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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公告送达(判决书送达公告多长时间)

2023-02-17 来源:铝合金门窗责任编辑:铝合金门窗 浏览数:6 门窗网

核心提示:为了贯彻司法为民宗旨,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积极探索“互联网+审判”工作模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富阳法院对涉案的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在穷尽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后,将依法采取网络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即通过富阳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刊登相关公告送达的开庭信息及裁判结果,并在法院门户网站(www.fycourt.com)、官方微博“@富春法苑”

「送达公告」新春第一波判决公告,速看有没有你的案子!

为了贯彻司法为民宗旨,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积极探索“互联网+审判”工作模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富阳法院对涉案的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在穷尽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后,将依法采取网络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即通过富阳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刊登相关公告送达的开庭信息及裁判结果,并在法院门户网站(www.fycourt.com)、官方微博“@富春法苑”予以同步更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期共计判决公告28个,敬请广大市民关注。
2018年3月2日(第六十七期)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公 告(2017)浙0111民初9639号羊梁飞(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后江沙村后江路):本院受理原告李华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9639号裁定书。
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李华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华平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联系人:徐薇联系电话:0571-58835632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2017)浙0111民初11075号沈舒婷(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西邮村):本院受理原告陈再强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11075号裁定书。
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陈再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再强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017)浙0111民初6144号 杭州卓鑫铝材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天林广场)、李关荣(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宁东社区)、李奇(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宁东社区):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铭洲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卓鑫铝材贸易有限公司、李关荣、李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6144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杭州卓鑫铝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铭洲贸易有限公司货款724642.09元及利息187970.1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杭州卓鑫铝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铭洲贸易有限公司自2017年7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以724642.0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李关荣、李奇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926元,由被告杭州卓鑫铝材贸易有限公司、李关荣、李奇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李滨联系电话:0571-58835208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场口法庭(2017)浙0111民初6733号 李静(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南山村前山)、姜诚凯(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王家宕村中心大路):本院受理原告赵建恩诉被告李静、姜诚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6733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静、姜诚凯共同归还原告赵建恩借款4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李静、姜诚凯负担。
原告赵建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李静、姜诚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吴翰佩联系电话:0571-58835157(2017)浙0111民初6827号 陆鹏(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陆家村小山路):本院受理原告代中凯诉被告陆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6827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陆鹏归还原告代中凯借款30 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8月14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以本金30 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陆鹏负担。
原告代中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陆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111民初7047号 叶燚炯(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五四村上叶):本院受理原告宋明杰诉被告孙丹凤、叶燚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7047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孙丹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宋明杰借款20 000元;二、被告孙丹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宋明杰律师费3 000元。
三、驳回原告宋明杰对被告叶燚炯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孙丹凤负担。
原告宋明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孙丹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111民初7171号 杭州富阳受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上宋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东洲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富阳受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11民初7171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杭州富阳受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东洲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837148.68元;二、被告杭州富阳受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东洲混凝土有限公司违约金87900.61元;三、被告杭州富阳受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东洲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讼代理费13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85元,由被告杭州富阳受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东洲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富阳受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颜燕香联系电话:0571-58835142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2017)浙0111民初8029号 钱林山、陈玉娟(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政法路):本院受理原告陈沪辉诉被告钱林山、陈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802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钱林山归还原告陈沪辉借款1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钱林山负担。
原告陈沪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钱林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111民初8087号陈祥(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临江村洋浦南路):本院受理原告王君华诉被告陈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8087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君华借款8 000元。
