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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方当事人想解除合同,什么才是正确的打开方式?

2023-02-11 来源:门窗加盟责任编辑:门窗加盟 浏览数:3 门窗网

核心提示:合同解除是根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终了的制度,可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整体消灭。在恰当的时间节点依法正确行使合同解除权,有利于及时止损,更好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合同要如何解除?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我们准备了几个小问答和小例子~1一方作出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就可以解除吗?不一定,合同解除权分为单方解除权和双方解除权,两种类型要求不同。单方解除权,其行使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前提,当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时,就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只要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达到对方时即

合同一方当事人想解除合同,什么才是正确的打开方式?

合同解除是根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终了的制度,可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整体消灭。
在恰当的时间节点依法正确行使合同解除权,有利于及时止损,更好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合同要如何解除?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我们准备了几个小问答和小例子~1一方作出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就可以解除吗?不一定,合同解除权分为单方解除权和双方解除权,两种类型要求不同。
单方解除权,其行使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前提,当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时,就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
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只要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达到对方时即为生效,但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举个例子大明承租小红的房屋,双方约定大明超过约定时间1个月不付房租时,小红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当解除条件成就时,小红可以立即向大明发出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
在大明收到小红的通知时合同即为解除,无需征得大明的同意。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双方解除权,也称为协议解除,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解除合同,其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需要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举个例子大明承租小红的房屋,双方未约定合同解除条款,大明因经济困难无法支付房租时,可以及时向小红表示希望解除租赁合同;当大明同意解除合同时,双方即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合同即为解除。
注意:在此种情况下,欲解除合同的一方需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2一方行使单方解除权,另一方不同意怎么办?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举个例子大明和小红签订长期购销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约定小红应在每月底前向大明供应货物,若连续两个月未按期供应货物时,大明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后大明以小红未按期供应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小红不认可。
此时,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3如果联系不到另一方,怎么行使单方解除权?可以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
举个例子大明承租小红的房屋,双方约定大明超过约定时间1个月不付房租时,小红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后合同解除条件成就,但是小红无法联系到大明,双方也没有约定送达地址。
此时,小红可以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4如果没有约定解除条件,对方也不同意解除合同,怎么办?法律直接规定了几种合同解除条件,当法定解除事由出现后,当事人可以直接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
举个例子大明和小红订立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次日由小红向大明供应一批特定物。
签订合同当晚,发生泥石流灾害导致该批货物毁损。
此时,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小红可以向大明行使法定合同解除权,自通知到达时合同即为解除,无需征得大明的同意。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转自:余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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