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看资讯 >门窗常识>山西公益诉讼(检察公益诉讼新闻发布会)

山西公益诉讼(检察公益诉讼新闻发布会)

2023-02-22 来源:门窗之家责任编辑:门窗加盟 浏览数:9 门窗网

核心提示:12月23日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今年全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工作情况发布7起典型案例发布会由晋城市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四级调研员、新闻发言人崔光正主持,晋城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杨学勤介绍了今年全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第六检察部主任张彤太发布了相关典型案例。今年1至11月份,全市检察机关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491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立案474件,民事公益诉讼立案17件。通过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挽回被损毁国有林地4.68亩,挽回被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总案值5.189万元,督促清理被污染水域1

【速看】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发布2020年第二批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12月23日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今年全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工作情况发布7起典型案例发布会由晋城市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四级调研员、新闻发言人崔光正主持,晋城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杨学勤介绍了今年全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情况。
第六检察部主任张彤太发布了相关典型案例。
今年1至11月份,全市检察机关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491件。
其中,行政公益诉讼立案474件,民事公益诉讼立案17件。
通过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挽回被损毁国有林地4.68亩,挽回被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总案值5.189万元,督促清理被污染水域15亩,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的河道17.7公里,保护被污染土壤28.4亩,督促清除处理违法堆放的各类生活垃圾和生产类固体废物1380吨,督促整治造成环境污染企业13家,督促整治违法养殖场2家,督促收回人防易地建设费397.6余万元,督促收回价值1.2亿元的国有资产。
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一、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G342国道背阴桥路段隔离设施缺失行政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背阴立交桥,是G342国道和G208国道的互通枢纽,随着城市的发展,该互通立交已临近市区,该路段车速较快、车流量大。
G342国道背阴桥东段道路2处中央隔离设施缺失,车辆随意掉头,非机动车和行人横穿公路,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G342国道背阴桥东段道路2处中央隔离设施缺失,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审查。
张世荣检察长带领办案组全体人员与山西省公路局晋城分局相关工作人员一同到公益诉讼案件现场进行实地查看,查明了该公益受损问题的真实情况及原因。
上述G342国道2处中央隔离设施缺失,是修建背阴桥互通工程的遗留问题,第一处缺口位于背阴村北,系为背阴村村民出行所留,原计划为该村新建一条出村道路后封闭该缺口,但由于资金问题,新建出村道路至今未修建完毕;第二处缺口位于金园农业合作社南,是在安装中央隔离带时,该合作社有关人员阻挠造成的。
为尽快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问题,2020年10月14日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与山西省公路局晋城分局召开案件磋商会,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案。
会上,张世荣检察长代表公益诉讼办案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抓住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治这一契机,尽快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山西省公路局晋城分局表示将认真研究、立行立改,尽快消除安全隐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磋商会议后,该局积极履职,于2020年10月26日回复整改情况。
经实地核实,金园农业合作社处道路中央隔离设施缺口已经封闭;背阴村出村路修好前,背阴村处缺口现采取应急安全防护措施,已安装红绿灯,划设减速带。
本案2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已有效消除,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典型意义随着城市的发展,道路交通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在道路建设过程中,往往会暂时影响沿路人民群众的出行,如果处理不好,不仅正常的出行不能保障,还会造成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如何在保障沿路人民群众出行利益的同时,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真正实现“双赢”,考验着行政机关的社会治理能力。
