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张工注册暖通工程师1、 在危险性环境内,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的措施。
(条文号:2.1.8)2、 加压系统楼梯间的固定窗问题(条文号:2.2.4)3、部分排烟场所的固定窗问题(条文号:2.2.5)4、储油间内不能通过无关管道。
(条文号:4.1.5-3)5、 消防水泵房的室内环境温度不应低于 5℃。
(条文号:4.1.7-5)6、 消防控制室内不应敷设或穿过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管线。
(条文号:4.1.8-5)7、 困扰设计多年的燃气管井问题。
(条文号:6.3.3)8、防火阀的设置,这条需要设计注意,由《建规》 第八章移至本规范第六章,说法上也改变。
之前圈内探讨过的加压风管防火阀设置问题,在这里也补上了。
(条文号:6.3.5)9、关于疏散通道的净高问题,这一点与《民用建筑通用规范》 GB55031-20223.2.7 要求的 2m 不一样。
(条文号:7.1.5)10、疏散楼梯、前室的开口问题,与《建规》 的要求一致。
(条文号:7.1.8-5)11、 自然通风条件不足的封闭楼梯处理方法与《建规》 的要求一致。
(条文号:7.1.8-6)12、避难区应防止烟气进入或积聚,并设可开启窗。
(条文号:7.1.15-5)13、 避难间的措施以及开口、管道问题。
(条文号:7.1.16-5)14、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8.2 防烟部分在现行《建规》 强条的基础上作了修改, 去掉了楼梯间可不设防烟系统情况。
(条文号:8.2.1)15、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8.2 排烟部分在现行《建规》 强条的基础上明确丙类厂房、丁类厂房, 丙类仓库的面积限值, (条文号:8.2.2)16、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8.2 排烟部分增加车库、交通隧道的排烟要求(条文号:8.2.3、 8.2.4)17、对于无窗房间本规范明确了“可开启外窗”(条文号:8.2.5)18、不应使用循环空气的场所(条文号:9.1.1)19、甲、 乙类生产场所的风机同机房问题,与《建规》 一致。
(条文号:9.1.2)20、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物质的风管不能穿防火墙, 比《建规》 说法更为准确。
(条文号:9.1.2)21、供暖系统《建规》 说法更为准确。
(条文号:9.2.1~3)22、明确了设通风换气的场所。
(条文号:9.3.1)23、通风系统应独立设置的情况。
(条文号:9.3.2)24、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性危险气体、蒸气、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哪些规定?(条文号:9.3.3)版权声明: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