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
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
施工单位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三、材料和设备进场应遵守下列规定:(1)对材料和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
(2)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纳入工程技术档案。
三、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四、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五、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六、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七、墙体节能工程应对下列部位或内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1)保温层附着的基层及其表面处理;(2)保温板粘结或固定;(3)锚固件;(4)增强网铺设;(5)墙体热桥部位处理;(6)预置保温板或预制保温墙板的板缝及构造节点;(7)现场喷涂或浇注有机类保温材料的界面;(8)被封闭的保温材料厚度;(9)保温隔热砌块填充墙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