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幕墙设计合同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上海市杨浦区签署: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设计方: (以下简称乙方)鉴于:1.乙方承诺并确认自身具备承接本合同工程设计服务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并保证依约提供设计服务。
2.经公平竞争和择优选择,甲方同意由乙方承接本合同约定之幕墙设计服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乙方承接甲方工程设计服务事宜,经友好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1.设计内容及服务范围乙方负责承接甲方位于 省/市 (以下简称“本项目”)幕墙设计服务工作,具体详见附件1《设计任务书》、附件2《设计内容及服务范围》以及附件3《甲方提交的资料及文件清单》。
2. 设计费2.1 本合同设计费含税暂定总价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其中:不含税总价款为¥ 元(大写:人民币 );增值税税额为¥ 元(大写:人民币 )。
双方确认,本合同设计费综合单价为人民币_____元/平方米,暂按设计面积为______平方米进行计算。
2.2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设计费为固定综合单价包干,设计面积为暂定,实际设计面积以实际竣工面积为准。
双方确认,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应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应适用的税率,并相应调整含税综合单价。
2.3 本合同设计费用包含或视为已包含设计人工费、利润及税金、非重大变更设计费、乙方发生与本项目有关的差旅及住宿费用支出,乙方报建、审查、备案、审批等产生的政府规费、配合协作费及专家审核费,依约提交所有过程及成果文件制作费用及递送甲方或其指定地点费用等全部费用。
双方确认,若应甲方要求,乙方人员前往项目现场的次数超过_____次,就超出约定次数乙方可另行报销额外差旅费,但不超过人民币 元/人·次。
3.设计费支付3.1 乙方依约提供设计服务及成果文件资料(包括阶段性和最终性,详见附件4《设计成果文件及资料清单》),则甲方依约支付乙方相应阶段的设计费,具体支付如下表:付费次序付费比例及金额支付节点及条件第一次付费本合同暂定总价的 %,人民币 元;第二次付费本合同暂定总价的 %,人民币 元;第 次付费 结算价款工程竣工后,乙方向甲方提交书面的合同结算申请,待甲方完成结算审批后结清全部设计费。
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乙方依约应向甲方承担违约金、损失赔偿等各项费用(如有),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设计费中予以直接扣除。
3.2 上述每次付款前,乙方须依约向甲方提交付款申请、满足付款节点的甲方(对乙方依约完成的)设计成果确认文件、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合法增值税发票;若乙方逾期未向甲方提供该等请款文件,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直至乙方依约提交。
乙方同意并确认,甲方(财务部)每月逢5日、20日转账付款,遇节假日顺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3 本合同项下增值税发票及收款账户信息如下:甲方增值税发票信息: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单位地址:开户行及账号:乙方收款账户信息:开户行:开户名:账号:乙方确认,甲方向上述账户付款即视为甲方已履行相应付款义务;如需变更上述账户,将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自愿承担甲方付款延迟等一切不利后果。
3.4财务付款要求:如因乙方提供收款银行账户资料错误,导致相关款项支付不到位,则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乙方自愿接受扣除本次付款金额的10%,并同意被退票款项在甲方收到乙方《退票后重办付款账号信息更正声明》两个月后再次办理付款。
3.5 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提供以下第( )项发票:(1)税率为 %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税率为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5.1 除发票外,乙方还需提供甲方所需资料供甲方查验,以证明发票真伪;如开具汇总的专用发票,还需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3.5.2 对于乙方提供的发票(包含价外费用发票),经甲方验证符合规定并可进行抵扣后方付款。
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
3.5.3 如乙方未按约定提供合法、有效、完整、准确的发票,甲方有权迟延付款直至乙方依约开具发票为止,不影响、不降低乙方依约履行设计服务义务。
乙方须在依约开具发票之日起15天内将发票送至甲方,甲方签收日为发票的送达日期。
若乙方开具的发票不合格的,应在接到甲方要求后15天内重新开具合格的发票并送至甲方,由此增加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因乙方开具发票不及时或不符合要求给甲方造成无法及时认证、抵扣等情形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3.5.4 乙方必须确保发票信息全部真实,相关服务品目、价款、税款等内容与本合同相一致。
因发票票面信息有误导致发票不能抵扣税款或者被认定为虚开的,或者因乙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乙方需依法向甲方重新开具发票,甲方有权相应延期付款,同时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3.5.5 如甲方因乙方提供的发票而被税务机关调查,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调查、解释、说明。
如甲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如因合同提前终止需退还已付款项等,乙方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并向甲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4.设计变更4.1 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工作量累计超过原约定内容的50%)均属于重大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外,甲方应按乙方已完成提交并经甲方审核确认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设计费。
4.2 本合同设计服务及报批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地方性设计规范﹑标准等发生变化,乙方有义务按照新的设计规范﹑标准和甲方要求的进度等进行修改,甲方不负担修改费用。
