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将生产的产品或者半成品等赠送其他企业或个人,这种行为视同销售,企业要按照该产品的售价或者市场上的正常市价计算赠送货物的价值,并以此为计税额基础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但是有些企业在赠送行为发生后,不将该行为作为销售行为入账,并计算销项税额,以达到偷逃增值税的目的。
案例某市一家具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稽查人员在对其2012年度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5月份的增值税比其他月份明显偏低。
经过检查,发现5月份原材料购进正常,原材料月末库存比月初库存还有所下降,这就排除了购进原材料增加导致实现税款下降的可能。
又通过对产品成品明细账的检查,发现“产成品——门窗”的出库量很大,再检查销售明细账,发现门窗的销售量很小,对照凭证检查,发现有这样一笔会计分录借:营业外支出 68923.62贷:生产成品——门窗 68923.62经检查,发现该厂将一批门窗捐助给其开户银行建办公大楼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应计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据此,税务机关对该厂的行为确定为偷税,并责令该厂补缴所偷税款10014.54元,同时处以所偷税款2倍的罚款。
应补提销项税额=68923.62÷(1+13%)×13%=7929.26602(元)防范措施(1)企业的财务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熟悉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尽量在账务处理上少犯错误。
同时企业要加强对账目的检查,从而避免由于会计处理差错而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罚款损失和其他损失。
(2)查账人员要查证企业当期的采购情况、入库情况、出库情况和期末库存。
根据原材料的使用情况可以判断出本期生产情况;根据库存商品的变化可以判断出销售情况。
然后根据判断的收入情况与企业确认的收入相对比,如果相差较大,就要进一步查证是否有隐瞒收入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