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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施工拖欠劳务队材料款和工人工资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3-02-24 来源:铝合金门窗责任编辑:门窗之家 浏览数:3 门窗网

核心提示:案件简介2012年6月,阿斗公司承建由曹魏公司发包的未央宫精品街1-4号楼工程。同年7月6日,魏延与阿斗公司签订项目岗位责任人合同,约定由魏延全权负责工程的施工。该工程于2013年8月10日竣工并验收合格。阿斗公司先后支付给魏延工程款19369892元,魏延以阿斗公司未付完工程款为由,拖欠门窗安装、外墙乳胶漆工程工人工资合计565950元。2015年5月22日,区人社局依法向阿斗公司责任人魏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书》责令其支付涂料及门窗班组工人工资计565950元。魏延拒绝支付,且未在指定时间前往劳

挂靠施工拖欠劳务队材料款和工人工资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简介2012年6月,阿斗公司承建由曹魏公司发包的未央宫精品街1-4号楼工程。
同年7月6日,魏延与阿斗公司签订项目岗位责任人合同,约定由魏延全权负责工程的施工。
该工程于2013年8月10日竣工并验收合格。
阿斗公司先后支付给魏延工程款19369892元,魏延以阿斗公司未付完工程款为由,拖欠门窗安装、外墙乳胶漆工程工人工资合计565950元。
2015年5月22日,区人社局依法向阿斗公司责任人魏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书》责令其支付涂料及门窗班组工人工资计565950元。
魏延拒绝支付,且未在指定时间前往劳动监察部门接受处理。
人社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移送至公安机关。
魏延后于2015年6月11日被抓获,同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批准逮捕。
一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魏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魏延不服,提出上诉称,1、他与阿斗公司系挂靠关系,双方签订的责任书是内部责任书,对外应当由阿斗公司负责,他不是责任主体,他与陈某、张某某签订的是包工包料的承包合同,发放工人工资应由陈某、张某某负责,他不存在拖欠工人工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认定他拖欠工人工资无事实依据;2、当时审计结果没有出来,阿斗公司还没有结算清工程款,他没有能力支付工程款,公安机关委托作出的工程审计结果数额不当,工程款应在2300余万元至2400余万元,他不服《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书》,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予以撤销,本案不存在经政府部门责令他支付仍不支付的情形。
魏延当庭提交了陈某、张某某签名的谅解书。
其辩护人辩护提出:1、魏延与陈某、张某某签订的是工程承包合同,陈某、张某某分包工程,雇佣他人提供劳务,应当支付劳动报酬,魏延不是本案犯罪主体;2、魏延不服《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书》,提起行政诉讼,该责令改正书是否合法有效处于不确定状态,魏延不具有“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情形,侦查机关委托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不合理,阿斗公司尚欠魏延400余万元工程款,认定阿斗公司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当,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魏延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且责令改正书认定的565950元并非全为劳动报酬,一审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不当。
出庭检察员意见:1、魏延系阿斗公司承建的未央宫工程项目岗位责任人,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主体,其先后收到阿斗公司支付的工程款19369892元,被责令支付工人工资而拒不支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2、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魏延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书》已经行政诉讼认可,魏延拖欠工人工资565950元,有魏延签字确认的工资表等书证,被害人陈某、张某某等人陈述等证据证明。
二审法院关于上诉人魏延提出他与阿斗公司系挂靠关系,双方签订的责任书是内部责任书,对外应当由阿斗公司负责,他不是责任主体,他与陈某、张某某签订的是包工包料的承包合同,发放工人工资应由陈某、张某某负责,他不存在拖欠工人工资,认定他拖欠工人工资无事实依据及其辩护人提出魏延与陈某、张某某签订的是工程承包合同,陈某、张某某分包工程,雇佣他人提供劳务,应当支付劳动报酬,魏延不是本案犯罪主体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
经查:阿斗公司项目岗位责任人合同书载明,魏延为阿斗公司承建未央宫工程的项目岗位责任人,负责主持该工程的具体工作及承担风险责任,其收入须在付清材料款和民工工资以及该工程发生的所有费用后方能自行使用;塑钢门窗供货及安装合同证明,2013年2月25日,陈某与蔡某签订精品街1-4号楼门窗工程;建筑涂料工程承包合同证明,2013年6月10日,阿斗公司魏延与张某某签订建筑涂料工程承包合同,承包精品街1-4号楼;欠条及工资表证明,魏延欠陈某、张某某工程款及工人工资等情况;被害人陈某、张某某陈述,陈某从魏延处精品街1-4号楼的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张某某从魏延处精品街1-4号楼的外墙涂料粉刷工程,带了17名工人施工;魏延供述,他将工程的门窗、外墙乳胶漆工程承包给陈某、张某某。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魏延系阿斗公司承建未央宫工程的项目岗位责任人,承担支付材料款、民工工资及工程发生的所有费用的责任,陈某、张某某从魏延处精品街1-4号楼的门窗制作安装、外墙涂料粉刷工程,魏延拖欠陈某、张某某工程款及工人工资的事实。
魏延作为阿斗公司承建未央宫工程的项目岗位责任人,理应对该工程建设中拖欠的工人工资承担偿付责任。
故上诉人魏延及其辩护人此节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二审出庭检察员相关意见能够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上诉人魏延提出当时审计结果没有出来,阿斗公司还没有结算清工程款,他没有能力支付工程款,公安机关委托作出的工程审计结果数额不当,工程款应在2300余万元至2400余万元,他不服《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书》,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予以撤销,本案不存在经政府部门责令他支付仍不支付的情形及其辩护人提出侦查机关委托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不合理,阿斗公司尚欠魏延400余万元工程款,魏延于2015年6月9日不服《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书》,提起行政诉讼,该责令改正书是否合法有效处于不确定状态,魏延不具有“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情形,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魏延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书》认定的565950元并非全为劳动报酬,一审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不当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
经查:阿斗公司支付精品街1-4号楼(魏延)工程款清单及相关凭证证明,阿斗公司实际支付给魏延工程款19369892元;《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书》证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5月22日向阿斗公司责任人魏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魏延于2015年6月2日12时前将拖欠涂料及门窗班组37人工资565950元缴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人民法院第11号行政判决书认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符合相关规定,且事实清楚,魏延请求法院撤销《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魏延的诉讼请求;欠条、工资表及被害人陈某、张某某等人陈述证明,魏延拖欠陈某、张某某等人工资。
审理认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向魏延下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经行政诉讼予以确认。
魏延收到工程款19369892元,拖欠陈某、张某某等人工资565950元,显具有支付能力,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在履行期限内仍不支付,其行为特征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
故上诉人魏延及其辩护人此节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二审出庭检察员相关意见能够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阿斗公司作为项目工程承建方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上诉人魏延作为阿斗公司确定的项目岗位责任人,对支付劳动报酬负有直接责任,在收到19369892元工程款的情况下,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合法。
魏延请求宣告无罪及其辩护人提出认定魏延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证据不足,建议依法改判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二审出庭检察员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有删略文中为化名案号:(2017)皖13刑终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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