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企业资质一直都是建筑行业很多人士关注的焦点。
那么,随着资质新规的出台、四库一平台发力,业绩补录、动态核查,给建筑行业造成很大的影响,2018也是中国建筑业转型的关键年,随着简化资质标准出台后大量企业开始进行资质升级,那么从近期数据来看资质升级现在的通过率5%左右,有人会说都简化资质标准了为什么升级反而升级比以前难了呢???为什么通过率低而且住建部今年在企业资质弄虚造假这块频频通报呢,到底是在搞什么鬼,这让很多企业有点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的感觉。
建筑资质新规大盘点及影响:一、新规盘点自2014年11月住建部发布《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至今不到一年的时间,住建部密集发布了六个关于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的文件,虽然具体规定上前后还是有一定的出入,但总体思路始终保持一致:放权简政,促进市场竞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资质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核心,新近发布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以下简称《资质通知》)是在“简政放权,促进竞争”思想指导下对前述三个规定的进一步调整,一方面促进了资质管理改革,另一方面为了保持建筑业稳定也调整了一些较为严格的做法。
二、资质相关规定的回顾《资质标准》、《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分别从不同角度和不同切入点,共同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问题,进一步规范建筑业市场,整顿行业乱象,促进行业发展。
《资质标准》相对于2007版标准,基本框架不变,专业和人员方面则调整较多:专业方面,总包序列不变,专业分包裁减合并,取消土石方、门窗等技术含量较低的施工序列等;人员方面,合理设置标准指标,考核建造师标准,细化建造师分类,加强对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员的监督和考核。
《管理规定》下放相应审批权,明确由各省住建厅的审批程序由各地方决定,取消立项、增项,改为平行。
同时,大量压缩考核材料,对资质增项、注册建造师的实践情况和业绩水平进一步细化规制,且强化了资质审批机关的法律责任。
《实施意见》是《资质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规定换发新资质证书,住建部与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联合监督考核。
认为这个文件的核心在于规定了资质换证进行实质审查,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标准的方允许换证,并规定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的上限。
此外,还对之前《资质标准》中没有说明的特级资质企业标准进行了规定。
但此次新规将资质换证改为简单换证,新规定的特级资质企业承接工程的合同金额标准也被取消,否定了《实施意见》的做法。
三、《资质通知》解读最近,住建部连续发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
对此,住建部表示,此次发出的两份通知总体上属于同一内容,出于同一目的,即简政放权、优化资质管理,前者是落实后者的具体措施及做法,此次调整的核心为后者。
《资质通知》基于简政放权、优化资质管理做出了如下调整:简化施工总包特级资质的企业申请指标。
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国家级工法、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考核指标要求。
对于申请施工总 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不再考核上述指标。
此项调整旨在简化施工总包特级资质的企业申请指标,即对已获奖项的考核指标大幅放宽,尤其直接规定取消较为彻底。
考虑到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的核心在资产、资金、人员,而获奖项不在此列,就容易理解了。
取消合同金额硬门槛,促进市场竞争。
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
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限制。
此项调整可谓《资质通知》的核心,合同金额硬门槛的取消,将鼓励优质建筑业企业参与更广泛的市场竞争。
从规范建筑业角度来说,各个资质等级已经从技术角度对于企业承接工程范围进行了规范,设置合同金额限制显然的反市场的,而放开此等限制,实际上只是行政权力的合理归位。
放开钢结构工程一级资质承包范围。
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修改为:可承担各类钢结构工程的施工。
调整换证过渡期,资质换证改为简单换证。
将《实施意见》规定的资质换证调整为简单换证,资质许可机关取消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指标的考核,企业按照《管理规定》确定的审批权限以及《实施意见》规定的对应换证类别和等级要求,持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到资质许可机关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将过渡期调整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
调整换证过渡期中,值得注意的是:一,所谓具体换证要求,即《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 知》;二,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2016年7月1日失效。
资质换证改为简单换证,实际上取消了《实施意见》规定的对换证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的实质性审查,减轻了核准机关和换证企业的压力,从而也为缩减过渡期市场,提前完成全部换证提供了条件。
资质升级和资质增项,取消过多检查和5个类别的上限限制。
取消《实施意见》第二十八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的规定;取消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的规定。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资质升级和资质增项的只是取消了对既有资产和人员的检查。
通过以上详细解读,笔者认为建设部新规并非网络盛传的“取消建造师制度”,而只是简化资质换证的手续。
从建筑业发展和国计民生角度看,建造师制度非但不会取消还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挂靠一直是不允许的,即使短期内难以杜绝,但接下来会逐步采取措施,治理挂靠现象。
四、行业影响总体来说,《资质通知》的发布对于建筑行业以及建筑企业是利好消息,主要影响如下:(一)改换证审查为简单换证,换证中取消对于资产、人员的实质审查,给建筑企业换证减负,过渡期内建筑企业的资质将不会因为不符合新的资质标准和资质规定而丧失。
取消对企业资产的考核,对于集体企业是大利好,因为很多集体企业固定资产无法评估,且无法像股份制企业那样增资。
取消主要人员考核,仅仅一个总承包三级企业至少可以省下一二十万的社保费用, 企业可以不要像前期那样急切找高价证书挂靠了。
但是,《资质通知》还规定“各地要认真组织好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适时对本地区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动态核查。
”前述动态核查即为年审,在年审中要求各省建设主管部门严格审核资产、人员可能性较大。
另外,可以预见接下来建筑企业与建造师之间的挂靠纠纷将进入高发阶段。
