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风、采光和日照是衡量一个人居住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因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问题引发的矛盾越来越多,因此,《民法典》有必要对建筑物通风、采光和日照的问题作明确规定。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且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对建设工程标准的要求不同,所以本条未规定具体的标准,而是原则规定建造建筑物须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本条基本沿用了《物权法》第89条规定,在“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前增加“不得”二字,更为严谨。
法信· 裁判规则1.相邻一方的楼房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另一方的房屋通风、采光和日照造成了遮挡,但另一方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时,应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郑国秀、广元市万信实业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案案例要旨: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作为不动产相邻关系双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相邻一方建造楼房的行为,符合国家建设规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另一方的房屋通风、采光和日照造成了遮挡,但在另一方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遮挡行为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对遮挡行为应当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案号:(2021)川08民终232号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