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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支付工程款计算利息的司法解释(工程款逾期支付的利息和违约金怎么计算)

2023-02-17 来源:门窗加盟责任编辑:门窗加盟 浏览数:6 门窗网

核心提示:【建设工程】逾期支付工程款之利息、违约金的认定裁决要旨发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承包方支付利息;合同里对违约金另有约定的,在合理范围内违约金应一并支持。 关键词 工程款逾期支付利息 违约金 申请人:A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情2003年2月1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统称本案合同)。第一份施工合同(以下称1#楼施工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承包被申请人位于北京市“甲小区住宅1#楼”工程,

「建设工程」逾期支付工程款之利息、违约金的认定

【建设工程】逾期支付工程款之利息、违约金的认定裁决要旨发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承包方支付利息;合同里对违约金另有约定的,在合理范围内违约金应一并支持。
关键词 工程款逾期支付利息 违约金 申请人:A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情2003年2月1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统称本案合同)。
第一份施工合同(以下称1#楼施工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承包被申请人位于北京市“甲小区住宅1#楼”工程,建筑面积18118平方米,剪力墙结构,地下一层,地上十四层,承包范围为土建、暖卫、电气工程,工期为408天,开工日期为2003年2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04年3月29日;合同价款为23512000元(指人民币,下同),采用可调价款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为洽商变更单次、单项累计在正负1000元以内不予调整,正负1000元以外允许调整,暂估价按实调整;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30%作为工程预付款,当工程进度款支付到65%时,开始每月抵扣预付款;进度款以按月支付方式,在每月6日前支付承包人上月工程进度款;工结算款的支付为“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工程量的确认为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供已完工程量报告;合同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工程质量、工程变更、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份施工合同(以下称2#楼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为“甲小区住宅2#楼”工程,建筑面积为44510平方米,工期为450天,开工日期为2003年2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04年5月10日:合同价款为60362500元;该合同的其他内容同1#楼施工合同。
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称,合同履行过程中,两栋楼作为整体项目一起拨款结算。
由于处理地基和通水通电等原因,工程推迟到2003年5月9日正式开工,被申请人没有支付预付款。
2004年11月16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当天双方签订了1#楼、2#楼的《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施工期间,申请人按期报送了《工程进度款报审表》及相关材料,报告已完工程量和应付款数额,监理工程师确认申报属实,被申请人工程师提出“以甲方核定为准”,但始终没出具核定结果,依据合同规定,申请人报告的进度款即视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
计量的工程量总价9165万元。
竣工验收时,被申请人实际付款加上供应的建材款和钢材款仅支付了5916万余元。
双方在2004年12月23日又签订了《甲小区1#、2#楼补充协议》,确认了竣工日期、申请人结算资料呈交时间等事实,并约定:被申请人于2005年1月25日前支付申请人8000万元(含垫付的材料款),如被申请人不能在2005年3月底前完成结算审核工作,即按申请人上报的工程结算单为准支付工程款(争议部分除外),在2005年4月30日前除保修款外全部付清。
直到2005年9月1日,被申人才和申请人签订了《甲小区住宅楼结算表》,1#楼、2#楼结算总价为9900万元,被申请人供应的材料价值1450万元,另外还供应钢材222.105吨计728326.6元。
截止到2006年1月6日,被申请人已付67129646元,加上材料款,共付82357972.6元。
按《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被申请人按合同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交付一年后即2005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应付保证金3984038.15元,被申请人长期拖欠工程进度款和结算款,在商品房销售良好的情况下,到2005年1月25日前没付清8000万元工程款,到4月30日前没付清无争议的9900万元工结算款,严重违反了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申请人是实行核定企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建筑业应税所得率由原来的6%调整到9%,然后按33%的税率征税,为此因被申请人拖欠结算款、保证金,申请人要多缴税款162680元,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克服资金不足等巨大困难建成了工程项目,帮助被申请人顺利完成建设开发售出房屋,获得了经济效益;而被申请人从开工时起至现在,一直拖欠工程款和质量保证金,并为拖延付款制造保修合同纠纷,极大损害了申请人的名誉和利益,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款,但该公司始终不肯给付,为此申请仲裁。