5.知识产权及保密5.1 本合同项下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一切文件、图纸和说明书,以及一切设计及工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草稿、讨论稿、修改稿、定稿等全部阶段)之所有权和著作权(版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甲方有权自主决定使用方式,无须为此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且无须取得乙方同意。
如乙方需使用本项目工作成果或利用其他方式进行对外宣传等活动,须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5.2 乙方有责任确保本项目概念、策划、创意等技术资料及技术数据资料的保密性。
乙方应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对其完成的本合同规定工作内容的设计成果不得用于第三方设计或其它项目设计;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已付款项,不予支付任何款项且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按本合同暂定总价的30%的承担违约金,以及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5.3 乙方应保证其向甲方提交的成果(包括阶段性和最终性成果)及乙方为实现该成果所使用的必要方法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若甲方因使用乙方提交的成果被第三人指控侵权、提出异议或权利主张的,乙方应当积极协助解决,并按本合同暂定总价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予赔偿。
同时,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不解除合同而要求乙方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替代设计成果。
5.4 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乙方了解、获悉的关于甲方的信息包括项目信息、技术图纸、资料、经营信息、人力资源、本合同所涉及的设计/研究内容、设计/研究成果、以及本合同条款的内容等所有未公开之信息为甲方的商业秘密,应严守其秘密性。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商业秘密或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技术资料、图纸、合同等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乙方上述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从乙方知悉该资料或信息之日起,直至公众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知悉相关资料、信息之日止。
6. 陈述及保证6.1 甲方 6.1.1 甲方依约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确认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如果甲方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后3日内,乙方未提出增补要求的,视为甲方已提供完整的资料。
6.1.2 甲方负责对各阶段设计图纸和文件的审核,并有权对其合理性、安全性、经济性提出异议或修改意见。
6.1.3甲方有权进行项目经济成本控制、并提出成本优化的设计要求,乙方则须按甲方要求执行。
6.1.4甲方有权参与或聘请技术专家参与乙方的技术方案优化评选,在听取各方意见后确定技术方案。
当设计优化意见可以通过政府审核时,乙方必须接受,并尽快将优化意见落实到设计图纸中。
如乙方无故拖延,则甲方可将相应工作另行委托第三方设计单位进行,并在应付乙方设计费中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6.2 乙方6.2.1 乙方必须为本项目设计服务配备胜任的设计团队,并报甲方备案(附件5《乙方项目设计团队基本信息》 ),乙方项目经理及主要设计人员一旦确定,不得随意进行调动或更换,项目经理及主要设计人员如需调换,须事先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的认可,否则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承担人民币50,000元的违约金;对乙方设计团队中不称职/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予以调换,乙方无正当理由应当执行,否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承担人民币1000元违约金。
双方确认,乙方设计团队人员因生病期间不能正常履职的、正常休假、以及离职等情形,经甲方审核确认后,不适用前述约定。
6.2.2 乙方负责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甲方提出的设计要求,开展工程设计服务工作,并按合同约定和甲方项目整体进度要求及时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成果文件资料。
6.2.3 乙方承诺并确认按本合同正文及附件约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以及甲方要求向甲方交付资料及文件。
6.2.4 乙方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乙方负责向甲方及施工单位、监理进行设计交底、处理与设计有关的问题,以及向甲方、甲方授权代表、政府相关部门等介绍本标段设计方案、解释设计图纸及按照甲方或政府相关部门要求修改设计图纸(如需)、协调设计工作、协助甲方完成设计送审,并提供符合有关政府管理部门要求的送审图纸和文件。
6.2.5 乙方提供设计文件的深度必须满足功能使用、施工的要求;无论发生任何情况、变更或影响,都保证所有的设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项目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甲方的要求,并保证其设计能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2.6 设计过程中甲方要求乙方人员一同前往外地考察,乙方应予以配合,乙方的路费、住宿费、餐费及其它费用,经甲方书面确认后由甲方承担。
6.2.7 乙方应保证设计文件的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效性;确保提供的设计合乎经济的原则,及满足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要求。
如有任何部分或单体设计未能满足设计要求,乙方应免费修改其设计,直至设计符合设计要求为止。
乙方在提交设计成果时须同时书面提交各类型建筑单体的最终相应设计指标供甲方备案。
