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爱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受星海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服务于该小区。
被告安某某系星海小区16-601室的业主。
2013年11月26日,安某某(甲方)与爱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业主入住协议》,协议就入住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费用、室内装修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7年12月8日,星海小区业主委员会(甲方)与爱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一份《星海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委托合同》,选聘爱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星海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物业基本情况、服务内容与质量、服务费用、双方权利与义务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其中委托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星海小区业主委员会未与爱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续签合同,但爱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仍继续服务于星海小区。
安某某因家中窗户窗框变形、玻璃碎裂,多次找爱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沟通、协商但问题仍未解决后,于2022年3月18日至3月19日更换了家中窗户,安某某的丈夫张红旗于2022年3月20日在爱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其出具的更换窗户承诺书上签字,在承诺书中约定,更换的窗户与原有窗户分割款式及外观颜色均保持一致,拆除原有窗户时确保不破坏原有外立面,如有破坏会及时修复;承诺书还对更换窗户期间的安全事项进行了承诺。
爱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安某某送达了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履行协议承诺并取得窗户抗风压及安全性检测合格证。
现爱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安某某未履行《业主入住协议》及更换窗户承诺书中的约定,更换的窗户与约定不符、也未取得本市检测机构抗风压及安全性能检测和合格证书等为由,将安某某诉至法院。
爱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安某某履行协议、承诺,将北城区星海二区16号楼601室的所有窗户恢复原状。
一审法院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爱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受星海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服务于该小区,其主张小区业主安某某未履行协议及承诺书约定,更换的窗户与约定不符,也未取得本市检测机构抗风压及安全性能检测和合格证书,影响建筑物外立面整体统一性、美观性、影响本市市容市貌,同时违反相关建筑物外立面规范和质量要求,要求安某某将窗户恢复原状。
首先,承诺书及爱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安某某签订的《业主入住协议》并未对窗户的分割形式、颜色等进行具体约定,该承诺书和协议不能证明安某某更换窗户违反了约定。
其次,安某某更换的窗户铝材具备检验报告及合证书,能够证明其更换后的窗户具备安全性能。
最后,爱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认为安某某更换的窗户影响建筑物外立面整体统一性、美观性、影响本市市容市貌,同时违反相关建筑物外立面规范和质量要求的理由也不能成立,安某某作为业主,其更换窗户的原因在于自家窗户变形、玻璃碎裂,在多次找爱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沟通未得到解决后,为保障正常生活需求,其自行更换了窗户,虽更换后的窗户分割形式、颜色与原窗户不一致,但并不影响建筑物外立面整体统一性、美观性及市容市貌,也不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的规定。
因此,爱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驳回爱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爱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查明,被告陈述因被告家窗户炸裂,漏风漏雨,窗户变形,多次与原告协商,原告不予解决,被告自行更换;原告陈述被告家窗户变形,原告知晓,虽不是原告的责任,但考虑到以后常打交道,也多次去被告家里解决,被告要求更换窗户原告也支持,但要求被告按照业主公约及更换窗户承诺书中的承诺,更换与原窗户颜色及分割款式相同的窗户并符合安全要求。
二审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原告、被告均认可被告更换案涉房屋的窗户系窗户变形所致即被告更换窗户是为了保障其一家正常生活的需求及安全的需要,并非被告有意实施影响其所在小区楼体外观的行为。
现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所更换的案涉窗户存在安全隐患及存在有法律法规禁止更换该款窗户的情形,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原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