本案检察机关介入后,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磋商程序,与行政机关充分沟通交流,迅速达成共识,增强了行政机关履职积极性和主动性,高效解决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问题,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体现了助推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检察担当。
二、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甲非法狩猎、李某乙非法收购野生动物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20年5月,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受理了李某甲非法狩猎、李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公诉案件。
2018年以来,李某甲通过捡拾、网上购买等方式获取了大量禁用捕猎工具,并多次在泽州县犁川镇、晋庙铺镇、山河镇等禁猎区进行非法狩猎,捕获野猪、獾等野生动物上百只,所捕野生动物除少量供自己食用外,分别出售给李某乙、王某某(另案处理),其中,出售给李某乙果子狸7只、獾69只、野猪1只,共77只。
经林业部门认定,李某甲捕猎、李某乙收购的野生动物均为“三有动物”。
调查和督促履职收到刑事检察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后,该院第三检察部首先查阅了刑事侦查卷,初步认定李某家、李某乙的行为造成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破坏了当地生态平衡,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作为公益诉讼案件办理。
其次,询问了李某甲、李某乙,并结合案卷相关证据,对涉案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进行了认定。
最后,与林业部门进行了沟通,林业部门根据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四条及《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对涉案野生动物的价值出具了认定意见。
经立案、公告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城区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向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出了李某甲、李某乙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4100元,并在晋城市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2020然后7月28日庭审中,李某甲、李某乙当庭认罪,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经开庭审理,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民事诉求合理,2020年9月2日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院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现已生效,进入执行阶段。
典型意义本案是我市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野生动物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该案的成功办理既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进行了司法救济,又引导社会树立保护野生动物的观念,摈弃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是强化野生动物司法保护,铲除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维护和谐生态环境的生动法治实践。
三、泽州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高都镇上元庆村煤矸石行政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泽州县高都镇上元庆村煤矸石堆场位于该村西北1.5公里处,是上元庆村和晋城市金裕祥商贸有限公司合作填矸造地项目。
该堆场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堆放高度8米,堆放量约10万吨,用黄土覆盖。
2020年4月,泽州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泽州县高都镇上元庆村煤矸石堆场虽用黄土覆盖,但存在自燃现象,现场有白烟冒出,且有刺激性异味,影响周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大气污染,影响居民健康生活。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2月,泽州县人民检察院接到晋城市检察院移送线索,反映高都镇上元庆煤矸石堆场有自燃现象。
2月10日,该院决定立案调查。
调查中,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泽州分局、高都镇人民政府称已进行了整改。
泽州县院在进一步调查中发现该堆场虽然进行了黄土覆盖治理,但治理不彻底,仍有异味弥漫,污染周边。
为彻底解决上元庆矸石点自燃现象,该院积极与高都镇人民政府、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泽州分局进行沟通,同年5月15日召开磋商会议,达成共识,高都镇人民政府加强对煤矸石处置问题的监督管理,尽快对煤矸石处置不规范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检察院。
同年9月24日,泽州县院收到回复,高都镇人民政府为积极协调上级相关部门出台治理方案、筹措治理资金,由第三方公司进行治理,采用摊矸放坡、冷却、拌土、层层压实的治理办法,动用挖机、铲车、运输车辆、洒水车辆、雾炮等设施,投资200余万元,完成治理任务,积极履行了监管职责。
