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财政部公告,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这一规定给企业能带了什么好处?财务人员在适用这条政策需要注意哪些要点,怎么做才能完全贯彻政策、最大限度利用政策优惠,从而使企业享受到政策的红利?好处:一、降低了制造业、商业的税负。
在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前,原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工业50万、商业80万、营改增纳税人500万。
这就人为造成了工业、商业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后,按照一般纳税人标准计算销项税额,税率增高,在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的情况下,税负大幅增加。
并且造成行业间税负的巨大差异,工商业的税负高于营改增相关行业,税收的公平性没有得到体现。
统一标准以后,对于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以下的工业商业企业来说,可享受按3%征收率计税的优惠,也可自愿选择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享受抵扣进项税额的红利,可以促使中小企业税负降低。
二、打通了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通道。
对原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可在2018年12月31日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三、税制更简洁,企业财务核算更简单,财务管理成本降低,企业税法遵从成本降低。
那么对这项减税的利好政策怎么用,才算发挥了优惠政策的最大价值,让企业完全享受到优惠呢?财税〔2018〕33号公告第一条: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一、要注意什么是年应税销售额?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积应缴增值税销售额。
例如,企业从2018年3月份开始经营,就是指从2018年3月份至次年的2月份这段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销售额为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其中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二、要注意500万的标准是怎么算的根据规定,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货物及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
eg :xxx门窗有限公司主营门窗销售和安装业务,销售门窗建材年应税销售额400万元,提供建筑服务年应税销售额450万元,虽然企业连续12个月销售额达到了850万元,但是根据现行规定,由于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该纳税人仍然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待遇。
三、按照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注意: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5月1日前开具的17%的销项发票如何处理?可通过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处理。
如果不开具红字发票,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以后,企业销项税额仍按照17%计算,企业将会承担很大的税收成本。
具体流程是:(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二)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三)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要注意: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一般纳税人期间多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如何处理?对于该问题,一般情况下可到税务机关申请进行多缴税款退税。
但目前没看到具体政策,按照常规,一般税务总局后期应有相关文件明确。
PS: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只能开普票,专票找税局代开,不能进项抵扣,应税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主要有三种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查定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