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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知识产权(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3-02-11 来源:铝合金门窗责任编辑:门窗加盟 浏览数:8 门窗网

核心提示:西凤?两凤?傻傻分不清楚?!六年陈酿?六年特酿?差之毫厘谬以千里!中华老字号?打造中国老字号?这偷梁换柱的功夫也是没SEI了!……当初机关算尽“字斟句酌”,如今“原形毕露”反误了卿卿前程! 4月24日上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共同开展的“2019年陕西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周”活动正式启动,两单位现场签署《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框架协议(试行)》,陕西高院发布8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西凤酒”维权案位列其中。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巩富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曾宏伟,陕西省高级人民法

陕西高院:建设“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保护新高地

西凤?两凤?傻傻分不清楚?!六年陈酿?六年特酿?差之毫厘谬以千里!中华老字号?打造中国老字号?这偷梁换柱的功夫也是没SEI了!……当初机关算尽“字斟句酌”,如今“原形毕露”反误了卿卿前程! 4月24日上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共同开展的“2019年陕西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周”活动正式启动,两单位现场签署《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框架协议(试行)》,陕西高院发布8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西凤酒”维权案位列其中。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巩富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曾宏伟,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巡视员贾明会,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副巡视员裴犁参加启动仪式。
省法院副院长巩富文 巩富文副院长通报了2018年陕西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总体情况和工作打算。
他指出,陕西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要体现在改革创新促审判、协同创新建机制两个方面,大力推进“3116”工程( 应对三大严峻挑战,打造一个创新平台,实施一个精品战略,构建六项协同机制):一是有效应对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增速快、专业技术性强、审理难度大等三大挑战,着力提升陕西知识产权审判司法公信力;二是积极打造西安知识产权法庭创新平台,着力深化陕西知识产权审判改革;三是大力实施精品审判战略,着力提升陕西知识产权审判质效;四是加强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相协同,构建陕西知识产权保护大格局。
巩富文副院长强调,2019年陕西全省各级法院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强化审判质效、强化司法主导、强化严格保护、强化协同保护、强化激励创新、强化审判能力为抓手,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为陕西建设知识产权强省、发展“三个经济”、深度融入“一带一路”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优质的营商环境。
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曾宏伟 曾宏伟副院长宣布《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周活动方案》,介绍宣传周活动相关情况:4月22日—26日期间将通报陕西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通报陕西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情况、发布2018年度陕西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签署《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框架协议(试行)》、公开宣判知识产权案件等。
曾宏伟副院长指出,此次活动旨在形成宣传陕西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氛围,保护和激励创新创造,增强我省社会创造力、知识产权竞争力。
省知识产权局副巡视员裴犁 省知识产权局副巡视员裴犁通报了2018年陕西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全省发明专利拥有量39329件,居全国第7位、中西部第1位;653个单位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三标同贯”格局在全国率先开展;获批西北首家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中国(西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立完善了省市区纵向联动、部门横向协同、点上战略合作及对外合作等四个方面合作机制,形成全省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陕西省知识产权局联合签署《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框架协议(试行)》,在信息共享、纠纷联调、业务交流、调研合作、联合宣传等领域广泛开展协作。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框架协议(试行)向上滑动阅览 为促进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长足发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有效衔接,形成工作合力,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大平台,创造高效公平的投资营商环境,保障我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陕西高院)与陕西省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知识产权局)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的目标是进一步完善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全面提升我省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第二条 陕西高院与省知识产权局分别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联络小组办公室。