6.2.8 本合同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相关材料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乙方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乙方承诺,如甲方需要,乙方将及时推荐优秀的、符合资格的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给甲方参考和选择,并保证有关单位不会在投标中做出串标的行为。
同时乙方承诺并确认,在推荐各类设备/材料供应商时,保证推荐不少于3家同档次/标准/品质的生产商或供应商供甲方选择;若个别设备/材料无法推荐不少于3家生产商或供应商时,将事先通知甲方并获得甲方的确认后才可更改其设计,否则乙方自愿承担甲方因此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或损失。
若甲方需要乙方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甲方承担。
6.2.9乙方负责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准时参加甲方或/及甲方的建筑设计顾问组织的设计协调会和项目工地例会,并在72小时内对甲方或/及甲方的建筑设计顾问提出的问题给出明确的书面回复意见,但遇到紧急的情况须加快出设计稿;并负责安排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施工现场服务、指导与监督,以及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并及时签发设计变更、设计修改及工程联系单等各类与工程有关的文件。
6.2.10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约定的设计服务转包或分包给他人。
若甲方同意部分设计服务分包的,乙方须保证专业分包设计单位及国内深化设计单位(如需)的设计资质和服务能力符合甲方要求,经邀请甲方一起面试/审核及挑选,最终取得甲方书面审核确认后才可正式聘用;并且乙方同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或设计资质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内部专业分包设计单位或国内深化设计单位。
6.2.11负责配合甲方其他所有设计单位的工作,特别是建筑设计、机电设计、结构设计、外立面设计、隔音/声学顾问、园林设计等。
7. 违约责任7.1 若甲方未依约(如付款节点及金额)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的,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到期应付款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承担违约金。
7.2 乙方负责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若由于乙方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错误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的程度赔偿甲方损失。
7.3若由于乙方原因延误设计文件的交付或完成时间的,则每延误一日乙方应按本合同暂定总价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承担违约金(甲方可在设计费中扣除);若迟延超过30天的,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本合同暂定总价的20%承担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7.4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终止或解除合同,应按合同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
7.5 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合同项下设计服务转包或分包给他人,应退还甲方已付的设计费,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本合同暂定总价的20%承担违约金。
7.6 若乙方未依约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义务,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未做出令甲方满意的整改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本合同暂定总价的20%承担违约金。
7.7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5.1、5.4相关约定,须向甲方承担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还应予以赔偿一切损失。
7.8 若本合同履行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调换项目经理三次以上(含本数)或调换主要设计人员五次以上(含本数)等情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暂定总价的10%承担违约责任;若经甲方要求后20日内乙方仍不予纠正的,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本合同暂定总价的20%承担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7.9 若因乙方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或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经甲方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应返还该阶段已付设计费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8.合同解除及终止8.1 若发生本合同约定解除或终止情形的,乙方在合同终止(无论本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或解除的)后10天内应将所有已完成的设计图纸、资料、电子文件等成果移交甲方。
如果乙方逾期移交的,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承担本合同暂定总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全部移交完毕为止。
8.2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单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该等情况下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并已提交甲方确认的实际工作量支付相应设计费,除此之外甲方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9. 争议解决9.1本合同的签订、效力、履行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法律法规。
9.2 若因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及效力等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诉讼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等,均由败诉方承担,除非裁判文书另有裁定。
