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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法处罚条例(新安法实施,这些罚单敲响警钟怎么办)

2023-02-19 来源:断桥铝门窗责任编辑:门窗之家 浏览数:5 门窗网

核心提示:9月1日,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施行。多地应急管理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严格处罚,开出罚单。案例1地点:浙江温州苍南县处罚单位:苍南县应急管理局被处罚单位:某矿建有限公司,某建设有限公司处罚原因:未投保安责险处罚金额:10万元的顶格行政处罚9月1日,新修正的《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当日上午,苍南县应急管理监察大队立即组织对高危行业矿山采掘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浙江某某矿建有限公司和温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均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新安法实施,这些罚单敲响警钟

9月1日,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施行。
多地应急管理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严格处罚,开出罚单。
案例1地点:浙江温州苍南县处罚单位:苍南县应急管理局被处罚单位:某矿建有限公司,某建设有限公司处罚原因:未投保安责险处罚金额:10万元的顶格行政处罚9月1日,新修正的《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
当日上午,苍南县应急管理监察大队立即组织对高危行业矿山采掘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浙江某某矿建有限公司和温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均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苍南县应急管理局立即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查处,9月2日县应急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两家公司各处以10万元的顶格行政处罚,现正在履行有关程序。
这是新安法实施后,苍南县处罚的首例案件。
新修正的《安全生产法》规定: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法实施后,“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安责险”从政策指引上升到法律规范的最高层面,安责险也成为高危行业领域的强制性商业保险。
案例2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处罚单位:宁乡市应急管理局被处罚单位:长沙科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处罚原因:未和承包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处罚金额:3.6万9月1日,湖南省宁乡市应急管理局在对长沙科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的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现场进行焊接的一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过期未复审,重新报考后未通过,正在补考准备中,属于无证上岗作业。
同时,执法人员还发现该公司将手动喷粉线新增隔墙施工业务发包给宁乡县夏铎铺镇学知铝合金门窗店,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该公司无安全管理人员对该门窗店的施工作业安全进行协调管理。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等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合并处罚3.6万元,并对相关问题限期进行改正。
同时,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的规定,对安全管理人员作出罚款4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地点:山东潍坊临朐县处罚单位:临朐县应急管理局被处罚单位:临朐县某金属制品厂处罚原因:未按照规定对冯某燕等8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处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立案调查,拟处罚款2万元9月1日,临朐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临朐县某金属制品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冯某燕等8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依据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向企业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对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拟处罚款2万元。
案例4地点:江苏无锡市处罚单位:无锡市应急管理局被处罚单位:无锡海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处罚原因: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未组织实施处罚金额:拟处罚金额6.2万元左右无锡海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未组织实施。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和《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将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全员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意识和管控能力,保证从业人员了解本岗位安全风险基本情况,熟悉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掌握事故应急处置要点”的规定。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拟处罚6.2万元左右。
案例5地点:山东烟台市处罚单位:烟台市应急管理局被处罚单位:烟台韩科电子有限公司处罚原因:电工作业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处罚结果: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9月1日,新安法生效首日,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对标新安法要求,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在对烟台韩科电子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员工赵某武从事电工作业。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立即将赵某武调离电工工作岗位,在取得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之前不得从事电工作业,并对企业立案调查,依据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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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上文 >> 新安全法如何落实(贯彻新安全法标语)
阅读下文 >> 机电公司注册经营范围(机电公司注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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