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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网(送达公告司法送达网)

2023-02-17 来源:防盗门责任编辑:防火门 浏览数:6 门窗网

核心提示:为了贯彻司法为民宗旨,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积极探索“互联网+审判”工作模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富阳法院对涉案的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在穷尽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后,将依法采取网络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即通过富阳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刊登相关公告送达的开庭信息及裁判结果,并在法院门户网站(www.fycourt.com)、官方微博“@富春法苑”

「送达公告」这些案子已判决,请周知!

为了贯彻司法为民宗旨,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积极探索“互联网+审判”工作模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富阳法院对涉案的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在穷尽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后,将依法采取网络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即通过富阳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刊登相关公告送达的开庭信息及裁判结果,并在法院门户网站(www.fycourt.com)、官方微博“@富春法苑”予以同步更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期共计判决公告31个,敬请广大市民关注。
2017年7月7日(第三十六期)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公 告(2017)浙0111民初264号陈永标(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鸡笼山村陈家门新路):本院受理原告吴贻清与被告陈永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11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永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贻清借款15 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利息(以15 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但不得超出年利率6%);二、驳回原告吴贻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陈永标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联系人:吴贤祥联系电话:0571-58835179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2017)浙0111民初428号鲍国泉(杭州市富阳区新桐乡程浦村鲍家):本院受理原告陈忠强与被告鲍国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11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鲍国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忠强租金33 000元,并支付从2016年2月8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以33 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元,由被告鲍国泉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111民初750号吴子楠(建德市乾潭镇乾一村西桥):本院受理原告李湘平诉被告吴子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11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被告吴子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李湘平借款32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00元,由被告吴子楠负担。
原告李湘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吴子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王军华联系方式:0571-58835687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龙羊法庭(2017)浙0111民初919号华小云(杭州市富阳区万市镇何家村里朱坞):本院受理原告刘玉龙诉被告华小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11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被告华小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刘玉龙货款356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归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华小云负担。
原告刘玉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华小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111民初1263号杭州亚戈门窗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万市镇工业功能区88号第1、2、3幢):本院受理原告崔雪华诉被告杭州亚戈门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11民初1263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被告杭州亚戈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崔雪华劳务报酬662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归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杭州亚戈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崔雪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亚戈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111民初1264号本院受理原告徐秋仙诉被告杭州亚戈门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11民初1264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被告杭州亚戈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徐秋仙劳务报酬35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归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杭州亚戈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徐秋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亚戈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111民初1267号本院受理原告王小平诉被告杭州亚戈门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11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被告杭州亚戈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小平劳务报酬6460.85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归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杭州亚戈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王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亚戈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111民初3534号余军义(杭州市富阳区洞桥镇三溪村倒骑龙):本院受理原告马明强诉被告余军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11民初3534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被告余军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马明强借款50000元及利息228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由被告余军义负担。
原告马明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余军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6)浙0111民初9707号富阳市富春街道全明瓦楞厂(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新桥水稻路):本院对原告富阳龙达热能有限公司诉被告富阳市富春街道全明瓦楞厂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11民初9707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一、被告富阳市富春街道全明瓦楞纸厂支付原告富阳龙达热能有限公司供汽款102 17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富阳市富春街道全明瓦楞纸厂支付原告富阳龙达热能有限公司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违约金(以102 17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暂计算至2017年3月31日止为29 73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 938元(预交7 337元),由被告富阳市富春街道全明瓦楞纸厂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张云花联系电话:0571-58835157(2017)浙0111民初1211号包军伟(杭州市富阳区新桐乡包家淇村村西弄)、金林芳(杭州市富阳区新桐乡包家淇村村西弄):本院对原告徐卫平诉被告包军伟、金林芳、包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11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一、被告包军伟偿还原告徐卫平借款175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金林芳、包煌华对第一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 800元,由被告包军伟负担,由被告金林芳、包煌华承担连带责任。