二、被告陈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君华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上述第一项借款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17年9月21日的利息算为3 300元)。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元,由被告陈祥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高开封联系电话:0571-58835171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2017)浙0111民初8588号马国锋(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洪庄村洪庄)、张军(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洪庄村杨家畈):本院受理原告汪小军诉被告马国锋、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11民初8588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马国锋归还原告汪小军借款 4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马国锋支付原告汪小军以人民币40 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6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7月6日利息为6 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张军对上述一、二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60元,由被告马国锋、张军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何建胜联系电话:0571-58839705(2017)浙0111民初10460号 孙龙(杭州市富阳区春建乡铁坎村铁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鹏邦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月平、李玉香、孙龙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10460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何月平、李玉香支付原告浙江鹏邦汽车有限公司代偿款287 825.43元,并支付自代偿之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损失(暂算至2017年10月16日止为87 588.70元,自2017年10月17日起至付清日止以本金287 825.43元为基数计算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孙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931元,减半收取3465.5元,由被告何月平、李玉香、孙龙负担。
原告浙江鹏邦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何月平、李玉香、孙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111民初8079号张国强、胡君(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西河村15组西庄):本院对原告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诉被告张国强、胡君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11民初807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国强偿还原告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代偿款77 93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张国强支付原告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按77 931元按照月利率2%自2017年9月15日起计算至代偿款清偿日止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张国强支付原告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代理费3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原告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有权就上述一至三款项对被告张国强提供的抵押物(浙A6FQ23号车辆)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 823元,减半收取911.50元,由被告张国强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张云花(2017)浙0111民初9191号王建国(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紫铜村紫沙紫铜):本院受理原告周钢军诉被告王建国、何雨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919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
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钢军借款本金190 000元,及自2017年6月6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2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原告周钢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 100元,由被告王建国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鲍硕玮联系电话:0571-58838765(2017)浙0111民初9220号陈煜(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富春江村小沙):本院受理原告孔焕中诉被告陈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922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
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孔焕中借款50 000元;二、被告陈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孔焕中自2017年6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以本金50 000元为基数,暂算至2017年9月24日为3 700元);三、驳回原告孔焕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 150元,由被告陈煜负担1 142.5元,由原告孔焕中负担7.5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111民初5812号杨其君(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杨家村241号)、杨苏蓉(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杨家村241号)、杭州南泰彩钢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工业功能区(亭山村)):本院受理原告夏柳明与被告杨其君、杨苏蓉、张明、杨正蓉、杭州南泰彩钢有限公司、杭州富阳鸿和门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5812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其君、杨苏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夏柳明借款400 000元。
二、被告杨其君、杨苏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柳明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的借款利息120 000元。
三、被告杨其君、杨苏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柳明自2017年7月15日起至上述第一项款项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借款利息。
四、被告杨其君、杨苏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柳明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代理费30 000元。
五、被告张明、杨正蓉、杭州南泰彩钢有限公司、杭州富阳鸿和门窗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9 300元,保全申请费3 270元,合计12 570元,由被告杨其君、杨苏蓉、张明、杨正蓉、杭州南泰彩钢有限公司、杭州富阳鸿和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 黄露联系电话:0571-58835205(2017)浙0111民初7313号黄燕忠(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灵桥村灵富路):本院受理原告许惠卿与被告黄燕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7313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黄燕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许惠卿借款600 000元。
二、被告黄燕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惠卿违约金120 000元。
三、被告黄燕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惠卿自2017年8月29日起至上述第一项款项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损失。
案件受理费11 000元,由被告黄燕忠负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111民初7146号陶秋妹、范永良(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结网社区):本院受理孙海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7146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一、被告陶秋妹、范永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孙海荣借款500000元。
二、被告陶秋妹、范永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海荣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上述第一项款项付清日止按月利率10.833‰计算的利息,暂算至2017年8月3日算为35207元。
三、被告陶秋妹、范永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海荣代理费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183元,由被告陶秋妹、范永良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章华海联系电话:0571-58835172(2017)浙0111民初9552号谢霞(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渔种场路18幢)、赵桂香、倪瑞祥、倪映红(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泗州村白洋溪):本院受理原告戴正华与被告倪利军、谢霞、赵桂香、倪瑞祥、倪映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9552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原告戴正华与被告倪利军、谢霞、赵桂香、倪瑞祥、倪映红于2015年5月2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倪利军、谢霞、赵桂香、倪瑞祥、倪映红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马骏联系电话:0571-58835150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2017)浙0111民初7384号汪成俊(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苑路308号碧水苑):本院受理原告张国春诉被告汪成俊、唐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11民初7384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汪成俊归还原告张国春借款本金3 00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汪成俊支付原告张国春以人民币3 