10. 通知和送达10.1 本合同项下所有通知、函件等均应采用书面方式,按本合同签字页确认联系地址等信息以专人递送、挂号信件、EMS特快专递送达。
10.2 除非另有证据证明,否则通知、函件等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1)专人递送:通知方专人递送至被通知方联系地址的当日;(2)挂号信件:通知方国内挂号函件收据所示日后的第3日;(3)EMS特快专递:通知方寄送凭证所示日后的次日;(4)电子邮件:通知方电子邮件到达对方邮箱系统的当日。
10.3 一方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应至少在变化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未及时通知,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不利后果和损失承担责任。
10.4 各方同意,本合同中确认的联系地址作为争议解决时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含裁判文书,下同)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包括不限于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民事决定书、民事判决书等诉讼/仲裁过程中的一切法律文书。
)向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地址送达的,均视为有效送达,发生法律上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效果。
10.5 如因一方提供的上述联系地址不准确、一方拒绝签收或无人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函件或相关法律文书未能被其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10.6 本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本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响。
11. 不可抗力11.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如地震、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罢工、战争等社会异常事件,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指令出台、变更等政府行为,如雾霾治理、政府要求的统一停工等。
11.2 如发生不可抗力,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损失情况报告以及当地县级以上有权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证明,由双方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变更或解除合同。
12. 其他约定12.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提出的额外服务,由双方商定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2.2 若甲方要求乙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份数超过本合同及附件约定份数的,甲方应当另行支付费用。
乙方按A2#图每张人民币 元结算,其它图幅相应折算。
12.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12.4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均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5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6 本合同除签章落款外,所有手写部分无效。
(以下无正文)(本页为签字页)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住所地或通讯地址: 住所地或通讯地址:联系人/对接人: 联系人/对接人:电话: 电话: 邮箱地址: 邮箱地址:附件1:设计任务书(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概况、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一、项目概述本项目位于 省/市,地块四至分别为 。
主要组成内容为高层住宅、多层洋房、配套公建及地下车库等。
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要求1、用地面积: 平方米2、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 住 宅: 平方米商 业: 平方米配套物业: 平方米地 下 室: 平方米3、容积率: 4、建筑密度: % 5、绿地率: % 6、停车位数量: 个 附件2:设计内容及服务范围1. 本项目地块基本技术指标要求,详见附件一。
2. 设计依据1 2 3 2.1 本合同所规定的内容。
2.2 甲方提交乙方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3 甲方提交项目基础资料以及相关设计文件(如有)。
2.4甲方提交的设计任务书。
2.5 当地政府部门的对本项目的《规划意见书》及控制性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建筑设计要求。
2.6 地块勘察资料、地形图(四至及坐标及标高)、及周围市政设施(包括道路、水电、天然气等)的现状及规划设计图纸。
2.7 本项目设计图纸的编制方法,应以《______省/市设计文件编制标准》为准,并满足______省/市相关设计图纸编制要求。
2.8乙方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2.9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3. 设计内容:幕墙专项设计,具体包括总体概念设计、方案设计、方案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施工现场配合等相关附属性服务工作。
4.设计要求及服务范围4.1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完成本合同约定的设计内容并参与后期服务配合工作(如有)。
4.2 概念及方案设计阶段:4.2.1乙方当收到甲方书面同意启动方案扩初设计的要求时,乙方将启动该阶段设计。
乙方应当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抵达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踏勘,与甲方沟通。
4.2.2乙方应当提交的成果文件包括:(1)幕墙设计方向;(2)幕墙立面和物理性能要求;(3)主要材料配置等;(4)初步造价估算;(5)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2.3乙方应当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或自乙方收到甲方文件之日起___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阶段设计并将前述成果文件全部提交给甲方。
