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学毕业生王晓胜:他从事的是工业设计工作。
前不久,一家门窗承包商需要一个设计师,对工地需要安装的门窗等进行优化。
经过面试,他与用人单位签订了门窗设计、安装完毕即结束的劳动合同。
但用人单位在他上岗之前提出:虽然对他进行了面试,但对他的能力还是不清楚不了解,需要对他设立十天的试用期。
他认为用人单位此举不妥,希望本报信访室给予指导。
徐仁华: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是否约、如何约?既是劳动合同当事双方的选择,也要遵守国家法律规定。
但有两种情形,是不能约定试用期的,即便约定了,也是无效的。
其一,当事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其二,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旦遇到这两种情形,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同意与否,均不得约定试用期。
咨询者签订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故用人单位不得与他约定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