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市生态环境局官网消息,近日,高新区生态环境局、龙泉驿生态环境局、青白江区生态环境局、 新津县生态环境局发布一批行政处罚单,涉及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科达印务有限公司、成都久佳模具有限公司等单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被罚。
原文如下:关于四川蜀圣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行政处罚单位:四川蜀圣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企业统一社会代码:91510113MA6CHXKAOU处罚文号: A青环罚字〔2019〕0529-1-1违法行为/案由: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下达处罚决定时间:2019年8月27日处罚金额:2000.0元关于成都金山洋养殖专业合作社行政处罚的公示行政处罚单位:成都金山洋养殖专业合作社企业统一社会代码:935101133942804979处罚文号:A青环罚字〔2019〕0603-4-1违法行为/案由: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影响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下达处罚决定时间:2019年8月27日处罚金额:8000.0元关于成都源聚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处罚的公示行政处罚单位:成都源聚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统一社会代码:9351011305006546XN处罚文号:A青环罚字〔2019〕0528-1-1违法行为/案由:私设暗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下达处罚决定时间:2019年8月12日处罚金额:200000.0元关于成都弘力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行政处罚单位:成都弘力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企业统一社会代码:91510113730191689L处罚文号: A青环罚字〔2019〕0702-2-1违法行为/案由: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下达处罚决定时间:2019年8月12日处罚金额:8048.0元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成高生环城罚字〔2019〕06028号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28043492E 法定代表人:栾汉忠地 址:成都高新区九兴大道八号我局于 2019 年6月19日至7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北侧大源中央公园内承建的大源中央公园配套设施项目建设中,使用了不符合排放标志管理规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该区域为成都市划定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区,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成高生环城检勘字[2019] 06061901号)、《调查询问笔录》(成高生环城调字〔2019〕06062101号)、《调查询问笔录》(成高生环城调字〔2019〕06070201号)和、《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我局于 2019 年 8 月 2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成高生环城罚告字〔2019〕06028号)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了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公司收到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缴纳罚款时请备注:环境监察行政处罚)。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行:成都银行高新支行户 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金融局账 户:20012012207050600012-3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或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2019 年 8月19日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成高生环城罚字〔2019〕06034号当事人:四川科达印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55978736U法人代表: 严浩注册地址:成都高新区天辰路39号我局于2019年7月 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厂界昼间和夜间噪声均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成高生环城(2019)检询字072201号]、监测报告(成测中心环监字第HJ20191314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19年8月 8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成高生环城罚告字〔2019〕06034号 )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了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2019年8月8日起七日内, 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人民币20000元)。
限你单位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缴纳罚款时请备注:环保行政处罚)。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行:成都银行高新支行户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金融局账户:20012012207050600012-3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成都市环境保护局或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2019年8 月19日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成高生环城罚字〔2019〕06031号当事人:成都久佳模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6530501XL法人代表: 陈举注册地址:成都高新区西区大道99号我局于2019年6月 12日至6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位于成都高新区西区大道99号的“模具精密零件加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公司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成高生环城(2019)检询字071200501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19年7月 23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成高生环城罚告字〔2019〕06031号)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了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 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48000元)。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缴纳罚款时请备注:环保行政处罚)。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行:成都银行高新支行户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金融局账户:20012012207050600012-3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或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2019年8 月5日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成高生环城罚字〔2019〕06022号当事人:四川杨天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13019473J法人代表: 陶奕沛注册地址:成都高新西区百叶路39号我局于2019年5月7日至5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9年5月7日,你公司位于成都高新西区百叶路39号的口服液车间技术改造项目中药提取车间真空浓缩器清洗废水经过雨水管网违规排入马河河道,经现场监测,你公司排放废水超过了《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21905-2008)表2标准。
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成高环城检勘字〔2019〕06050701号)、《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成高环城检勘字〔2019〕06052001号)、《环境行政执法询问笔录》(成高环城(2019)检询字05200601号)、监测报告(报告编号:成测中心环监字第20190790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19年7月 23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成高生环城罚听告字〔2019〕06022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成高生环城罚告字〔2019〕06022号)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了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在法定期限内, 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200000元)。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缴纳罚款时请备注:环保行政处罚)。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行:成都银行高新支行户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金融局账户:20012012207050600012-3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或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2019年8 月5日成都市龙泉驿生态环境局 查封决定书龙环查字〔2019〕005号成都英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696294923W;法定代表人:林上炜;大陆通行证件号码:01732558;生产经营地址: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南四路268号;我局于 2019年8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通过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成都市龙泉驿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龙环(2019)检勘字8-26-1号)、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厂区内挖掘出的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4桶黑色污泥予以查封。
