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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一案双查(一案双查税)

2023-02-11 来源:断桥铝门窗责任编辑:门窗之家 浏览数:4 门窗网

核心提示:2018年7月初,原南通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接群众举报:某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 公司”)在2013~2014年期间多次接受来自苏、浙、粤等省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详细情况,该局稽查部门判断案情重大且线索明确,立即成立专案组并启动立案检查程序。多管齐下现疑点看结构:其他收入占比较高。通过调看Z公司2013年、2014年财务报表后发现Z 公司两年内的金属门窗、玻璃幕墙销售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共计5.74亿元,其中其他收入2.88亿元,占比高达50.17%.专案组认为,其中

一案双查追税款 税警双剑破谜团

2018年7月初,原南通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接群众举报:某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 公司”)在2013~2014年期间多次接受来自苏、浙、粤等省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详细情况,该局稽查部门判断案情重大且线索明确,立即成立专案组并启动立案检查程序。
多管齐下现疑点看结构:其他收入占比较高。
通过调看Z公司2013年、2014年财务报表后发现Z 公司两年内的金属门窗、玻璃幕墙销售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共计5.74亿元,其中其他收入2.88亿元,占比高达50.17%.专案组认为,其中有可能存在非应税项目用材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
析配比:耗材金额不相匹配。
通过交易方行业分析,Z公司两年间购进玻璃制品金额4799.19万元, 占总材料的40.51%, 明显超出同行业玻璃制品占总材料27%的常规占比。
专案组认为,有可能存在采购玻璃制品环节接受虚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找范围:远途运输不合常理。
在归集分析交易对象时,发现Z公司主要业务都发生在南通市,却取得来自16个省共400多个供应商的345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中,广东249份,山东158份,浙江97份,吉林14份。
通常该行业企业选择在工程所在地采购生产耗材,舍近求远明显不合常理。
该公司大量的异地交易行为引起了专案组高度警觉。
定源头:深入检查部门联动。
为获取准确证据,同时避免打草惊蛇,专案组精心制定检查预案,兵分两路展开工作:一路成立实地检查组,分设财务调账组、仓库检查组和合同检查组3 个小组深入企业生产经营一线寻找证据资料;另一路成立税警协调组,就本案情况与公安机关经侦大队沟通对接,共同协商寻求效率最高的查处方案。
经实地检查组梳理确认,Z公司两年间累计从一家来自广东的玻璃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购入玻璃价税合计3280.28万元。
2014 年3 月底,应付账款余额为贷方1543.72万元, 次月,Z公司将1543.72万元通过银行汇款至B 公司,该账在没有任何原始凭证的情况下被一次性冲平。
专案组取得了该公司2014年4月份的全部银行流水并逐笔核对,证实1543.72万元的银行转账完全是财务人员的“文字游戏”。
这些没有原始凭证的账面往来到底是什么业务?Z公司在广东地区并无重大工程,如此大量地购进玻璃用在了何处?Z公司购入的玻璃基本在施工地入库,为何没有验收人员签收的入库单?B公司送货单据上的收货人并非Z公司,这又如何解释?税警协作锁勾连面对检查组的质疑,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采购、仓管人员均拒绝说明原因。
8月下旬,在互不相通的3个约谈室,专案组分3个小组分别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财务人员及仓库保管员进行约谈,最终仓库保管员和财务人员供出了仓库实物账的真实账簿,周某也对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一桩虚开发票案现出原形。
2013年1月~2014年12月,周某利用一些消费者不索要发票的“商机”,按照开票总额的2%,以现金支付30万元开票费给B 公司的经销商练某,练某则以Z公司的名义从B公司购进玻璃,将进项发票交给Z 公司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由此完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系列操作。
依照稽查流程,这件看似常规的虚开案件将转入审理环节。
检查人员认为,涉及无货交易的60 份发票要按照虚开定性处理,而自B公司取得的其他85份发票属正常业务开票。
本着谨慎性原则,审理人员与公安机关进一步对接,对案件定性情况交换意见并再次共同审视讯问笔录。
此时,练某的一句话引起了双方高度警觉:小规模纳税人练某是包括B公司在内多家玻璃制造企业的经销商。
同时他与Z 公司形成了较为稳定的供销关系,双方约定,交易价格在练某进价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
讯问中,练某交代为应付检查临时与B 公司签订了虚假代购协议,主要用途是为了骗取从B 公司取得发票的合法身份。
审理人员立刻意识到,这并非一起常规的虚开案件。
随即申请大要案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前介入案件审理,重新辨析相关业务关系。
审理人员认为,练某作为独立纳税主体,自B 公司进货后溢价销售给Z 公司,再直接将上游发票非法提供给Z 公司用于抵扣进项税额,而临时伪造的虚假代购协议只是以上操作的掩护。
最终,大要案审理委员会认定:Z公司在2013~2014 年期间取得的B 公司145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为虚开发票。
抓捕罪犯保税款经查实,Z公司2013~2014年期间多次采取无货和有货两种方式骗取B 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5份, 价税合计3280.28万元。
其中,无货交易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形式虚开1550.73万元;有货交易情况下,与玻璃经销商练某签订虚假委托代购协议,虚开金额1729.55万元。
据此,税务机关对Z 公司追缴其所偷逃税款及滞纳金,并对其偷税行为处1 倍罚款。
基于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税警双方立刻展开收网行动。
练某被第一时间控制,周某被抓获归案。
在多部门的协同努力下,Z公司的查补款项全部入库,并对开票方B 公司所属地稽查局发函提供了案情信息。
公安机关则依法对周某及练某虚开发票行为提起刑事诉讼,目前当事人已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一起跨省追捕的虚开大案终于尘埃落定。
案例启示逻辑排查是锁定疑点的基础。
本案查办多次使用逻辑排查思路,通过“一看结构、二析配比、三找范围、四定源头”的四步法对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财务指标、交易对象、受票范围、进货渠道等进行深入分析,为适时调整检查思路、锁定案件疑点奠定了坚实基础。
税警协作是破解难题的关键。
在发票违法犯罪整治过程中,税务检查人员常常只能通过谈话笔录、账簿分析等手段对违法事实进行取证,一旦遇到企业拒不配合检查或履行义务的情形,则缺乏有效手段。
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的协作,往往能事半功倍。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拘传职能的使用、笔录的共同审视以及收网行动的跨省追捕确保了案件高效侦破。
一案双查是巩固质效的保障。
案件审结后,该案进入“一案双查”程序。
双查组对检查人员的不全面定性的涉税处理进行了税法宣讲和执法责任提醒;同时,审理人员的严格把关有效防范了重大案件查处过程中人为因素导致的执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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