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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系列」风险提示—混合销售及兼营

2023-02-11 来源:门窗加盟责任编辑:防火门 浏览数:4 门窗网

核心提示:随着金税三期的功能越来越强大,使得以前所谓节税的各种“捷径”无所遁形,对于现在的财务人员而言,不仅要保证各项数据的正确性,还要在原有的基础上能够做到合理合法的筹划,但是节税的“坑”不能误踩,因为税务人员可不承认“不知者无罪”哦。今天我们风险提示的主题就是“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下面通过一个案例带领大家看一下两者的区别,防止判断错误导致税收申报有误,使得多交或者少交补税、滞纳金以及罚款就得不偿失啦~~案例:A公司主营是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兼营铝合金门窗安装服务。20×9年5月,销售给B公司铝合金门窗取得产品

「专题系列」风险提示—混合销售及兼营

随着金税三期的功能越来越强大,使得以前所谓节税的各种“捷径”无所遁形,对于现在的财务人员而言,不仅要保证各项数据的正确性,还要在原有的基础上能够做到合理合法的筹划,但是节税的“坑”不能误踩,因为税务人员可不承认“不知者无罪”哦。
今天我们风险提示的主题就是“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带领大家看一下两者的区别,防止判断错误导致税收申报有误,使得多交或者少交补税、滞纳金以及罚款就得不偿失啦~~案例:A公司主营是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兼营铝合金门窗安装服务。
20×9年5月,销售给B公司铝合金门窗取得产品销售收入为11300元,同时取得为乙公司安装所销售门窗的劳务收入1090元。
6月,销售给C公司铝合金门窗取得销售收入22600元(并未提供安装劳务)。
同月下旬,A公司又为C公司安装C公司自行购买的铝合金门窗,取得劳务收入2180元。
以上各收入为含税价,款项未收取,且销售与安装铝合金门窗的收入能分开核算。
请问A公司5月以及6月要交多少增值税?解析:本案例表面上的问题是A公司在 5月6月对应取得的收入该交多少增值税,但根本问题是A公司5月6月都提供了销售服务和安装劳务,以上行为应该定性为混合销售还是兼营行为?确定行为性质才能确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一)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对照定义:一:A公司销售铝合金门窗属于销售货物,并且提供门窗安装劳务,销售与服务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且两项销售行为从逻辑上有着紧密的从属关系,有内在联系。
二:A公司销售铝合金门窗并同时提供安装劳务两项销售行为的对象系同一销售对象B公司,且销售款项均向B公司收取。
(也就是同一项销售行为、同一购买者、同一时间成立;并且该项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
所以,A公司5月份销售铝合金门窗给B公司并同时提供的安装劳务应该定性为混合销售行为。
由于A公司属于从事货物的生产销售的单位,所以,增值税税率适用13%。
5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1300+1090)/1.13*0.13=1425.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一)第三十九条 “兼营”的概念是指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A公司6月上旬销售铝合金门窗给C公司,但并未同时提供安装劳务。
6月下旬A公司提供安装劳务的是C公司从别处购买的铝合金门窗。
所以,有别于A公司在5月向B公司既提供了销售又提供安装劳务的行为,尽管两项业务的销售对象相同,但A公司6月份对C公司提供的铝合金门窗销售和安装业务属于各自独立的两项业务。
这种属于兼营。
应按照应税货物13%和应税建筑劳务9%两种税率分别缴纳增值税。
6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为:22600/1.13*0.13=200 2180/1.09*0.09=180A公司销售与安装铝合金门窗的收入能分开核算。
确认为兼营行为,则可以按照两项业务所适用的不同税率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果不能分开核算,则按照兼营业务中高税率的业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于主营业务和兼营业务存在税率差异的企业,记得分别核算,如果不能分别核算税率将会从高,由此增加企业税负。
值得注意的是,当主营业务税率偏高时,一些企业很可能为了降低税负,将混合经营故意拆分按照兼营行为核算,但实际上给企业自身隐藏了很大的涉税风险。
所以,企业不仅要正确认识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不能故意混淆,而且还必须清晰、准确核算各自的业务收入,以防止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今天关于混合销售与兼营的介绍就到这边啦~~下周我们将会针对混合销售的特殊规定做相关提示,再会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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