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主要履职内容和要求:(1)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2)提交危大工程清单(责任主体:建设单位);(3)危大工程告示牌设置(责任主体:施工单位);(4)专项施工方案编审(责任主体:施工、监理单位);(5)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责任主体:施工单位);(6)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履职(责任主体:施工、监理单位);(7)危大工程验收(责任主体:施工、监理单位);(8)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责任主体:施工、监理单位)。
(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材料清单。
包括但不限于:(1)危大工程清单;(2)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审查履职材料;(3)超一定规模专项方案专家论证材料(如有);(4)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资料;(5)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登记资料;(6)现场安全管理履职资料、图片;(7)危大工程验收资料;(8)设置危大工程公告牌和验收标识牌现场图片等。
特别提示:不同的危大工程应分别建立完善安全管理档案资料。
(三)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桂建发〔2020〕10号)。
(四)常见危大工程或应关注重点:1.基坑工程:基坑槽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及以上的为“危大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及以上的属于“超一定规模危大工程”。
开挖深度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也属于“危大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工具式模板工程: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均为“危大工程”并且均属于“超一定规模危大工程”。
(2)砼模板支撑工程:“危大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搭设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
“超一定规模危大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3)承重支撑体系:满堂支撑体系为“危大工程”。
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的属于“超一定规模危大工程”。
3.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拆工程:(1)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如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塔吊安装拆卸、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程为“危大工程”。
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米及以上,或基础标高在200米及以上的属于“超一定规模危大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如起重吊装作业、工业厂房钢屋架吊装为“危大工程”。
(3)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的使用为“危大工程”。
4.脚手架工程:(1)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搭设高度24米及以上的为“危大工程”。
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属于“超一定规模危大工程”。
(2)悬挑式脚手架工程:不论搭设高度多少米均为“危大工程”。
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米及以上的属于“超一定规模危大工程”。
(3)高处作业吊篮、卸料平台、操作平台、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异型脚手架工程均为“危大工程”。
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属于“超一定规模危大工程”。
5.其它:临时活动板房、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人工挖孔桩工程、有限空间作业、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吊装及安装工程、水下作业工程等均为常见的“危大工程”。
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水下作业工程属于“超一定规模危大工程”。
特别提示:上述所列常见危大工程仅作提示和参考。
具体应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桂建发〔2020〕10号)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