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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消防救援支队官网(株洲消防支队电话号码)

2023-02-27 来源:防火门责任编辑:门窗之家 浏览数:11 门窗网

核心提示:1、株洲市消防救援支队基础信息公开1、株洲市消防救援支队:办公地址:株洲市芦淞区枫溪大道519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2、消防服务窗口:办公地点:株洲市天元区神农大道399号的株洲市市民中心。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窗口联系电话:28680837;监督举报电话:28492823。工作人员的姓名:彭学英、李婷。3、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电话“12345”。对于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

【文明创建】株洲市消防救援支队窗口公示

1、株洲市消防救援支队基础信息公开1、株洲市消防救援支队:办公地址:株洲市芦淞区枫溪大道519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2、消防服务窗口:办公地点:株洲市天元区神农大道399号的株洲市市民中心。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
窗口联系电话:28680837;监督举报电话:28492823。
工作人员的姓名:彭学英、李婷。
3、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电话“12345”。
对于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来访、来函、来信、来电投诉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0731-28492895电子邮箱:402224096@qq.com办公地址:株洲市芦淞区枫溪大道519号邮编:4120004、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株洲市消防救援支队窗口服务承诺为推进作风建设暨执行力建设活动深入开展,图绕优化服务流程、强化服务职能,努力实现转变作风、提速提效的目标,特作如下服务承诺:一、一次告知。
对办事人员,窗口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标准化要求,一次性书面告知所需材料和注意事项,不能因告知不清而让办理单位多次办理。
二、按时办结。
即办件,符合要求当场办结;行政许可审批件,必须在承诺时限内高效办结。
三、办结告知。
行政许可事项办结后,窗口工作人员要及时打电话或发短信告知办理单位前来领取,并在网上定期公示。
四、网上服务。
提供湖南消防网网上查询、网上咨询、网上下载表格和最新事态公告等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五、政务公开。
实行透明服务,所有服务事项都在相关网上或告知单的“办理流程”中列明,窗口工作人员不得增加环节,不得延长时限。
六、规范廉洁服务。
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做到微笑服务、耐心服务,在审批办证过程中绝对不允许有吃、拿、卡、要或故意刁难的行为。
七、严格纪律。
严格遵守“四个严禁”、七项严管措施等相关规定。
对窗口工作人员违规违禁行为或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问题,办事人员可向上级部门投诉。
3、株洲市消防救援支队受理窗口工作人员行为标准株洲市消防受理窗口工作人员除应严格遵守公安部消防局《消防受理窗口工作规范》有关工作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要求:一、统一规范窗口人员着装,做到持证上岗;二、办公区域保持卫生整洁,办公用品摆放整齐,不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工作人员在办公时不得做工作无关的事,与工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窗口内工作区域;三、不得把与办公无关的软件装入计算机,不使用与工作无关的移动介质,不为外单位人员拷贝软件;四、接待服务要主动热情,举止礼仪得体。
用语准确,称呼恰当,问候亲切,语气诚恳、耐心细致。
应使用文明礼貌用语,不使用服务忌语;五、按时上下班,不缺勤,按程序请假,准时出勤率和外出请假率均达到100%。
工作时间不串岗、离岗,如遇特殊情况,临时离岗的,要及时出示告示牌;六、开展“一事一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4、株洲市消防救援支队消防受理窗口工作人员职责一、窗口负责人职责:1、负责窗口日常管理工作,督促落实窗口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2、负责窗口消防文员的日常管理、考核和业务指导;3、负责监督及时更新窗口行政审批受理台账登记工作;4、负责消防行政审批受理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咨询、答疑和信访接待工作;5、对接近法定审批期限仍未有审批结果的项目,在法定届满前一个工作日内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向主责承办人催办;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消防文员职责:1、负责消防行政审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予以登记;2、在法定时限内依法送达消防行政审批法律文件,并对未能送达的项目,向申请人说明原因;3、协助开展消防行政审批受理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咨询、接待工作,并负责咨询的登记工作;4、分类别建立消防行政审批受理工作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5、株洲市消防救援支队消防受理窗口管理制度一、消防受理窗口管理工作列入消防救援机构重要议事日程,各支队、大队每年党委会或行政会议专题研究窗口工作不少于1次,并确保窗口工作有部署、有落实、有检查、有奖惩;二、各支队防火监督科科长、各大队长为本级消防受理窗口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窗口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三、消防受理窗口实行主官定期巡查制度,支队主官每季度、大队主官每月对辖区消防受理窗口至少开展1次现场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四、消防受理窗口实施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服务承诺等工作制度,窗口工作人员对认为不能办理的事项,除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做好记录,如实说明办理的基本情况,不予办理的理由和依据,并报窗口主要负责人备案;五、各大队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单位消防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基本情况上报支队备案,并保持窗口工作人员相对稳定,如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轮换的,应由本单位消防受理窗口主要负责人同意,经各大队研究决定,并报支队备案;六、消防受理窗口各类文书、办件资料、政策法规等要实现登记有台帐、管理有专人、保存有专柜,以防止窗口工作资料丢失,窗口各类资料要分类整理,妥善保管,及时归档;七、消防受理窗口设置在当地政府政务中心的,还应遵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服从政务中心的统一管理。
6、株洲市消防救援支队政务窗口廉政建设制度为加强窗口的廉政建设,规范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行为,确保窗口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洁自律,树立政府工作人员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窗口工作人员应树立为民服务的意识,认真贯彻执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以身作则,廉洁自律。
  二、党员干部要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化廉洁自律意识,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接受群众的监督。
  三、不准以任何名义向企业和服务对象拉赞助、乱摊派或巧立名目收取费用。
