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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一分为二,立减税收:根据小微政策的优惠情形,纳税人应尽可能考虑公司分立角度,向小微政策靠拢!例一:某门窗安装公司承揽一个房地产建设项目的门窗安装工程。
门窗安装合同约定:安装公司包工包料,门窗由安装公司按工程设计要求采购,合同总价款为1090万元(含增值税),其中门窗价款为763万元、安装费为327万元。
请分析该门窗安装公司的财税处理。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基于此规定,安装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包工包料门窗安装业务合同的情况下,安装公司包工包料门窗安装业务应纳建筑业的增值税。
该安装公司包工包料门窗安装工程,是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采购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销售建筑劳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应按照合同总价款1090万元申报建筑服务业增值税:1090÷(1+9%)×9%=90(万元)例二:房地产公司与商业企业签订销售门窗并由商业企业负责安装业务合同的财税处理。
某商业企业外购门窗,销售给房地产企业并同时负责安装。
销售合同约定:总价款为1090万元(含增值税),其中门窗价款为763万元、安装费为327万元。
请分析该商业企业的财税处理。
该商业企业销售门窗并负责安装,是商业企业销售门窗给房地产企业,同时提供安装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因此,应按照合同总价款1090万元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1090÷(1+13%)×13%=125.40(万元)例三:房地产公司与生产企业签订销售自产门窗并负责安装业务合同的财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根据以上规定和分析,自2017年5月1日起,凡是发生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服务的建筑企业,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进行税务处理:①如果在一份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货物和销售建筑服务的金额,则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计征增值税。
即销售货物部分按照13%的税率计征增值税,销售服务部分按照9%计征增值税。
②如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销售货物的合同;一份是销售建筑服务的合同,则货物销售合同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销售建筑服务按照3%的增值税税率(清包工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税率计征增值税)。
【例如】门窗生产企业销售自产门窗给房地产企业并同时负责安装。
销售合同约定:总价款为1090万元(含增值税),其中门窗价款为763万元、安装费为327万元。
请分析该工业企业的财税处理。
门窗发票金额763÷(1+13%)=675.22(万元),税额87.78万元安装费327÷(1+3%)=317.48 (万元),税额9.52万元或安装费327÷(1+9%)=300 (万元),税额27万元总结:公司分立技术的税务筹划,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几点:一、为享受小微政策的分立二、为规避混合销售,从高技术的分立三、成立小规模纳税人,对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有何影响四、额外注册公司需要具备什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