(二)取消总承包一级、特级企业合同金额门槛限制,取消特级资质企业申请中对于国家级工法、获奖项等指标的要求,对于此类企业是重大利好。
正如笔者在上文提到的,合同金额的限制本来就是行政权力对市场的不合理干预,取消后市场将恢复本来面目。
(三)取消资质升级和资质增项中对于既有人员和资产的生产和以及5个类别的上限限制,实际上是鼓励建筑企业做大做强,也是对企业的减负。
建筑企业资质申报重点注意事项一、不能认定为企业业绩的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规定:1.单位工程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能作为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业绩考核。
2.配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企业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业绩考核。
(注:《建筑法》第二条规定:配套工程是指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相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3.超过时限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
例如,申报年度为2015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
4.超越本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注: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5.项目负责人不规范执业。
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企业该项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6.保密工程不得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7.群体建筑(无论基础是否相连)不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
8.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不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跨度业绩考核。
9.企业因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资质,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10.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1.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单位工程,只作为一项指标考核。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分别考核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考核,但铁路方面资质除外。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业绩要求的“×类中的×类”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
例如,建筑工程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完成“4类中的2类以上工程”,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高度、层数、单体面积、跨度等4类考核指标中至少应满足2类,否则即为业绩不达标。
3.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条件。
4.企业以施工总承包方式承接的工程,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均可作为其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5.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以企业依法单独承接的专业工程业绩考核。
二、设计、图纸问题1.项目未提供图纸。
2.工程立面图纸不清晰,且未能反映项目为单体建筑。
3.项目图纸无设计单位出图章、设计人员注册执业印章。
4.工程提供图纸未能反映考核指标。
5.图纸中设计单位出图章有效期、图纸设计人员注册执业印章有效期和图纸出图日期不符,非有效图纸。
6.图纸设计人员注册执业印章存疑。
7.设计部分不予认定。
三、合同、文件问题1.工程中标单位非申报单位。
2.工程中标日期晚于合同签订日期。
3.合同协议书明确发包人建设内容与合同名称及竣工验收内容不符。
4.没有工程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签订日期早于直接发包情况报告书签发日期。
6.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及竣工验收备案表中无竣工验收日期,不予认定。
7.竣工验收备案表中印章不清晰,不予认定。
四、项目负责人问题1.项目负责人非建筑工程专业。
2.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时非一级注册建造师,属超范围执业。
3.项目负责人超二级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
4.项目负责人未注册在申报单位。
5.项目负责人在开工后变更注册至另一单位。
6.中标通知书中的项目负责人与合同中不一致。
7.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取得日期晚于项目中标日期。
8.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不达标。
五、人员、设备问题1.一级注册建造师重复注册。
2.机械设备不达标。
3.提供的设备购置发票不清晰,未能反映设备名称及技术指标,不予认定。
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处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规定:1.对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并作如下处理:◎ 企业新申请资质时弄虚作假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 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申请中弄虚作假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升级、增项;◎ 企业在资质延续申请中弄虚作假的,不予延续;企业按低一等级资质或缩小原资质范围重新申请核定资质,并一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升级、增项。
2.对弄虚作假取得资质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撤销其相应资质,且自撤销资质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3.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企业资质申报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作为企业或个人不良行为在全国诚信信息平台予以发布。
4.对参与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或为企业提供虚假证明的有关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抄报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