申请人的具体种裁请求为: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12448302.4元;2.裁决被申请人就拖欠的工程结算价款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申请人同期向银行贷款的利率计算,自2005年5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计算到2007年1月31日为1443528元;3.裁决被申请人就拖欠的工程结算价款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施工合同总价3%的比例,支付2516235元;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因未履行补充协议第一条规定付清800万元工程款的欠款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05年1月26日起至2005年4月30日,为139035元;5.裁决被申请人就拖欠的工程进度款,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03年8月7日起至2004年12月23日,为2104886元;6.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3984038.75元;7.裁决被申请人支付逾期给付质量保证金3984038.75元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5年11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计算到2007年1月31日为294410元;8.裁决被申请人承担因迟延支付工程款造成申请人多缴税款的损失162680元;9.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一次开庭时,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本案立案后的2007年2月13日支付了50万元,故在其第1项仲裁请求中相应减少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的工程结算价款至11948302.4元。
为支持其仲裁请求,申请人提供了本案合同(申请人证据1、2),被申请人验收通知(申请人证据3),甲小区1#、2#楼竣工验收记录(申请人证据4),月工程进度款报审表(申请人证据5),建设单位应付工程进度款明细表(申请人证据6),甲小区1#、2#楼补充协议(申请人证据7),甲小区住宅楼结算表(申请人证据8),被申请人供应钢材的买卖合同、垫资供货及产权抵押协议、钢材调拨单、同期北京工程造价信息(申请人证据9),被申请人付款汇总表及银行进账单等收款凭证(申请人证据10),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证据11),申请人于2005年、2006年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的借款合同(证据1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及申请人相应的发票、税凭证(证据13)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的费用索赔申请表、催款通知书、欠款催告函(证据14)及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申请人证据15)等证据材料申请人并提交了被申请人拖欠工程进度款利息计算表、拖欠补充协议工程款利息计算明细表、拖欠工程结算款利息结算明细表、应返还保修款利息计算说明等以具体说明其仲裁请求。
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被申请人答辩称:1.本案施工合同有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附件1均为固定价款,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为因洽商变更可调价款,而有关合同价款变更的约定都在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的第6、7、8条,但申请人在没有履行通用条款的第6、7、8条约定的情况下,却在结算过程中要求被申请人调整合同价款,因此申请人所主张的合同总价款及索赔要求均缺乏合同依据。
2.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应在2004年5月10日竣工,但申请人实际竣工(四方验收)日期却晚了六个多月,实际验收合格竣工日是2005年4月获建委备案表;而且,截至工程竣工时,施工合同约定的8000多万工程款,被申请人已经支付给申请人共计6000多万元,扣除质量保修金,实际付款已达80%;被申请人在双方最终结算前没有拖欠对方的工程款,而申请人延误工期属于违约,应当按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承担170余万元的违约金,该款应从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的工程款中扣除;施工合同约定的8000多万元总工程款早已超额支付,现在双方之间剩下的就属有争议而没能协商解决的具体细节性问题,如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工程变更洽商、工程实际造价、实际付款、工程结算、工期延长、工程质量、质量保修以及经济损失方面,申请人主张的2000万元工程款毫无道理。
3.《甲小区住宅楼结算表》中甲供材料及其备注与实际不符,仅这一项就少算了被申请人400多万元,其中有钢材、中水、密闭网、两用风机、过滤吸收器、瓷砖等。
双方在小部分工程款及其他问题上一直是有争议的,直到2005年9月1日工程总价款才算确定下来,在此之前,根本不存在被申请人拖久工程款的问题,申请人主张按通用条款第3.3款等主张的利息毫无道理。
4.申请人虽然在2004年11月16日通过竣工验收,但此后工程实际中出现了严重的施工质量问题(漏水、钢筋腐蚀等),导致总价值近4000万元的房屋受到影响而滞销,至今尚有上千万元的受影响房屋没能销售出去,仅这一项给被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就有数百万元,被申请人为给有质量问题的房主解决维修问题花费就超过100多万元,因上述工程质量问题给被申请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理应从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另外,被申请人实际支付给申请人的款项,申请人还有没有计算进来的。
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在其代理意见中认为:1.申请人的利息请求缺乏合同、法律及事实依据,违约金请求也没有合同及事实依据。
首先,截至2005年4月工程竣工验收时,被申请人支付的工程款(含材料款)已超出双方合同价款300多万元,不存在拖欠总工程款之事。
