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的意见》(赣发〔2022〕5号)文件精神,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目标定位,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全链条优化审批、全过程公正监管、全周期提升服务,打响江西“办事不用求人、办事依法依规、办事便捷高效、办事暖心爽心”营商环境品牌,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01压缩消防审批时限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在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当场作出决定;在线上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办理时限由法定的13个工作日缩减为5个工作日。
在线上申请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的,办理时限由法定的20个工作日缩减为1个工作日。
02提供消防“帮办”服务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可以根据申请人需要安排专人进行“一对一”全过程帮办,提供帮助提交申请、协调技术指导服务、业务咨询、政策解读、文书送达等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03强化指导培训服务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在申报或者现场核查前,根据申请人需要及时提供技术指导服务。
主动为责令限期整改火灾隐患、实施临时查封、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单位提供整改指导服务。
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供日常指导服务和消防教育培训。
04实行轻微免罚和“首违不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口头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两年(24个月)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告诫,不予行政处罚。
在消防救援机构检查前,单位已自行发现火灾隐患并采取措施正在进行整改,且已制定并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05审慎处罚承诺不符的行为公众聚集场所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已取得消防安全许可,经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但无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审慎实施处罚。
对场所一直未投入使用、营业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免予罚款处罚;对场所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下,主动停业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免予罚款处罚。
06推行上门送达文书在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需要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火灾事故认定书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等纸质文书主城区上门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