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恒企会计税法正能量】 问:我们公司是销售和生产铝合金门窗的,我们有一部分的销售铝合金门窗并负责安装,这样的业务是否为混合销售,我们是否应将安装与销售合并开具13%的铝合金门窗销售发票? 答:销售自产的铝合金门窗并负责安装,安装与销售同属一项行为。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也就是说,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是一种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
销售的货物应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发票,而其中的建筑、安装服务应开具9%的增值税发票。
(讲解:恒企教育 供稿 甘建霞 编辑 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