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营者在店铺玻璃门内张贴广告是否属于违反市容环境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结合广告内容、大小、位置以及对市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评价,不应不作区分一律认定为影响市容环境。
经营者在临街店铺玻璃门内张贴适当招聘广告,是否属于擅自张贴影响市容市貌的宣传品。
欧某杰系广州市南沙区某餐饮店的经营者。
因招聘员工需要,欧某杰在其临街店面玻璃门内张贴员工招聘广告,尺寸大小为40CM×30CM,并留有固定电话和手机号码。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认为欧某杰在店铺张贴广告的行为影响市容环境,违反《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欧某杰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清理上述广告。
因欧某杰未自行清理,该局将招聘广告发布的固定电话号码录入系统,对该电话予以报停。
欧某杰不服电话报停行为,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欧某杰的诉讼请求。
欧某杰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通知通讯企业停止为欧某杰的电话号码提供通讯服务的行政行为违法。
城市乱张贴的小广告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和城市形象,是城市管理的一大顽疾,行政机关创新执法手段加强治理,并无不可,但应坚持依法治理的法治原则。
小店经济是就业岗位的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