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商业服务网点消防定性上按照住宅,但功能依然是公建。
观点1:推荐每层都设。
比如:浙江、西安、湖南、乌鲁木齐。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释疑:商业服务网点-21问!”:商业服务网点的实际功能与公共建筑相同,因此仍建议设置消防救援口,尤其是网点的第二层,更应设置消防救援口。
《浙江》2.2.4:每个商业服务网点的各层均应设消防救援口。
《西安》2.3.1:低、多层公共建筑(商店、办公、学校、幼儿园等) 及商业服务网点的各层直通室外或敞开外廊、阳台的门、窗可以作为消防救援口。
《湖南》问题34:除住宅外,其他建筑(含外廊式建筑与商业服务网点)每层均应设置消防救援窗。
《乌鲁木齐》五.30: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观点2:仅二层设。
比如:武汉。
《武汉》5.3:每个商业服务网点的第二层均应设消防救援口。
观点3:不设。
比如:山东。
《山东》2.2.15.4:每个商业服务网点不必要均设置消防救援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