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进行沟通联络,定期组织召开工作对接会议,对省内知识产权重大案、事件及重要活动进行协商。
第三条 陕西高院与省知识产权局共同协商深化知识产权诉调对接工作。
第四条 陕西高院邀请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人员担任陕西高院特邀调解员,特邀调解员的人选由省知识产权局推荐。
特邀调解员可以对群体性侵权案件、侵权事实确定的案件及当事人要求先行调解的案件,进行诉前、诉中调解。
第五条 调解应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
达成调解协议后,特邀调解员应及时通知案件的承办法官,承办法官应对调解协议进行实质性审查。
第六条 陕西高院对达成调解协议或促成当事人和解撤诉的案件进行快速办理。
诉前调解的,若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调解书,应采取快速立案、快速分案方式,并由承办法官尽快制作、送达。
诉中调解的,承办法官应尽快制作、送达裁判文书。
第七条 特邀调解员的工作场所由陕西高院提供,工作细则由陕西高院制定。
陕西高院与省知识产权局可以确定固定的日期作为知识产权专项调解日。
第八条 特邀调解员工作在陕西高院先行先试。
待条件成熟后,陕西高院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开展此项工作。
第九条 陕西高院协调沟通,推动知识产权特邀调解员工作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上线运行,促进知识产权案件调解方式多元化、便利化。
第十条 陕西高院与省知识产权局分别指导下级单位开展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工作。
经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自签收调解协议后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确认。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立案审查。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作出确认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作出不确认决定书。
人民法院作出不确认决定书的,当事人可以要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陕西高院与省知识产权局共同推动设立专业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协商推进人民调解委员会与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工作的高效衔接。
第十二条 陕西高院与省知识产权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面加强合作交流。
对各自组织举办的知识产权专项培训,可通过联络小组办公室,通告具体培训内容,并派人参加培训。
也可根据各自需求,适时向对方提出进行专项培训的邀请。
第十三条 陕西高院与省知识产权局建立审判人员与行政执法人员的定期交流机制,通过业务观摩和工作座谈等方式,提高陕西高院与省知识产权局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问题认识的一致性。
第十四条 陕西高院与省知识产权局对知识产权领域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可通过联络小组办公室,共同或邀请高校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调研,并在调研的基础上推进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陕西高院与省知识产权局共同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互通信息,促进立法、执法等方面信息的共享与交流。
第十六条 陕西高院与省知识产权局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联合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工作。
陕西高院选择典型知识产权案件,联合省知识产权局邀请社会各界旁听庭审。
联合开展公开法制宣讲活动,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活动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
第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陕西高院与省知识产权局另行协商确定。
当天,陕西高院发布了2018年陕西法院8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涉及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等。
2019年陕西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向上滑动阅览 一、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西凤十五年·六年陈酿酒营销有限公司与陕西金凤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凤酒公司)是西凤“六年陈酿酒”的出品方和生产方,陕西西凤十五年六年陈酿酒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年陈酿公司)是西凤酒公司的子公司陕西西凤酒营销有限公司的参股公司,负责在全国范围内独家销售“六年陈酿酒”及相关市场推广、宣传等工作,是“六年陈酿酒”的品牌开发商和包销商。
2002年,西凤酒公司生产的“十五年·六年西凤陈酿酒”被确定为陕西省指定接待用酒。
2007年,陕西省糖酒服饰流通协会将“十五年·六年西凤陈酿酒”评为2006年度陕西省糖酒食品类销售行业调查白酒类十大热销品牌。
西凤酒公司生产的“十五年·六年西凤陈酿酒”还多次获得其他荣誉,其系列产品在全国范围内广泛销售。
后西凤酒公司、六年陈酿公司发现陕西金凤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凤酒公司)生产、销售的“六年特酿酒”与其生产、销售的“六年陈酿酒”的包装、装潢几乎完全相同,极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认为金凤酒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金凤酒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其损失50万元及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合理支出33400元,并承担诉讼费。