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19年8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24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
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原址,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研究所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泉驿区人民政府或者成都市龙泉驿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成都市龙泉驿生态环境局2019年8月26日成都市龙泉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龙环罚字〔2019〕027号成都航发特种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61158U;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410901196906022716;法定代表人:冯玉平;地址(住址):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南四路3400号;我局于2019年3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涉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规模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案。
以上事实有:证据一、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龙环检勘〔2019〕检勘字032122401号)1份;影像证据1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冯玉平委托其公司副总经理胡淳接受调查询问笔录(龙环调询字〔2019〕4-9-1号)1份。
证据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冯玉平委托其公司副总经理胡淳提供的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明2份;环评审查批复(龙环建管【2009】复字60号)复印件1份;环评审查批复(龙环审批【2017】复字285号)复印件1份;资产评估报告书(成经瑞评报字【2019】第0301号)1份。
证据三、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我局于2019年5月24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龙环罚告字〔2019〕02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龙环听告字〔2019〕02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大写):人民币陆万零玖佰壹拾伍圆整(小写:¥60915.00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户名:成都市龙泉驿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51001556808050735175;执法公司代码;00927090-4。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或者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成都市龙泉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龙环罚字〔2019〕038号成都佑宠动物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MA663WGM9G;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510623199107023535;法定代表人:向奇;地址(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金枫路509号。
我局于2019年6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
以上事实有:证据一、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龙环(2019)检勘字060313404号)1份、《询问笔录》(龙环(2019)检询字060413401号)1份;现场照片7页。
证据二、当事人张俊洁接受询问笔录时提供的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明1份;张俊洁身份证明1份;张俊洁身份证复印件1份;租房合同复印件1份;动物诊疗许可证1份等资料。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我局于2019年7月29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龙环罚告字〔2019〕03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大写):人民币壹仟贰佰伍拾玖圆整(小写:¥1259.00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户名:成都市龙泉驿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51001556808050735175;执法公司代码;00927090-4。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或者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成都市龙泉驿生态环境局2019年8月26日成都市龙泉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龙环罚字〔2019〕034号龙泉驿区大面街办鑫浪歌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112MA6CQEFA60;投资人身份证号:510112198703102159;法定代表人:唐军;地址(住址):龙泉驿区大面街道洪河中路705号江申商厦1栋1单元3层8号;2019年3月26日夜间,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大面街办环保办工作人员对龙泉驿区大面街办鑫浪歌厅进行检查,检查时该歌厅处于正常营业状态,发现你歌厅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案。
以上事实有:证据一、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龙环检勘字(2019)3-26-1号)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龙环检勘字(2019)4-29-1号)1份;现场照片10张;询问笔录(龙环调询字〔2019〕5-14-1号)1份。
证据二、当事人接受询问笔录时提供的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唐军身份证复印件2份;唐军身份证明2份及其他证明材料。
证据三、成都市龙泉驿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龙环监字(2019)第JD042号》1份、《龙环监字(2019)第JD030号》1份。
你歌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18年8月1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龙环罚告字〔2019〕034号)告知你歌厅陈述申辩权,你歌厅于2019年8月15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请求减免行政处罚,经讨论决定,对你歌厅免于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理由及相关请求不予采纳,但鉴于你歌厅能够积极主动进行整改,消除环境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依法从轻对你歌厅进行行政处罚。
依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我局拟对你歌厅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大写):人民币壹万圆整(小写:¥10000.00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户名:成都市龙泉驿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51001556808050735175;执法公司代码;00927090-4。
你歌厅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或者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成都市新津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环罚〔2019〕59号成都蓉城骄子门业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RG894H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X地址: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9栋13层4号我局于2019年6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铝合金、木质门窗家具生产)环节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8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告字〔2019〕5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起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大写):人民币3000.00 元(叁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新津支行户名:新津县财政局收费票据监管中心账号:126608049366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津县人民政府或者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蒲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成都市新津生态环境局(代章)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