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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

2023-02-17 来源:断桥铝门窗责任编辑:门窗之家 浏览数:8 门窗网

核心提示:荆州新闻网消息(记者 杨辉 通讯员 张薇)4月25日上午,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21年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为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2021年,荆州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强化司法保护,深化知识产权审判方式改革,开展案件繁简分流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为营造激励创新、公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服务保障。依法制裁侵权犯罪,保持严厉打击侵权假冒犯罪的高压态势,对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刑事案件100%判处罚金,坚决不让犯罪分子从犯罪行为中获得经济利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

荆州新闻网消息(记者 杨辉 通讯员 张薇)4月25日上午,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21年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
为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2021年,荆州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强化司法保护,深化知识产权审判方式改革,开展案件繁简分流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为营造激励创新、公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服务保障。
依法制裁侵权犯罪,保持严厉打击侵权假冒犯罪的高压态势,对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刑事案件100%判处罚金,坚决不让犯罪分子从犯罪行为中获得经济利益,肃清市场。
注重民事调解工作,依照“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多策并举、案结事了”原则,运用“三段调解法”,将调解工作贯穿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审判始终,2021年,调撤194件,调撤率约达50%。
优化案件审理流程,推进知识产权审判模式改革,完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简案快审制度,落实系列案件集中送达、集约开庭、简化判决书制度等机制,为应诉能力弱的侵权被告定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应诉及举证指引》,指导被告应诉、举证、调解。
持续优化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进一步提升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精准度,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切实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效,做到重点案件重点办理,普通案件快速办理。
2021年,荆州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23件,审结392件,结案率92.67%;受理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刑事案件19件,审结16件,18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
附:典型案例案例一、江陵县某防水厂与江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案基本案情:2020年5月29日,江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江陵县某防水厂仓库内存放有“大桥”牌油毡和“创益”牌油毡。
经过进一步调查,共查获“大桥”牌油毡1200卷,“创益”牌油毡300卷。
另查明江陵县某防水厂还销售了“大桥”牌油毡400卷,认定涉“大桥”牌油毡经营额25130.44元、涉“创益”牌油毡经营额6000元。
同年8月13日,江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江陵县某防水厂送达了《江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处罚内容告知该厂负责人袁某,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同年9月3日,江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了江市监处字〔202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处罚决定书认定:江陵县某防水厂于2020年4月28日至6月24日期间,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生产假冒“大桥”牌沥青油毡1600卷、违法经营额37020.44元,生产假冒“创益”牌沥青油毡300卷、违法金额6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该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处以没收“大桥”牌注册商标标识2400张、没收1200卷“大桥”牌商标侵权商品、没收300卷“创益”牌商标侵权商品、罚款130000元。
“大桥”商标由李某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路,类别19,商品/服务项目:沥青、屋顶用沥青涂层、建筑用油毡、煤焦油沥青、防水卷材。
专用期限2014年2月28日至2024年2月27日。
“创益”商标由福建创益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北路,类别19,商品/服务项目:纤维板、建筑石料、水泥、砖、防火水泥涂料、非金属建筑物、防水卷材、非金属建筑材料、涂层、修路用粘合材料。
专用期限2020年6月14日至2030年6月13日。
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江陵县某防水厂的诉讼请求。
江陵县某防水厂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因生产的商品侵犯商标专用权而引发的行政处罚纠纷。
根据江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证据可知,“大桥”“创益”商标仍处于专利保护期,江陵县某防水厂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生产的“创益”牌油毡上使用“创益牌高级防水材料”“福建创益实业有限公司”字样,在生产的“大桥”牌油毡上突出使用“大桥”牌字样,与“大桥”“创益”商标近似且容易使一般消费者造成误认,该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江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江陵县某防水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成立,认定事实清楚。
江陵县某防水厂存在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法律规定,江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权进行查处,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江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没收“大桥”牌注册商标标识2400张、没收1200卷“大桥”牌商标侵权商品、没收300卷“创益”牌商标侵权商品、罚款130000元,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于法有据。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大桥”“创益”商标仍处于专利保护期,江陵县某防水厂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生产的“创益”牌油毡上使用“创益牌高级防水材料”“福建创益实业有限公司”字样,在生产的“大桥”牌油毡上突出使用“大桥”牌字样,与“大桥”“创益”商标近似且容易使一般消费者造成误认,该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江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厂予以没收非法财物、罚款的处罚,于法有据。
典型意义:依法保护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为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人民法院的职责。
政府职能部门依法查处侵犯企业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创造更公平更优质的营商环境。
法院在审查此类行政案件的过程中,着重分辨企业的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对于企业的非法行为,支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案例二:蒋某甲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基本案情:被告人蒋某甲受蒋某乙指使,在蒋某乙租赁的武汉市洪山区小茅店村棚户区的制假窝点管理制假工作,期间从“汉川男子”(身份未查明)处购进假冒“白云边”系列白酒瓶底座,并协助林某甲、林某乙(均已判刑)给瓶盖和底座打印假冒防伪码后进行销售。
经湖北荆松会计师事务所鉴证,被告人蒋某甲参与非法制造商标数量78810件,非法经营数额15.7595万元。
2019年1月11日,松滋市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蒋某甲及蒋某乙等人制假仓库及车辆进行搜查,现场查获假冒12年“白云边”酒外箱50个、瓶盖30800个,内盒360个;15年“白云边”酒瓶盖6050个、底座2331个;20年“白云边”酒瓶盖23625个、底座11880个。
另底座防伪标43931张、铆钉6000个、防伪标1547张、内盒顶盖贴纸7200张、物流码656张、15年45°“白云边”酒瓶122个、15年42°“白云边”酒瓶43个、15年45°及20年“白云边”白酒各一瓶。
松滋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蒋某甲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伙同他人,伪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并予以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某甲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两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蒋某甲不服,提出上诉,以自身认罪认罚且身患多种疾病为由,请求法院考虑其情况判处缓刑。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甲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伙同他人,伪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并予以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结合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情节,在法定幅度内量刑并无不当。
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应当判处缓刑的条件。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理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某甲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伙同他人,伪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并予以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结合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情节,在法定幅度内量刑并无不当。
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应当判处缓刑的条件。
典型意义:商标是消费者识别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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