【裁判要点】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金凤酒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西凤酒公司、六年陈酿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驳回西凤酒公司、六年陈酿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金凤酒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金凤酒公司生产的“六年特酿酒”与西凤酒公司生产的“六年陈酿酒”在外包装的颜色、整体布局方面与西凤酒公司生产的“六年陈酿酒”包装、装潢非常近似,一般消费者易将金凤酒公司生产的“六年特酿酒”误认为与西凤酒公司存在特定联系。
虽然金凤酒公司于2013年6月取得该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但由于西凤酒公司的“六年陈酿酒”此前已生产多年,取得一定影响力,且与其主张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不完全相同,故金凤酒公司不能以外观设计专利权对抗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在先权。
故金凤酒公司生产的“六年特酿酒”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维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
【典型意义】竞争是市场经济最活跃、最核心的因素,法律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和惩治不正当竞争行为。
实践中,有的生产者、销售者不注重自身品牌建设,通过标识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从事市场交易,误导消费者,借助知名品牌影响力扩大自身市场占有份额。
西凤酒是我国四大名酒之一,在白酒领域具有较大知名度,所形成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不仅是西凤酒公司、六年陈酿公司的重要无形资产,也是消费者对西凤酒进行辨识的重要根据。
金凤酒公司使用与西凤酒公司相关产品的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既损害了西凤酒品牌权益,又侵害了消费者合法利益,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交易秩序。
通过本案的审理,对此类行为依法进行规制,有利于鼓励引导诚实守信的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专家评析】本案中金凤酒公司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一种典型的混淆行为,一、二审法院对此作出了准确认定。
原告西凤酒公司“六年陈酿酒”的包装、装潢等标识在先使用多年,且多次获得各类奖项和称号,在国内已形成较大影响力,而金凤酒公司虽然提出了外观设计专利的抗辩理由,但经法院查明西凤酒公司“六年陈酿酒”的包装、装潢等标识在先使用,具有影响力,且金凤酒公司所谓的外观设计与涉案的金凤酒公司“六年特酿酒”以及西凤酒公司“六年陈酿酒”的包装、装潢并不完全相同,故法院认定该抗辩不能成立。
由于金凤酒公司“六年特酿酒”的包装、装潢在外部形状、颜色搭配、文字风格、图案比例、排列方式等方面与西凤酒“六年陈酿酒”相同或相似,对相关公众易造成混淆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经营者不得实施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因此,法院认定金凤酒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继而判令其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是正确的。
该案的依法裁判,对于依法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规范、指引作用。
二、西安卫尔康安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与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大业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陕民终119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西安卫尔康安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尔康安公司)于2008年6月10日 “玉浮梁”商标注册申请,2010年4月14日经核准在酒、含酒精饮料等商品上取得“玉浮梁”注册商标。
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饮食公司)与西安大业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业公司)的稠酒产品使用了“玉浮梁”或“玉浮粱”字样及“西安饭庄”字样,在西安饮食公司下属单位西安饭庄各分店及淘宝网络平台进行销售。
在大业公司成立前,涉案“玉浮梁”稠酒由西安饮食公司的下属单位联合食品公司进行统一生产,2013年9月20日起,西安饭庄授权大业公司生产、销售包括稠酒系列产品在内的多种食品。
卫尔康安公司向西安饮食公司发函要求停止侵权,西安饮食公司于2013年9月20日复函称,确认卫尔康安公司享有“玉浮梁”商标的客观事实,并表示西安饮食公司及西安饭庄从未制造“玉浮梁”系列稠酒。
卫尔康安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西安饮食公司和大业公司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在有关报刊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赔偿损失200万元和维权费用暂计10.59409万元,予以罚款、收缴侵权产品和伪造商标标识等民事制裁并承担诉讼费。
【裁判要点】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卫尔康安公司的诉讼请求。
卫尔康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1.西安饮食公司证明其在先使用行为的证据证明力较弱,且与2013年西安饮食公司的复函内容明显矛盾。
西安饮食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在先使用“玉浮梁”商标的行为是实质性、持续性的使用,并且形成了一定影响力。
由于西安饭庄的 良好商誉,西安饮食公司生产的“玉浮梁”稠酒的影响力很大程度上来自于“西安饭庄”这一注册商标,而非来自于该公司对于“玉浮梁”商标的使用。
故西安饮食公司与大业公司的在先使用抗辩不能成立。
2.在先使用抗辩是一种消极意义上的抗辩权,因此一般不应当允许进行转让、许可使用或者在网上进行销售等积极的行为。
因为如果允许在先使用人进行以上积极行为,则势必会对商标权人的许可权、排他权等造成冲击,限缩商标权人的主要权利,导致两者权利失衡。
本案中大业公司在注册商标申请日后对使用“玉浮梁”商标的产品的生产、销售行为,以及在互联网上的销售行为已经超出了在原有范围内善意合理继续使用的范围。
3.如果后商标使用人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且在后商标使用人具有更高知名度,足以使消费者误认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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