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案件回放】 被申请人马某与申请人尚某的女儿王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婚生一女马某某,王某因病去世。
马某某自出生后,一直由申请人照顾。
王某去世后,申请人承担了所有抚养马某某的责任,马某某随申请人生活,被申请人未实际照顾孩子。
2016年7月,被申请人将马某某接走,自此以后不再让马某某来申请人家中。
被申请人一直无法承担起作为父亲的责任,在生活上不能照顾孩子,学习上不能辅导孩子,经常性地殴打、体罚孩子,曾经将孩子打伤,有案外人的报警记录为证,而且出现阻止孩子上学的情况。
2017年初,被申请人无故不让孩子上课,并将房屋门窗封住,剥夺孩子上学的权利,申请人通过向教育局、公安局求助,才将孩子解救出来重新回到学校。
为了马某某能够正常生活和健康成长,申请人请求法院变更监护权。
马某表示可以同意变更监护权,但前提是监护权变更之后,无论出现何种情况,马某均不再尽任何监护义务。
某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尚某的诉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案中,马某某与马某生活期间,马某阻止马某某上学,且对其长期进行殴打,致使马某某身上多处受伤。
马某某仅是10岁的未成年人,马某的行为显然已经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对其成长不利,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马某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没有能力抚养孩子,而申请人熟悉马某某的生活习惯,有退休金,经济能力较好,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来照顾孩子,且申请人愿意担任马某某的监护人,为了马某某能够正常生活和健康成长考虑,故法院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教育,使其快乐健康成长,对未成年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当正确对待,采取正确的方式进行合理引导和教育,未尽监护职责的法院将根据相关人员的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