4.3安评论证阶段:4.3.1乙方应当编制安评论证报告,进行安评论证会议前准备,最终获得安评论证原则性通过;4.3.2乙方应当提交的成果文件包括:(1)安评论证报告;(2)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3.3乙方应当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或自甲方确认前一阶段设计成果之日起___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阶段设计并将前述成果文件全部提交给甲方。
4.4 招标文件设计及工料成本分析阶段4.4.1乙方应当进行招标文件设计及工料成本分析,包括进行施工图深度招标图设计、制作工程技术说明书、完成工程量统计和工料成本分析报告编制;4.4.2乙方应当提交的成果文件包括:(1)施工图深度招标图设计;(2)完整的工程技术说明书;(3)工程量统计及工料成本分析报告;(4)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4.3乙方应当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或自甲方确认前一阶段设计成果之日起___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阶段设计并将前述成果文件全部提交给甲方。
4.5 招投标配合阶段4.5.1乙方应当进行技术答疑,并提供工程技术标评标顾问意见4.5.2乙方应当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或自甲方确认前一阶段设计成果之日起___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阶段设计并将前述成果文件全部提交给甲方。
4.6 施工阶段设计阶段4.6.1乙方应当完成施工单位之施工图、计算书、材料审批4.6.2乙方应当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或自甲方确认前一阶段设计成果之日起___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阶段设计并将前述成果文件全部提交给甲方。
4.7施工阶段质量监督阶段4.7.1乙方应当完成四性试验检查、各类测试检查、工厂和工地检查等4.7.2乙方应当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或自甲方确认前一阶段设计成果之日起___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阶段设计并将前述成果文件全部提交给甲方。
4.8 前述阶段的配合义务4.8.1施工阶段配合4.8.1.1乙方负责向甲方及施工单位、监理进行设计交底、处理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向甲方、甲方授权代表、政府相关部门等介绍本标段设计方案、解释设计图纸及按照甲方或政府相关部门要求修改设计图纸(如需)、协调设计工作、协助甲方完成设计送审(如需),并提供符合有关政府管理部门要求的送审图纸和文件。
4.8.1.2乙方负责承担相关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设计配合工作,解决施工中有关的设计问题及因设计不合理或现场条件变化而引起的设计变更或修改。
4.8.1.3乙方应当与其它甲方指定设计公司(如工程设计及照明、标识、幕墙、_____________等专项设计)等进行审核____次,并给予设计更改建议。
4.8.1.4在施工阶段,乙方应当提供总共_____次的现场服务,其中包括: 。
4.8.1.5上述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另行书面通知。
以确保施工状况与设计意图保持一致。
约定次数以内的现场服务不产生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由于乙方设计不清楚和设计错误导致的设计汇报和现场服务,乙方应当无条件配合,甲方不承担任何额外费用。
4.8.1.6设计变更:所有设计变更,乙方应组织内部会审,避免出现矛盾。
有关设计变更的书面通知首先发给甲方审核,不能直接发给施工单位。
若由乙方原因引起设计变更,乙方应无偿修改。
4.8.1.7乙方应当每_______(月/季)向甲方提供一个现场审核报告。
4.8.1.8乙方应当参加主体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并在有关验收文件上签署意见,参加必要的相关会议;工程竣工后,施工图由总承包商按照施工中工程修改单进行综合修改后交付甲方作为竣工图,乙方需对竣工图进行审核。
4.8.1.9乙方应在项目竣工后进行回访并组织相关人员召开总结报告会议。
4.8.2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9 [就方案设计阶段] 若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方案设计的设计成果不满意,甲方必须书面通知乙方,并在乙方提交设计成果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供合理且具体的意见。
在收到甲方意见后,乙方须根据甲方意见修改并在收到甲方意见十个工作日内再提交设计成果。
若乙方经三次建议和修改后仍无法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在该时解除合同,自乙方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本合同解除。
4.10 [就其他设计阶段] 乙方提交已完成的设计成果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需给出书面意见,包括书面认可或书面修改意见。
若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设计成果不满意,且甲方意见仍属于基本服务范围内,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修改并提交。
若乙方经三次修改后仍无法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自乙方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本合同解除。
在该等情况下,除已支付乙方的设计费外,甲方无需承担其他责任或费用。
4.11乙方应当协助和参与甲方的基础资料的收集工作(含位置图、地形图、风向、日照、气象和供电、供排水、电话、煤气等的供应、走向、数量等)。
协助甲方完成各阶段报批工作,应参与甲方与配套公司之间的协调。
4.12 在各阶段的报批报建工作中,乙方对所提供的设计文件,应甲方要求或政府部门审批要求进行设计修改或变更,直至达到或满足甲方及政府部门的审核要求。
对于非乙方错误、忽略、或不依照甲方指导的原因造成的设计返工,甲方根据乙方实际工作量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4.13施工期间,乙方有责任确保图纸修改在三天内反馈。
4.14施工密集期、进行重要节点施工时,乙方应确保项目负责人每二周现场配合一次。
乙方现场全专业交底次数不限定,根据甲方项目配合要求,确保各专业人员到齐,协同解决遇到的问题。
乙方应根据甲方院的要求及时到现场确认相关系统的安装位置,乙方未及时到场确认导致施工延误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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