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26日是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海南省高院发布2021年海南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分别涉及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等方面的案件。
案例1繁育种子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三亚一人被判赔偿10万元 基本案情:湖南亚华种业研究院(以下简称亚华研究院)系“隆科638S”的品种权人,“隆科638S”作为母本与父本“R1377”组配繁育“隆两优1377”,亚华研究院在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发现被告张某利用“隆科638S”母本繁育隆两优水稻品种。
经行政机关查处,发现张某繁育涉案侵权种子439包,合计约35120斤。
经鉴定,涉案侵权种子样品与“隆两优1377”系极近似品种或相同品种;与“隆科638S”存在亲缘关系。
亚华研究院向法院起诉,张某侵犯其享有的“隆科638S”植物新品种权,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繁育的全部侵权种子产品及其全部母本“隆科638S”种子,并参考“隆两优1377”的销售价格,要求赔偿含维权合理支出3.5万元在内的经济损失共50万元。
裁判结果: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张某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案例2转让股权涉及专利权海口一公司被判返还专利 基本案情:周某善与谢某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周某善及妻子以40万元将海口周氏麻花钻有限公司80%的股份转给谢某毅。
谢某毅将周氏公司名称变更为中智公司。
2016年,中智公司将周某善发明的四刃带钻、扩、铰一体麻花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中智公司随后获得该项发明的实用新型专利。
2017年1月,谢某毅与周某善签订资产协议约定,向周某善购买的无形资产包括通用型硬质合金周氏麻花钻等14种周氏麻花钻的图纸和专利所有权,向周某善购买的资产经评估后注入中智公司。
2018年,谢某毅等5人与周某善因协议履行问题向海口龙华区法院起诉,提出解除协议。
龙华区法院判决认定周某善未向谢某毅等7人交付涉案专利,并判令协议解除。
2021年8月,周某善起诉谢某毅、中智公司,请求返还涉案专利。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谢某不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周某请求谢某返还涉案专利没有依据。
涉案专利并非职务发明,中智公司取得专利申请权没有依据,应当将专利申请权返还周某。
由于中智公司已获得专利授权,专利申请权无法返还,则中智公司应将涉案专利返还周某。
遂判决:中智公司将涉案专利返还周某,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交变更专利权人的相关手续。
案例3三亚一医院拒付软件开发合同款软件研发企业维权获支持 基本案情:2019年6月14日,三亚鸿森医院委托北京健科利华公司研究开发互联网服务系统,合同总价为30万元。
鸿森医院向健科利华公司支付第一笔进度款9.27万元(含税金)后,以软件未上线,不符合功能需求或存在问题为由,拒付剩余款项,健科利华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鸿森医院支付系统开发费用21万元和6300元税金及逾期利息。
鸿森医院提起反诉,请求解除涉案软件开发合同,健科利华公司向鸿森医院返还已支付的合同款92700元及支付违约金13452.92元。
裁判结果:解除鸿森医院与健科利华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签订的《软件系统开发合同》;鸿森医院向健科利华公司支付剩余开发经费60000元及税金1800元。
案例4销售铝材“凤铅”与“凤铝”相似东方一商行及经营者被判赔 基本案情: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是“凤铝FLENLU”“凤铝”的商标权人。
江西辉煌铝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凤铅”商标未成功。
熊某系江西上饶市信州区广胜凤铅铝材经营部的经营者,是“粤凤铅”的商标权人。
东方市东海华圣铝材综合商行系个体工商户。
2019年1月7日,东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明华圣商行2018年9月从辉煌公司进购凤铅铝材并向顾客销售,销售的产品上贴有“凤铅铝材”字样。
东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比对,认为与“凤铝”构成商标近似,确认华圣商行销售的产品属于侵犯凤铝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故对华圣商行作出停止侵权、没收被扣押产品、罚款3万元的处罚。
2019年5月,上饶市信州区市监局询问熊某,熊某承认广胜凤铅铝材经营部经营“广胜”“凤铅”“粤凤铅”“兴广胜”铝材,生产商均是辉煌公司。
2019年7月19日,信州区市监局对熊某作出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被查封的“凤铅”铝材5003公斤,罚款15万元的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辉煌公司、熊某将“粤凤铅”商标适用于“铝型材”商品,超出注册商品类别。
辉煌公司、熊某生产、销售“粤凤铅”铝材侵犯凤铝公司“凤铝FLENLU“凤铝”注册商标专用权。
判华圣商行向凤铝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万元;辉煌公司向凤铝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熊某对该赔偿数额在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熊某去除库存侵权铝材“粤凤铅”标识,停止在经营的店铺招牌上使用“凤铅”字样,向凤铝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5万元。
案例5三亚一冷饮店假冒“益禾堂”经营者被判赔2万元 基本案情: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长期以益禾堂品牌对外经营,在全国各地开设多家直营店和加盟店。
傅某经营的三亚吉阳益禾堂冷饮店于2021年4月20日办理注销手续后停止经营。
2020年12月23日熠汇饮公司委托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书内容显示,傅某的冷饮店门头标注“益禾堂”三个大字样,左边竖排“春晓”二字相比“益禾堂”三字较小;吧台标识“益禾堂”三个字;收银小票抬头记载“春晓益禾堂茶杯封口膜上使用“‘益’字+半圆+红点”的图案标识。
法院认为,傅某的冷饮店构成商标侵权。