2020年9月底进行跟踪监督,发现上元庆矸石堆场周边环境得到极大改善,现场无异味,村民在矸石造地上种植的玉米长势喜人,整改效果良好。
典型意义此次煤矸石治理是泽州县人民检察院积极落实“4+1”专项活动中“聚焦煤矸石治理、服务高标准保护”的具体践行,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更是一项惠及民生的工程。
在整治过程中,该院与行政机关紧密配合,召开磋商会议,建立信息共享、工作协作机制,将公益诉讼工作与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同步推进,推动形成公益保护协作共同体,实现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助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健康发展。
四、高平市人民检察院诉徐某某、刘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18年12月份以来,徐某某、刘某某在高平市东城办事处南李村的豆芽作坊,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生产长黄豆芽,并将生产的长黄豆芽在高平市店上菜市场、高平市城东旧菜市场销售,共计销售长黄豆芽12000余斤,销售金额10000余元。
调查和督促履职经调查核实,被告徐某某、刘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犯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在办理本案过程中,高平市人民检察院积极与人民法院沟通,就案件受理、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诉讼请求、法律法规的理解适用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反复磋商,达成一致意见,确保案件顺利进入诉讼程序。
高平市人民检察院在《正义网》上发布公告,依法公告有权提起诉讼的适格主体就本案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没有提起诉讼。
高平市人民检察院向高平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徐某某、刘某某在高平市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共同支付长黄豆芽销售价额的十倍赔偿金共计100000元。
通过开庭审理,法院判决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始终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
在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通过惩罚性赔偿,不仅从经济上提高违法犯罪者的违法成本,减少其再次违法犯罪的机会,也能对其他的违法者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从而减少食品类违法犯罪行为。
五、阳城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河道四乱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流经阳城县县域的沁河系黄河一级支流,获泽河、芦苇河系黄河的二级支流。
阳城县利行石子来料加工厂在获泽河道保护范围内,河岸上占用土地40000余平方米修建石料加工厂、办公室等设施。
生产经营中将大量废渣弃置于河道中、河道边,截至8月26日场地储存约有3至4万吨石子及石料。
三利珍有限公司部分养鱼池塘及设施修建在芦苇河上黄(岩)村段河滩地上,占地约28000平方米;敏学拓展训练基地在沁河王村村段河道右岸上,占地7000余平方米,修建了高空抓杠、高空断桥、天梯、攀岩、方寸乾坤、动力圈、珠行万里、达芬奇密码、水上钢丝、水上蛇形桥等设施;望川农场在沁河右岸河道保护范围内,占地约1100平方米,建设有大棚、房屋、养殖设施若干(所养动物排泄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入河道,污染河道生态环境)。
上述河道“四乱”问题,于2020年5月中旬,被中央水利部督察组暗访发现,7月中旬对该“四乱”问题进行了通报,要求限期整改。
同时,晋城市河长制办公室也作出了晋市河办函【2020】11号《关于对水利部督察组河湖监管暗访发现“四乱”问题的通报》,要求限期整改。
调查和督促履职2020年8月26日,阳城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上述案件线索后,冯文莉检察长牵头组成办案组并亲自担任组长,带领办案组成员查勘现场,调查取证。
经调查查明上述占用河道行为,均未经河道、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且在中央水利部门通报后一直未得到整改。
在查明案情后,该院向县委县政府进行了专题汇报。
立案后,该院多次组织水务局、自然资源局、所涉乡镇人民政府、当地村委、涉案单位查看现场、召开座谈会,释法说理,使其明白其中的利害关系。
归纳梳理相关单位提出的意见,制定了详尽的整改方案,并就整改方案进行反复磋商。
针对涉案单位提出的困难,研究解决对策。
在整改过程中,该院分别派员到上述现场查看整改进度,督导推进,按照时间节点进行整改。
最终,上述河道四乱问题得到了彻底整改。
典型意义河道既是重要的水利设施,又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河道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长远的社会公益事业,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在加强河道生态环境保护的同时,如何平衡利益攸关方的私益,是检察机关破解本案难题的根本所在(如:利行石子来料加工厂本身就是招商引资项目,如果机械执法不仅会给该厂造成重大损失,而且还会给全县招商引资工作带来负面影响,该院在办案过程积极协调国土部门为该厂迁址选地)。
而本案的成功办理,正是检察机关担当作为,运用检察智慧、法律智慧,综合考虑各种法律、法规、规章位阶、调整范围、衔接适用等因素,理性权衡私益与公益,多措并举,最终精准解决难题,实现了双赢共赢多赢。
六、陵川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基本农田行政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陵川县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陵川县秦家庄乡某养殖场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设猪舍。
