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空调销售企业,如果空调和安装按照兼营的规定,分开核算,是否可以享受安装服务简易计税,关键需确认空调是否属于机器设备。
目前各税目法规中均未对机器设备进行定义,因此对纳税人产生了严重的困恼。
但在《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的公告 GB/T50531-200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387号)中,空调设备属于机器设备,详见下图:且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10)中,空调设备属于机械设备,具体详见下图:此外,空调销售开票如下:因此空调销售企业,如果空调和安装按照兼营的规定,分开核算,可以享受安装服务简易计税。
但是如果向苏宁大卖场的空调销售企业,因为直接由苏宁对消费者,空调销售企业虽然负责安装,但由于其开票给苏宁,并未向苏宁提供安装服务,此种情形享受简易存在较大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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