  四、不准接受服务对象赠送的现金、证券、贵重物品和各种有价证券(卡)。
  五、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向服务对象借款、借车或让其为个人购买物品等。
  六、不准让服务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接受服务对象的宴请。
  七、不准接受服务对象提供的免费旅游、度假、探亲访友等活动。
  八、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泄漏有关业务秘密的信息、数据等。
  九、不准参与黄、赌、毒等违法活动。
十、认真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
窗口负责人为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窗口工作人员的廉政建设。
  十一、对违规违纪人员,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和中心的有关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7、株洲市消防救援支队消防行政审批事项当事人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一、当事人的权利(含监督救济渠道)(一)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二)当事人在接受消防救援机构调查或者检查时,或者实施其它具体行政行为时,有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权利;(三)当事人对消防救援机构做出的行政许可或其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或者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四)当事人对消防救援机构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消防救援机构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五)当事人对消防救援机构拟作出给予法人或其他组织三万元以上(含三万)罚款,停产停业整顿行政处罚,以及对消防救援机构做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六)当事人认为消防救援机构案件调查人员、检查人员,或者听证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七)当事人对消防救援机构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或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认为消防救援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八)当事人对于消防救援机构和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对于消防救援机构和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有权向消防救援机构举报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当事人的义务(一)当事人有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二)当事人在接受消防救援机构调查、检查时,有应配合检查调查的义务。
(三)当事人在向消防救援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等申请时,应当向消防救援机构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对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做出的决定,当事人有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和主动、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义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救济渠道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可在60日内向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举报投诉方式、途径和联系电话对于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来人、来信、来电投诉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0731-28492895电子邮箱:402224096@qq.com办公地址:株洲市芦淞区枫溪大道519号邮编:4120008、首问负责制度为进一步促进行政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服务质量,确保群众满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服务对象到窗口办理或咨询业务时,受理该项业务的首位工作人员按照岗位职责履行处理、回复、告知义务的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一)服务对象到政务服务窗口咨询、申办事项(包括现场、电话、网络等渠道),第一个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在接到服务对象的咨询、办事申请后,应当按照职责范围,为服务对象提供解答、办理、跟踪协调、结果回复等服务。
对于职责范围外的咨询、办事申请,首问责任人负有指引的责任。
(三)首问责任人应当熟悉本单位的业务和工作流程,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牢固树立高效优质服务的理念,不断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充分展现窗口工作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和乐于助人的精神风貌。
第三条 行为规范(一)首问责任人在接待服务对象时,无论是否属于本窗口职责范围的事情,首问责任人必须主动热情,礼貌待人,使用文明规范用语,仔细耐心地接受问询,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拒绝、搪塞服务对象或拖延办理时间。
不得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找别人去”等推脱性言语。
(二)首问责任人应主动表明身份,指导服务对象按照规定填写有关申报所需的材料,对手续、材料准备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首问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督促本单位各内设机构按时限要求办理服务对象申办的事项,对有可能超时办结的事项应及时向本单位相关负责人报告。
(四)首问责任人答复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时,应准确、清晰且符合政策。
对于确实无法解答的问题,应向服务对象说明情况,给予帮助。
咨询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予以说明,并尽自己所知给予告知和帮助。
第四条 监督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对首问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岗位等处理。
(一)对前来办理业务、咨询、投诉的服务对象态度冷漠、刁难、扯皮、不认真记录,甚至发生口角而引起服务对象不满,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拒绝受理或借故拖延办理的。
(三)对问题处理不当,造成投诉或上访的。
(四)违背政策、程序答复或办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在受理过程中有其他不良行为的。
9、株洲市消防救援支队受理窗口一次性告知清单附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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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上文 >> 消防政务大厅办事事项(政务中心有消防窗口吗)
阅读下文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全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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