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网12月19日讯 为了赚取玻璃维修费用,魏某某竟伙同王某将商场外三面玻璃外墙毁坏,最终走上了犯罪的不归路。
尽管本案中王某只是充当了司机的角色,但是作为魏某某同伙,王某的行为同样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李沧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信网(热线0532-80889431)了解到,经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审理,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为了赚取维修费,魏某某对商场外墙动气了歪脑筋。
2016年6月的一天,魏某某来到李沧区伟东乐客城,用事先准备好的弹弓弹射钢珠,将乐客城“BELLE”店铺西门北侧、“C&A”店铺西门北侧共计三块沿街玻璃外墙击碎。
而在作案之前,魏某某就想好了退路,他提前约好了同伴王某开车在商场附近接应,两个迅速离开了现场。
自以为这场天衣无缝的设计是人不知鬼不觉的,可仅仅半个月后负责开车接应的王某就被警方抓获,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被砸坏的玻璃三块玻璃价值共计人民币24239元。
既然魏某某想以毁坏商场玻璃的方式赚取维修费,那么他是否是商场玻璃维保人员或者是商场玻璃的供应商呢?对此,信网联系了伟东乐客城负责宣传的工作人员,但是工作人员表示不想就此事做跟踪报道,并不愿意多说。
据信网了解,王某被李沧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进行了公诉,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在法院审理期间,认定了公诉机关出示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青岛乐客城玻璃幕墙报价单;证人刘某的证言、魏某某的证言、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王某的供述、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平面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青岛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
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但因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并且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在案件审理期间与魏某某积极赔退了乐客城的损失,此类情况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王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据信网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王某作为魏某某司机,主观听从魏某某指挥,应被视为从犯,接受法律制裁。
信网全媒体记者 姚飞[编辑:光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