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一般规定1. 1 生产单位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要求的生产工艺设施、试验检测条件,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并宜建立质量可追溯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1. 2 预制构件生产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生产、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文件交底和会审。
必要时,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拟定的生产工艺、运输方案、吊装方案等编制加工详图。
1. 3 预制构件生产前应编制生产方案,生产方案宜包括生产计划及生产工艺、模具方案及计划、技术质量控制措施、成品存放、运输和保护方案等。
1. 4 生产单位的检测、试验、张拉、计量等设备及仪器仪表均应检定合格,并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不具备试验能力的检验项目,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试验。
1. 5 预制构件生产宜建立首件验收制度。
1. 6 预制构件的原材料质量、钢筋加工和连接的力学性能、昆凝土强度、构件结构性能、装饰材料、保泪材料及拉结件的质量等均应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并应具有生产操作规程和质量检验记录。
1. 7 预制构件生产的质量检验应按模具、钢筋、混凝土、预应力、预制构件等检验进行。
预制构件的质量评定应根据钢筋、混凝土、预应力、预制构件的试验、检验资料等项目进行。
当上述各检验项目的质量均合格时,方可评定为合格产品。
1. 8 预制构件和部品生产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生产单位应制定专门的生产方案;必要时进行样品试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实施。
1. 9 预制构件和部品经检查合格后,宜设置表面标识。
预制构件和部品出厂时,应出具质量证明文件。
2 原材料及配件2.1 原材料及配件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进行进厂检验。
检验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 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将采购的同一厂家同批次材料、配件及半成品用于生产不同工程的预制构件时,可统一划分检验批;2 获得认证的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