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曹梦清律师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案情简介 2015年4月24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XX科技园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乙公司承包甲公司XX科技园多层厂房铝合金门窗、百叶工程,合同价款暂定1200000元。
同年5月3日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委托施工协议》一份,约定乙公司将其承接的XX生物科技园铝合金门窗、百叶工程的物料分包给丙公司采购,同时聘用丙公司为该项目负责人并同意其承包管理该工程安装项目。
同时约定该合同自丙公司支付给乙公司前期的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及50000元业务费到甲方指定账户后生效,有效期为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结束为止。
丙公司如约将150000元转入乙公司账户。
之后丙公司开始着手准备人员、仓库以及物料的购买。
于2016年8月丙公司要求乙公司配合履行合同时,乙公司未予理睬。
后丙公司了解甲公司的XX科技园并无施工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因此,丙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返还已支付的保证金及业务费,并赔偿丙公司因履约准备而花费的人员、仓库以及物料的损失。
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曹梦清律师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争议焦点 乙丙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丙公司为履行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是否予以应由乙公司赔偿?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法院判决 判决乙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丙公司150000元并赔偿丙公司150000元,两项合计300000元;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律师代理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曹梦清律师答疑解惑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委托施工协议》无效。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若干问题解释》中规定:发包人在本案一审庭审结束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承包人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本案中,因甲公司一直未取得XX生物科技园的土地使用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导致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效,并且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合同的内容符合转包合同的特征属于违法转包,因此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效。
乙公司应当退还丙公司支付的150000元并对丙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乙丙双方合同无效,因此乙公司应当返还丙公司已支付的150000元。
而对于丙公司为了履行合同准备的人员、仓库以及物料而产生的费用,因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时未审查甲公司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件,在本案合同无效中负主要责任,并且在其知道甲公司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并未及时告知丙公司本案合同无法履行。
因此造成丙公司损失的扩大,此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
综上,对于丙公司因准备人员、设备、厂房闲置费用等损失,法院根据实际花费要求乙公司赔偿丙公司150000元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