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贵州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某建筑公司”)承接成都市天府新区杭州路某工程(二期)B地块主体工程。
2019年11月26日,贵州某建筑公司与重庆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签订《门窗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将某工程(二期)B地块主体工程3/4/5/7/8号楼门窗工程分包给某某公司。
2020年1月9日,某某公司与案外人沈某签订《门窗安装承包合同》将案涉工程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承包给沈某。
2020年3月9日,赵某某经人介绍到案涉工程从事打杂工作,约定工资200元/天,工资由沈某发放,由沈某统一安排工作。
2020年3月14日14时许,赵某某在案涉工地8号楼用绳索拉门窗上阳台时,不慎摔倒受伤。
随后赵某某到成都天府新区兴隆卫生院进行DR检查,诊断结果:1、右桡骨远端线型骨折;2、右尺骨茎突撕脱骨折。
2020年10月20日,赵某某向成都天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某公司从2020年3月9日起至今存在的劳动关系。
该委于2020年10月26日以当事人主体不适格决定不予受理,后赵某某起成都天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与某某公司从2020年3月9日起至今存在的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首先,赵某某在进入案涉工地时,已经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其次,赵某某自认其由沈某招聘,且由沈某发放工资并安排工作,某某公司与赵某某不具有形成劳动关系的合意。
另,关于赵某某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由主张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
但赵某某在进入案涉工地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系个人原因造成。
综上,法院认定赵某某与某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坤博律师简评劳动关系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是劳动者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同时,结合是否支付工资,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工作证、单位招聘时的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综合认定是否具备劳动关系。
另,结合本案,还应考虑劳动者的年龄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