陵川县检察院立即对该养殖合作社开展调查,该合作社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核准私自占用秦家庄乡庞家川村732.45平方米耕地建设猪舍和化粪池,经核实,被占耕地性质为基本农田。
调查和督促履职2020年9月初,陵川县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称陵川县秦家庄乡某养殖专业合作社占用耕地建设猪舍,遂立即着手开展调查。
经调查核实,该养猪专业合作社位于秦家庄乡庞家川村东上河自然村杨礼路旁,约2010年12月份开始建设,占用土地属秦家庄乡庞家川村集体土地。
经陵川县自然资源局实地勘测,家兴养猪专业合作社共占用土地3457.32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732.45平方米。
经了解,该合作社占用基本农田修建猪舍等设施,并未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020年9月28日对案件立案审查,向相关行政机关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2020年10月27日与陵川县自然资源局举行了案件磋商会,建议其依法履行基本农田保护职责,针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陵川县自然资源局高度重视,责令该养殖合作社退还非法占用秦家庄乡庞家村土地732.45平方米,并处21973.5元罚款,同时对占用的基本农田依法进行补划。
典型意义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但随着传统农业向产业化、规模化的现代农业转变,违规占用耕地的情形时有发生。
陵川县院积极履行公益检察职能,通过诉前磋商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基本农田安全,为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贡献检察力量。
七、沁水县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抗日战争胜利后,蒋介石破坏停战协定,不断向我解放区进犯,为了保卫解放区,我军第四纵队和太岳部队先后发动了闻夏、同薄中段、临浮和豫北等反击战,取得了重大胜利,沁水县是这些地区的后方。
一九四六年,我四纵队野战军和太岳部队医院就设在沁水县沁河西岸的豆庄村,先后接收伤员数百名。
经过治疗,多数伤员伤愈后重返前线,郝风祥、郝兴玉和乔士民等近三百名伤员由于伤势过重,为了人民的解放事业,献出了宝贵的生命。
一九五六年,豆庄群众在县政府的支持下,将烈士遗骨集体安葬在沁河岸边。
二零零一年重新修缮了豆庄烈士墓,并竖起墓碑,更好地祭奠先烈英灵,教育勉励后人。
但豆庄烈士陵园现状烈士墓裂缝较多,建筑物脱落严重,陵园内杂草丛生,放置有旧衣物回收箱,在烈士墓左后方不足三米范围内建有公共卫生间。
这些情况严重影响了豆庄烈士陵园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
调查和督促履职2020年5月份,沁水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能,通过对豆庄烈士陵园进行调查,认为符合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条件,遂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
通过询问核实、实地调查、走访有关部门等方式查明:豆庄烈士陵园现状烈士墓裂缝较多,建筑物脱落严重,陵园内杂草丛生,放置有旧衣物回收箱,在烈士墓左后方不足三米范围内建有公共卫生间。
这些情况严重影响了豆庄烈士陵园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2020年5月15日,沁水县人民检察院向沁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出检察建议。
建议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开展对烈士陵园的管理保护工作。
收到检察建议后,沁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抽调专人实地查看、讨论研究后,作出全方位的整改。
对豆庄烈士陵园的烈士墓和墓碑进行整修,修剪陵园花草,清理杂物和枯枝,移除了旧物回收箱,在陵园周围设置围挡,将公共卫生间隔离。
并制定了日常管护制度,确定豆庄村委两委干部为具体管理人员,由专人开展日常维护管理,保护烈士陵园干净整洁、庄严肃穆的氛围。
积极牵头推进烈士陵园的迁建保护,以进一步提升烈士纪念设施的硬件水平,已于2020年5月25日完成了豆庄烈士陵园迁建项目的招标。
7月13日沁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书面回复,对豆庄烈士陵园的整改落实完成。
典型意义英烈精神蕴含着丰富的革命精神和历史文化内涵,是培固民族精神的根,涵养核心价值的源。
沁水县人民检察院在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的情况下,积极督促行政机关履行对烈士陵园的保护管理职责,以更好的传承红色文化,弘扬英烈精神。

打赏
分享到:
0相关评论
阅读上文 >> 昆明本地人好玩的地方(昆明本地人玩的地方)
阅读下文 >> 首届山西艺术节会徽(山西文化艺术节2021年)

大家喜欢看的

  • 品牌
  • 资讯
  • 展会
  • 视频
  • 图片
  • 供应
  • 求购
  • 商城

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注明稿件来源的内容均为转载稿或由企业用户注册发布,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联系我们,同时对于用户评论等信息,本网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本文地址:http://www.menchuang.net/news/82319.html

转载本站原创文章请注明来源:门窗网

推荐新闻

更多

行业专题

更多行业专题

微信“扫一扫”
即可分享此文章

友情链接

门窗网 【测试站】(c)2008-2022 MenChuang.net SYSTEM All Rights Reserved

服务热线: ICP备案号:陕ICP备2022013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