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文书:盛某某等2人诉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等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行终2417号】 案件事实:2017年5月,被告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人,对2原告的案涉房屋进行征收。
由于2原告与征收部门在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安置补偿方案,2017年9月25日,被告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对2原告名下房屋进行征收,2原告不服征收补偿决定并提起诉讼。
主要观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第2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据此,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对被征收人依法作出补偿安置行为之前,应当保障被征收房屋正常的居住使用功能,不能随意对房屋以及房屋主要组成部分进行破坏、拆除。
本案中,在补偿程序尚未结束、法定拆除程序尚未开始的情况下,房屋征收人不能以破坏门窗、拆除墙体、清理室内等方式影响被征收人对房屋的居住使用。
如果被征收房屋遭到破坏、拆除,房屋征收人不能举证该拆除行为系其他主体实施,则应推定房屋征收人实施了该行为,对此,被征收人有权提起确认房屋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