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111民初1897号程爱群(杭州市富阳区胥口镇金慈村程家)、朱为敏(杭州市下城区万寿亭街28号2单元)、张国成(杭州市富阳区胥口镇帮坎村白坟头):本院对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诉被告程爱群、朱为敏、施幼苗、张国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11民初1897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一、被告程爱群、朱为敏偿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借款178 560.5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程爱群、朱为敏支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自2015年3月20日计算至2017年3月6日止的利息、罚息69 388.23元,并支付按照月利率15‰自2017年3月7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施幼苗、张国成对第一、二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 019元,减半收取2 509.50元,由被告程爱群、朱为敏、施幼苗、张国成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111民初1944号程爱群(杭州市富阳区胥口镇金慈村程家5号)、张国成(杭州市富阳区胥口镇帮坎村白坟头9号):本院对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诉被告施幼苗、罗小银、张国成、程爱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11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一、被告施幼苗、罗小银偿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借款本金197 237.0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施幼苗、罗小银支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自2015年1月31日计算至2017年2月16日止的利息74 015.61元和计算至2015年5月止的罚息3 006.59元,并支付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从2017年2月17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日止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施幼苗、罗小银支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律师代理费4 7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张国成、程爱群对第一至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 484元(预收5 533元),减半收取2 742元,由被告施幼苗、罗小银、张国成、程爱群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111民初1291号董晓丽(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山建村赵家里)、叶栋军(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亭山村大堰头):本院受理原告刘友良与被告董晓丽、叶栋军、刘正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叶栋军、董晓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友良借款700 000元。
二、被告叶栋军、董晓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友良自2016年9月17日起至2017年2月18日止的利息 70 000元及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上述第一项借款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叶栋军、董晓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友良律师代理费27 000元。
四、被告刘正锋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刘友良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 070元,保全费5 000元,合计16 070元,由原告刘友良负担21元,由被告董晓丽、叶栋军、刘正锋负担16 049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 黄露联系电话:0571-58835205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2017)浙0111民初1435号盛希帆(杭州市富阳区上官乡大盛村上官)、孙明(杭州市富阳区上官乡大盛村上官):本院受理原告孙斌与被告盛希帆、孙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盛希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孙斌借款60 000元。
二、被告孙明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 300元,由被告盛希帆、孙明负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111民初1937号朱祖春(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花坞路20号):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祖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11民初1937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朱祖春支付原告杭州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6 967.9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杭州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朱祖春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何建胜联系电话:0571-58835673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公 告 (2016)浙0111民初8438号楼燕(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田园路9号)、楼锋(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秋月路16幢)、杭州富阳迈拓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康月路12号201室):本院对原告何小明与被告楼燕、楼锋、杭州富阳迈拓贸易有限公司、袁泽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11民初8438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楼燕归还原告何小明借款2 00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楼锋、杭州富阳迈拓贸易有限公司、袁泽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 800元,由被告楼燕、楼锋、杭州富阳迈拓贸易有限公司、袁泽瑜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唐承飞 联系电话:0571-58835620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2016)浙0111民初9629号李梅芝(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富春路18号):本院受理原告胡泽正诉被告李梅芝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11民初962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梅芝在继承楼永火遗产范围内支付原告胡泽正货款87 27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李梅芝在继承楼永火遗产范围内支付原告胡泽正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87 27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 982元,由被告李梅芝在继承楼永火遗产范围内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111民初867号何森龙(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横槎村):本院受理原告裘军科诉被告何森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867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被告何森龙归还原告裘军科借款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何森龙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李滨 联系电话:0571-58835208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场口法庭(2017)浙0111民初1119号何君建(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马山村闻家168号):本院受理原告刘凯诉被告何君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1119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凯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凯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017)浙0111民初992号浙江涌润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9号3层):本院受理原告袁福明诉被告浙江涌润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992号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浙江涌润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袁福明装修费48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浙江涌润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袁福明以48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75%计算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 000元,由被告浙江涌润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喻思洁联系电话:0571-58835145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2017)浙0111民初874号俞松泉、王燕民(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洋浦沙村陆家):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诉被告俞松泉、王燕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874号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俞松泉、王燕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借款本金5 