
高层一、二级与高层一、二级间隔13米,高层一、二级与裙房及其它民建一、二级间隔9米,高层一、二级与裙房及其它民建三级间隔11米,高层一、二级与裙房及其它民建四级间隔14米;裙房及其他民建一、二级与裙房及其他民建一、二级间隔6米,裙房及其他民建一、二级与裙房及其他民建三级间隔7米,裙房及其他民建一、二级与裙房及其他民建四级间隔9米;裙房及其他民建三级与裙房及其他民建三级间隔8米,裙房及其他民建三级与裙房及其他民建四级间隔10米;裙房及其他民建四级与裙房及其他民建四级间隔12米。
非高层民用建筑防火间距:S=6+B1+B2(一、二级B1、B2=0,三级B1、B2=1,四级B1、B2=3)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漏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屋顶)15米及以下范围内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不限。
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不低于1小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屋顶无天窗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小于3.5米,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米。
5.相邻两座建筑较低一座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屋面15米及以下范围内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小于3.5米,对于高层建筑不小于4米。
6.相邻建筑通过底部建筑物、连廊或天桥等连接时,间距不可减小。
7.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符合减小条件时,仍不减小。
8.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