傅某擅自将熠汇饮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益禾堂”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傅某作为经营者,虽然其冷饮店已注销,但仍应以个人财产对傅某的冷饮店侵权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傅某赔偿武汉熠汇饮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
案例6销售相似玩具侵权陵水一超市赔偿5000元 基本案情:罗伊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19日,专注动漫研发与制作,设计制作的《变形警车珀利》动画片自进入中国市场以来,动画片在多次视频网站上播放,相关卡通形象已经多次参与“马路天使”儿童道路交通安全公益项目活动。
罗伊公司经调查发现,陵水黎族自治县一家超市在未经罗伊公司许可的情况下,销售了印有Poli、Amber等卡通形象的产品,侵害了该公司的著作权,该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侵害了罗伊公司的著作权。
罗伊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超市的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也未能举证证明超市的违法所得。
综合考虑涉案美术作品的类型、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后果等因素,判决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向罗伊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0元。
案例7擅自上传电视剧多家公司被判侵权 基本案情:海南字节公司和北京字节公司共同申请称,其依法享有电视剧《谁是被害者》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申请人上海众多美公司、武汉映象公司、重庆剧迷公司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在运营的APP同步上传涉案电视剧内容,供公众在线观看,侵犯了申请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申请人发函要求被申请人停止侵权行为后,被申请人不但未停止侵权行为,还采取地域屏蔽和用户账号等级限制的方式继续向用户提供涉案电视剧,并持续通过片头广告等形式进行获利,申请人起诉请求,三被申请人立即停止通过其运营的APP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申请人未经合法授权在其经营的App上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播放服务,如不及时制止,可能会导致申请人的市场份额减少、丧失竞争优势和市场机会。
责令被申请人停止通过App传播电视剧《谁是被害者》,不涉及App中其他无关内容的播放,不会影响被申请人经营的App其他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失衡,亦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遂裁定:责令众多美公司、映象公司、剧迷公司立即停止通过App传播电视剧《谁是被害者》。
案例8未获授权播放歌曲三亚一KTV被判赔9550元 基本案情: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是《中国新歌声》第二季、2018 《中国好声音》的制片者和著作权人。
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出具《授权书》,确认灿星公司有权以其名义代表所有共有权利人授权许可第三方使用上述节目曲目KTV等。
2019年9月8日,广州法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海南省三亚市临春河路港华广场附近的佰嘉乐KTV,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进入包间消费,并对消费过程进行保全。
经比对,三亚佰嘉乐量贩式歌舞厅港华广场店播放的191首歌曲,在词、曲、演唱者、录制画面等方面均与2018《中国好声音》《中国新歌声》第二季的录制画面基本一致。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佰嘉乐港华广场店未经灿星公司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向顾客提供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点唱和播放服务,构成对灿星公司放映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综合考虑涉案191首音乐电视作品类型、侵权行为情节、后果等因素,判决三亚佰嘉乐量贩式歌舞厅港华广场店停止放映灿星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从曲库中删除前述作品,向灿星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支出)9550元。
案例9经营假冒伪劣香烟澄迈3人分别获刑 基本案情:张某跃和苏某慧共同经营澄迈老城金祥副食商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
张某跃自2018年10月21日至2020年11月12日,先后将香烟销售给罗某某、蔡某某、成某某和王某。
经海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对扣押到的香烟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经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其二人共同销售金额为136881元。
王某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假冒香烟并出售。
自2020年1月份开始,王某向张某跃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进购芙蓉王、硬盒中华等香烟出售,并将所购香烟转售给曾某某。
裁判结果:张某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苏某慧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案例10销售盗版光碟万宁一男子获刑 基本案情:2015年4月,陈某容到广州市批发摊位进购一批DVD光碟,后带到万宁市新中农场路边摆摊销售。
2016年12月,陈某容租赁万宁市兴隆侨乡便民广场铺面经营“2元起百货商行”,继续销售前述进购的DVD光碟。
2021年3月19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万宁市版权局开展执法检查时,在陈某容经营的商行内查获待销DVD光碟1168张、图书139本。
经万宁市版权局检查认定,被扣押的DVD光碟为盗版出版物。
裁判结果:陈某容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