053.08元;二、被告俞松泉、王燕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至2017年1月17日的利息2 420.90元、罚息59.67元及支付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 053.0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被告俞松泉、王燕民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俞菲联系电话:0571-58835159(2017)浙0111民初1104号盛卫军(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觃口村)、骆知音(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骆村村张村)、孙荣水(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化竹村)、杭州富阳东南机械配件厂(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真佳溪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杭州富阳支行诉被告盛卫军、骆知音、孙荣水、杭州富阳东南机械配件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1104号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盛卫军、骆知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借款本金 295 258.70元,支付至2017年1月11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57 398.16元及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款清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295 258.70元为基数,复利以6 828.30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2.65‰计算);二、被告杭州富阳东南机械配件厂、孙荣水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6 590元,由被告盛卫军、骆知音、杭州富阳东南机械配件厂、孙荣水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俞菲 (2017)浙0111民初1156号孔祥明、骆吴英(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路128-30号):本院受理原告鲁宪根诉被告孔祥明、骆吴英、姚利群、徐卫东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1156号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孔祥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鲁宪根代偿款605 822元及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付清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代偿款605 82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暂算至2017年1月23日为952元);二、被告骆吴英、姚利群、徐卫东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被告孔祥明不能履行部分各承担五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鲁宪根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9 868元,由被告孔祥明负担,被告骆吴英、姚利群、徐卫东对被告孔祥明不能履行部分各自承担五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111民初1544号胡建东、陆晓云(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88-20号):本院受理原告俞成福诉被告胡建东、陆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1544号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胡建东、陆晓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俞成福借款200 000元,支付至2017年2月17日的利息79 600元及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0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二、被告胡建东、陆晓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俞成福诉讼代理费10 000元;三、原告俞成福对被告胡建东留置于原告俞成福处的1112箱五年醇皇台白酒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上述一、二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受理费5 644元,由被告胡建东、陆晓云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111民初1754号鲁荣华(杭州市富阳区春建乡徐家坞村徐家坞路):本院受理原告孙红娟诉被告鲁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1754号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鲁荣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孙红娟借款本金10 000元;二、被告鲁荣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红娟自2017年3月8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
本案受理费50元,被告鲁荣华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111民初1837号张其根、苏琴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三联村里厂26号):本院受理原告汪群勇诉被告张其根、苏琴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1837号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其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汪群勇借款200 000元,支付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00 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苏琴兰对上述第一项之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4 300元,被告张其根、苏琴兰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111民初2047号方素琴(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苋浦路16幢):本院受理原告朱桂珍诉被告方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2047号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方素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桂珍借款本金5 000元;二、被告方素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桂珍自2015年10月6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5 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本案受理费50元,被告方素琴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6)浙0111民初9817号洪煜(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常南村洪家):本院受理原告杜杭建诉被告洪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11民初9817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杜杭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杜杭建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人:卢杭雨联系电话:0571-58835122(2016)浙0111民初10947号戚利平(杭州市富阳区上官乡深里村)、王操(杭州市富阳区上官乡深里村)、林燕(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88号绿波苑3幢1单元):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山支行与被告王辉、戚利平、王操、林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11民初10947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山支行借款490 000元,支付至2016年12月19日止的利息9 115.27元、罚息1 758.49元、复息34.93元及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罚息、复息(罚息、复息分别以490 000元、9 115.27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9.7875‰计算);二、被告戚利平、王操、林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 809元、保全申请费3 520元,合计12 329元,由被告王辉、戚利平、王操、林燕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111民初3318号陈苗军(杭州市富阳区湖源乡新绿村胡家15号):本院受理原告姜文勇诉被告陈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3318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017)浙0111民初1956号 富阳市达富包装彩印厂(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迎宾北路245号):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幸福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富阳市达富包装彩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1956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富阳幸福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翰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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