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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牌电动自行车上路被暂扣,驾车人起诉后经法官释法庭审中撤诉

2023-02-26 来源:门窗加盟责任编辑:断桥铝门窗 浏览数:5 门窗网

核心提示: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因其便捷、机动、灵活等特点,成为市民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在电动自行车发展前期,因缺乏统一规范标准,产生了安全性能较弱、车辆体积超标、车速上限过快等安全问题,使市民出行存在一定安全隐患,长期以来,群众对规范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的呼声越来越高。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密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违反《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被扣留电动车而起诉交通支队的行政诉讼案件。据了解,原告冯某驾驶悬挂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临牌电动车)行驶

临牌电动自行车上路被暂扣,驾车人起诉后经法官释法庭审中撤诉

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因其便捷、机动、灵活等特点,成为市民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
在电动自行车发展前期,因缺乏统一规范标准,产生了安全性能较弱、车辆体积超标、车速上限过快等安全问题,使市民出行存在一定安全隐患,长期以来,群众对规范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的呼声越来越高。
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密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违反《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被扣留电动车而起诉交通支队的行政诉讼案件。
据了解,原告冯某驾驶悬挂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临牌电动车)行驶上路时,被交通执法民警发现,认为冯某在过渡期满后驾驶临牌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故扣留了冯某的电动车。
冯某认为其有行驶证,且未违反交通规则,交通执法民警扣留其电动自行车是违法行为,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冯某在过渡期满后驾驶临牌电动车上路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并依法作出扣留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因冯某并未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理,其主张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予以支持。
在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对冯某明理释法,从《条例》的立法目的出发,举例说明了不符合规范的电动自行车对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秩序带来的巨大危害,告知其不论是未违章行驶的“主动防御”,还是上牌照的“规范治理”,如果不想事后找“后悔药”,遵章守法是核心。
最终,冯某意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主动撤回起诉。
法院介绍,安全问题无小事。
随着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逐年增加,加强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关乎每一位群众的安全利益。
一些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与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合标电动自行车外观相似、不易区分,衍生出一系列交通秩序和安全问题。
在法院审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涉电动自行车的案件占据了较大比例。
为此,2018年9月28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将电动自行车纳入规范管理,对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生产的电动车发放临牌,并设置3年过渡期,同时通过新闻媒体、交通管理部门向人民群众进行宣传。
法院表示,《条例》的出台从法律层面对电动自行车做出了限制,让电动自行车的监管更加规范,行人出行安全更有保障,从源头上预防超标电动车上路带来的安全隐患,也得到了广大市民群众的广泛支持。
规范电动车管理,不仅需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和执法整治力度,更需要每一位市民朋友积极配合,从每一次出行做起,文明驾驶、文明礼让,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校对 贾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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