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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火间距的确定原则热辐射强度是确定防火间距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防火间距主要是根据当前消防扑救力量,并结合火灾实例和消防灭火的实际经验确定的。
二、防火间距(一)厂房的防火间距厂房之间及仓库之间和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除甲乙类与民用建筑、室外变配电站、高层民用建筑外,厂房与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下式计算:L=A+B1+B2L——最小防火间距。
A——计算基数,有高层时A=13,有甲类时A=12,其他建筑A=10。
B1、B2修正系数,一、二级耐火等级时B1、B2=0,三级取2、四级取4。
特殊规定;(1)甲、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
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按上表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于民用建筑,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两座丙、丁、戊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上表的规定减少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