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自2022年11月起开设曝光台定期对部分违法违规及不文明行为予以曝光希望当事人闻过则喜、立行立改请广大市民引以为戒、相互监督共建共享美丽宜居城市环境店外乱摆乱放 11.11位置:汶河街时间:9:30店名:京乔超市11.10位置:稻香街西段时间:9:40店名: 宿城天天鲜水果超市11.9位置:望山街中段时间:16:40店名:小家伙11.12位置:汶河街时间:8:20店名:中捷缝纫机11.14位置:虹桥路时间:7:25店名:佳润生鲜超市法律链接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 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
依据:第五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三)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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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摆摊设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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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十)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刻画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除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可书面通知通信企业暂停其在张贴、涂写、刻画中标明的通信号码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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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或者擅自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