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建筑专业1、未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车道、场地未做标志划线工作。
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7.1.2、7.1.8、7.2.1、7.2.2、7.2.3条规定。
2、商业未设置消防救援窗口(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
窗口的玻璃应易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7.2.4条规定。
3、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未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井道防火隔墙存在孔隙未封堵,桥架内未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2.9条。
4、管道、桥架穿越防火隔墙、防火墙和楼板处的孔隙,未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桥架内外均需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部分桥架未设盖板保护,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3.5条规定。
5、部分防火门未安装闭门器,常闭防火门未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的提示标识,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5.1条规定。
6、商场部分疏散总宽度不足,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5.21-7条规定。
7、通向地下室的楼梯间与地上楼梯直接相通,未采用防火墙(防火门)将连通部位完全分隔,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4.4条第3款规定。
8、消防设备用房(如:发电机房、水泵房等)防火隔墙上的孔洞未进行封堵,隔墙达不到2h耐火极限要求,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2.7条规定。
9、设备分区与车库间未采用防火墙及甲级防火门进行分隔。
10、部分废弃风管穿越前室、楼梯间应拆除并做好孔洞封堵,其他风管在穿越前室、楼梯间、设备用房的隔墙、楼板处应有防火包裹措施,使其耐火极限不低于防火隔墙及楼板的耐火极限。
11、库房(如:耗材库)、储藏间、厨房未采用2h防火隔墙及乙级防火门与建筑其他部位进行分隔,氨压缩机房未采用甲级防火门与建筑其他部位进行分隔。
二、给排水专业1、消防水泵房未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2、复核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设置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3、消防水泵出水管上未设置水锤消除设施,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5.11条规定。
4、消防水泵未设置流量测试装置,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5.11条规定。
5、消防水泵吸水管路上未采用偏心异径管并采用管顶平接方式连接,吸水管上未设置真空压力表,出水管上不得以低压压力开关代替压力表,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1.13条和5.1.17条规定。
6、消防水池未设置就地液位显示装置,消防控制室无法显示高位消防水箱的水位(并应设置最高和最低水位报警),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4.3.9条规定。
7、消防水泵控制柜与消防水泵设在同一空间,水泵控制柜达不到IP55的防护等级要求,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11.0.9条规定。
8、喷淋泵起泵后供水压力达不到设计工作压力,湿式报警阀放水试验未启动喷淋泵。
9、消防水泵进出水管未采用明杆闸阀,湿式报警阀后应增设信号阀,喷淋系统高位消防水箱稳压管、水泵接合器未接入湿式报警阀前端管路。
10、消防水泵房潜污泵的配电线路未穿金属管保护,配电电源未采用消防电源,排水流量不足。
11、发电机房储油间无灭火设施。
12、复核配电房泄压口设置面积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13、高位消防水箱:a、有效容积未计算非消防用水量但接有其他用水设施;b、水箱出水管未安装防止旋流器;c、水箱进出水管未设置明杆闸阀;d、水箱无就地液位显示装置;e、水箱人孔盖及进出水管阀门应设锁具和阀门箱保护;f、水箱溢流管管径小于DN100。
14、稳压泵:a、进出水管应采用明杆闸阀;b、压力表应设关断阀门。
15、屋顶试验消火栓放水试验未自动启动消火栓泵。
16、自动扶梯底部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
17、水炮系统故障,未设置末端试水装置,现场手动控制装置应设在便于观察、方便操作使用处。
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与结构梁等障碍物的间距违反规范要求,应调整喷头距障碍物间距或增设喷头。
19、部分吊顶内空间净高大于800mm,在吊顶上方未增设喷头。
20、成排布置的管道、桥架等障碍物的宽度大于1.2m处,其下方未增设喷头(增设喷头的上方如有缝隙时应设集热板),不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第7.2.3条规定。
三、电气专业1、消防配电线路与其他配电线路敷设在同一电缆井内未分别布置在电缆井的两侧,并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大量明敷的消防配电线路未穿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并涂刷防火涂料保护,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1.10条规定。
2、储油间:a、油品输送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油箱及油品管道应有防静电接地措施;b、通气管未直通室外并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c、储油间内灯具、报警探头未选用防爆型,配电线路应按爆炸危险环境要求设置;d、油品管道上应设自动和手动切断阀;e、储油间无灭火设施;f、未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3、消防专用供电回路接入非消防负荷。
4、吊顶内有可燃物且净高大于800mm处未在吊顶内设置火灾自动报警探头,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4.1-9条规定。
5、消防控制室无相应的竣工图纸、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3.4.4条规定。
6、消防配电设备未设置明显标志。
不符合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1.9条规定。
7、消防控制室未设置备用照明。
8、未按规范及设计要求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消防电源监控、防火门监控系统。
9、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报警、故障等信号未接入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显示。
10、屋顶消防风机备用电源处于断开状态。
11、防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未设置手动直接控制线。
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第4.1.4条规定。
12、对于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线缆的绝缘和护套未采用低烟低毒阻燃型。
不符合《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2014第7.3.14条规定。
四、暖通专业1、变配电房未设置事故排风系统下排风口,发电机房等设置气体灭火系统场所下排风口未靠近地面设置。
2、地下室与地上部分共用楼梯间,地下部分楼梯间未设置加压送风系统。
3、屋顶排烟系统出风口与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进风口水平及竖向间距不满足规范要求,防排烟系统送、排风口应设置防止虫鼠进入的措施。
4、商业部分排烟分区未见排烟口及排烟防火阀,部分防烟分区挡烟垂壁未分隔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