双方合同通用条款第26条以及专用条款第35条都没有关于每月进度款未按时支付时应承担什么贷款利息的约定,本案实际情况也没有通用条款第33.3款以及专用条款第35条所说被申请人违约的事实。
其次,申请人所附证据中的利息账表,没有将应付进度款与实际工期进行相应调整,实际工期比原合同延长11个月,而进度款只按延期开工2个月往后顺延2个月;另外,即便要计算利息,申请人也应举出有被申请人签字的每月进度款报告,然后分别每个月计算未付部分的一个月利息,后几个月的付款又有多少分别是抵扣上哪个月的多少进度款以便确定每笔进度款的延付期限,但是申请人均未做到。
最后,就是按照申请人的错误账表来算,2003年也只有年底4个月进度款未全部到位,2004年也只有6、7两个月,而自2004年8月往后实际施工九个月,进度款都没有列,但实际付款达几千万元。
2.国家及政府规定了工程总造价5%的质量保证金,现在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且竣工未满5年,申请人主张返还该笔款项,显然不符合规定,也不利于解决关系民生的重大实际问题。
3.被申请人在不算自己损失的情况下,所欠工程款只有7564358元,双方关于付款方面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被申请人供应材料上,材料实际供应与被申请人欠款700余万元一样都是事实,不能因为双方某个文件就将其否定,否则,双方提交建委的《工程款拨付情况证明》也可说明被申请人不再欠款。
4.申请人工期延长使被申请人赔偿购房客户损失,加上漏水、地砖和瓷砖脱落以及房屋因质量而滞销的损失,申请人应当支付被申请人9286305元,在抵销被申请人欠款后,申请人还应支付被申请人1721947元。
被申请人提供了“各种款项支付结算情况表”以说明其观点,该表称:被申请人已付申请人工程款数额为87479036元,分为:1.直接支付现金67129646元;2.提供材料的价款19568890元(含钢材款772730元,混凝土1049万元,M门窗厂供货381万元,瓷砖327万元,中水、人防设备及通风设备等12160元);3.申请人等直接领款130500元;4.代申请人垫付李强15万元;5.申请人提起仲裁后付50万元。
被申请人提供了下述证据材料以支持其答辩意见:甲小区1楼2#楼的竣工验收备案表(被申请人证据1,备案日期为2005年4月5日);甲小区住宅楼结算表(被申请人证据2,内容同申请人证据5);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被申请人证据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款拨付情况证明(被申请人证据4,内容有“本工程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按计划、按时、足额支付了该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支付的工程款项,不存在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有申请人、监理单位和被申请人盖章);混凝土供应商的起诉书及合同、结算单,K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钢材款发票,M门窗厂供货合同报价单及说明、付款凭证等,楼宇门对讲系统加工合同及报价单卫浴设备、瓷砖等的供货合同及付款凭证,中水设备、人防设备等的购销合同及付款凭证(被申请人证据5);申请人王宏于2004年1月9日借被申请人9万元的借据,关于甲小区1号楼电梯被水淹致40500元损失的便函及收款条(被申请人证据6);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垫付15万元工程款的协议书(2003年5月30日)及领款人张辉的证明(被申请人证据7);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提起仲裁后向申请人支付50万元的票据(被申请人证据8);被申请人赔偿客户延期交房违约金明细表及客户领款手续(被申请人证据9);地下室漏水记录、照片及客户、物业管理公司反映地砖、瓷砖脱落和顶层房屋漏水等问题的函件(被申请人证据10);整个项目2005年2006年以及目前尚未销售房屋情况表(被申请人证据11);四方验收后被申请人及监理单位给申请人的通知、移交协议书(被申请人证据12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发表了如下五个方面的意见:1.被申请人在代理意见中说其支付的工程款超过了合同价款300多万元,不拖欠工程款与事实不符。
(1)《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6条第23.2款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款”确定,不是固定价,9900万元是本案合同承包范围结算价。
降水、护坡、电梯、人防通道、室外工程等不在招标范围。
(2)被申请人说《甲小区住宅楼结算表》上少算了材料款,申请人王宏支取的9万元、付给劳务公司的15万元、因暖气片跑水支付电梯公司的40500元应当计入已付款,这些都没有事实根据。
双方在《结算表》中确定,被申请人供应1#、2#楼的材料共计1450万元,备注说明“甲供材料1450万元中,不含甲方供应的钢材价款”,清楚表明结算时未确定金额的材料只有钢材一项,《结算单》加盖了双方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能变更。
财政部、建设部在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4条第(四)项中规定:“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被申请人必须遵照执行。
在2004年9月18日呈交建设单位,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3.2、33.3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结算核实,并支付竣工结算款额的95%…”,说明双方是按照合同约定程序核对结算资料,经过长时间审查,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确定出结算总价和甲供材金额的。
被申请人的“各种款项支付结算情况表”上的材料款合同、票证都是被申请人自己掌管的,时间发生在结算以前,被申请人不能证明其对于自己的供料事实不知道、不了解。
在这些证据中,水泥款起诉书不是结算依据;人防通道工程材料不属于本案合同承包范围,票证内容不能对应、脱离当时条件无法确定,也证明不了材料款就是19568890元;同样申请人也能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但是也不能推翻双方确定的竣工结算结果。
被申请人代理人在开庭时认可钢材款是728326元,过后又提交两份发票说明是772730元,但是发票上的财务章不一致,不能认可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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