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15日,原告方从业主方那里承包了装修宾馆的项目。
同时与被告签订《装修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原告将其中的刮腻子、挂网及油漆的劳务工作分包给了被告,合同工期为2019年10月15日至2020年1月5日。
但由于业主方主体工程和消防工程未完工,导致被告方进场比合同约定的工期延长了一个多月,尽管如此,被告还是于2020年1月中旬已完成了主体工程,被告聘请的现场施工人员也同时离场,只剩下收尾工作。
后遇全国疫情爆发封城,导致被告远在湖南,无法进行收尾工作,于是原告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为由,于2021年1月23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原告方向业主方赔偿的违约金55000元及本案违约金30000元。
二、律师接案后的准备工作 我作为被告方的代理律师,接到委托的时间是2021年2月25日了,而举证期限于2021年3月1日结束,时间很赶,我当天就去管辖法院阅卷,看看对方都提交了哪些证据材料。
阅卷后,针对原告的举证材料,我认真准备了质证意见和答辩状。
同时积极去收据被告方没有违约的证据,积极和被告方沟通,联系相关证人出庭作证,检索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目的就是争取让被告方变被动为主动。
在收据好被告方的没有违约的证据材料后,便着手制作举证目录,认真构思被告因什么事由导致延期交付,原告有没有违约的情形存在,假如被告真的存在逾期交付工程,还要证明原告的损失与被告延期交付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同时在开庭时还要要求原告举证证明其他提供劳务的部分已经完全达标了,仅有被告工程还未交付才导致赔偿业主方,这些是胜诉的关键点,都需要全盘思考。
三、办案存在不足的地方 首先,没有按要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举证材料,导致法官当庭批评原、被告双方。
因为原告当庭也提交了新证据,若仅被告当庭提交证据,估计要被法庭训诫或者罚款了。
由于平时开庭对举证期限的要求不是很严格,因此,在办理本案时疏忽大意。
若遇较真的法官,对自己和当事人都不利,之后的案件办理中要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其次,在庭前准备工作中,未提前归纳争议焦点。
这是本次开庭做的不足的又一个地方。
此后的案件中,对争议焦点不但要归纳,还要归纳准确,因为对争议焦点的归纳准确能够很好的在辩论阶段发表有效辩论意见,才能更好的去说服法官采纳代理意见。
再次,在本次代理中还有一点做的不足。
法官在最后说理部分给双方当事人阐述的内容,该内容中提到的情况是我工作没有做到位的地方。
法官在最后说理部分讲了以下几点:“第一,你作为原告方,你要充分举证证明你按约按时支付了工程款,没有违约情形的存在,你不能拿一个混乱的账单给我,我不清楚到底你原告方支付的哪一笔是工程款,哪一笔是被告方给您垫付的材料款或者生活费,你这样是没有办法充分证明你已经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了工程款;第二,你还要证明你整个装修工程中,消防过关了,门窗安装好了,地板贴好了,木工也按时完工了,艺术漆的劳务部分也保质保量的按时完成了,恰恰是你被告刮腻子、挂网、油漆的劳务部分迟迟没有完工,才导致我向业主方赔偿损失;第三,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既然你原告方打算追究被告方的违约责任,你就不能和业主方进行调解,既然调解,那是你和业主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协议,你作出让步而导致你多承担责任,是不能让作为调解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来承担该部分损失的,调解协议本质上是合同,法院只是见证者,没有法院的观点在里面,如果是判决,那么法院是完全可以依法采纳其作为损失的计算依据,但是调解不行。
”此点作为代理人在今后的案子中也多注意。
最后,不管是办理此案还是在以往的办案过程中,我经常犯一个很低级的错误,就是制作好的法律文书只检查一遍就提交给当事人或者法庭了。
但是在开庭或者后来查阅时,总会发现还有个别错别字,这是很致命的,细节问题,让当事人或者法庭感觉这个律师不严谨,以后要检查三遍才提交,重要的法律文书要打印出来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