00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计算自2017年6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暂算至2017年8月30日为54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张国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 232元,保全申请费5 000元,合计36 232元,由被告汪成俊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111民初7320号杭州行地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转塘街道凌家桥村317号厂区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诉被告杭州富轮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富轮橡胶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行地集团有限公司、叶江平、凌冬娣、叶炎平、傅利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7320号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杭州富轮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编号为富阳2015人借26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6922717.82元,支付截至2016年3月23日止的利息3703.65元,并继续支付原告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日止的罚息及复息(罚息基数为6922717.82元、复息基数为3703.65元,均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执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杭州富轮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编号为富阳2014人借99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000000元,支付截至2015年11月24日止的利息15839.91元,并继续支付原告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日止的罚息及复息(罚息基数为2000000元,2015年11月25日起至2015年12月20日的复息基数为25277.78元,2015年12月21日起的复息基数为15839.91元,罚息及复息均按年利率10.5%执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浙江富轮橡胶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行地集团有限公司、叶江平、凌冬娣、叶炎平、傅利君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74396元,诉讼保全费 5000元,共计79396元,由被告杭州富轮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富轮橡胶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行地集团有限公司、叶江平、凌冬娣、叶炎平、傅利君共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林萍联系电话:0571-58835146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四庭(2017)浙0111民初7920号张晓琴(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张家村官房)、董孝敏(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江丰村徐婆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诉被告张晓琴、董孝敏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7920号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晓琴、董孝敏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信用卡透支款158583.7元,支付原告截至2017年8月27日止的利息37218.56元,滞纳金2414.88元,并继续支付原告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开办信用卡时收费约定收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本案受理费4264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共计人民币6034元,由被告张晓琴、董孝敏共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111民初9221号戴悦坤(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湘河村):本院受理原告冯永强诉被告戴悦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9221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戴悦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冯永强货款人民币302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6元,由被告戴悦坤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洪滨 联系电话:0571-58835658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新登法庭(2017)浙0111民初10132号汤锡群(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杨园坎村香火路):本院受理原告朱柳英与被告姜观祥、张秋玉、汤锡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10132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姜观祥、张秋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朱柳英借款本金110 000元;二、被告姜观祥、张秋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朱柳英利息43 114元(其中50 000元借款自2016年4月18日起算,60 000元借款自2016年4月2日起算,均按月利率20‰计算);三、被告姜观祥、张秋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朱柳英自2017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1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三、被告姜观祥、张秋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朱柳英代理费6500元;四、被告汤锡群对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 492元,减半收取1 746元,由被告姜观祥、张秋玉、汤锡群共同负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 彭明月联系电话:0571-58835203(2017)浙0111民初3793号俞孝明(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春江村江滨路):本院受理原告陈楠诉被告章建欢、陈竹影、俞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3793号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章建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楠借款本金64 793.44元,支付至2017年4月30日止的利息22 796.75元,及自2017年5月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64 793.4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二、被告章建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楠代理费损失5 000元;三、被告俞孝明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陈楠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45元,由被告章建欢、俞孝明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王彬联系电话:0571-58835151(2017)浙0111民初8742号钱胜珍(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学校沙村五星):本院受理原告包满忠诉被告钱胜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8742号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钱胜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包满忠借款10 000元。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钱胜珍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111民初8811号赵兴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秋丰村石塔上):本院受理原告何福芳诉被告赵兴华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8811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何福芳与被告赵兴华离婚。
二、原告何福芳与被告赵兴华之女赵玖慧由原告何福芳抚养至女儿独立生活止,抚养费由原告何福芳承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赵兴华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111民初9475号钱财(住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杨清庙村牌楼)、王杰(住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乔司社区6组乔莫东路)、何华锋(住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三联村上青岭):本院受理原告倪千诉被告钱财、王杰、林岗、何华锋、洪利波、张益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9475号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钱财、王杰、林岗、何华锋、洪利波、张益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倪千借款80000元、利息13820元,合计93820元(暂计算至2017年11月1日止,2017年11月2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另行计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本案受理费2146元,减半收取107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958元,合计人民币2031元,由被告钱财、王杰、林岗、何华锋、洪利波、张益锋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汤燕君(2017)浙0111民初8641号李赐文(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里项村5组大毛坞):本院受理原告徐国云诉被告李赐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8641号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赐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国云货款22 000元。
本案受理费350元,由被告李赐文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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