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县各相关单位,各商户: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的规范设置,按照县委“干在实处、走在前列”行动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城区各街道、市场、商场等规范设置户外广告、门头牌匾整治规范通告如下:一、设置门头牌匾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单层建筑物上设置门头牌匾位置是一层门楣以上,檐口以下;二层以上建筑物设置门头牌匾位置是一层门楣以上,二层窗户以下;其设置长度和高度应符合相关规定。
沿街楼体立面除一楼门店外,其它位置不得设置牌匾。
(二)门头牌匾的设置实行一店一牌制度,禁止设置活动小灯箱。
提倡设置霓虹灯式、内显式、立体式门头牌匾。
(三)门头牌匾的设置在不导致次生污染的前提下应达到整齐划一、上下平齐、色彩协调、两线一面、安全规范的整体要求。
相邻门店应衔接无缝隙,高度、平面必须统一。
字体、颜色必须符合本街区设置要求。
(四)较大规模的商业连锁店、银行、邮政、电信等商业机构及其各网点设置的门头牌匾,在不影响所在街道整体风格的情况下,可依照其固有风格统一设置。
(五)牌匾广告文字要符合国家规范,采用汉、哈双语进行设置。
(六)凡歪斜破损、陈旧脱色、掉漆丢字或者字迹不清、不规范的户外广告、门头牌匾,必须按规定及时更换、维护修整、油饰刷新、补齐文字。
(七)临街店铺的外墙(台阶)、门、窗(橱窗)、遮阳蓬上不得做图文广告。
(八)提倡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制作户外广告、牌匾。
各业主在以后所制作的门头牌匾都应使用铝塑板或更高档材质,不准再使用广告喷绘材质。
(九)各种布制广告、悬空牌匾、纸制广告、落地牌、占道设置的抱柱广告、占道摆放的实物广告、旗幌、商幌和墙体广告应当予以清除。
二、凡在城区内设置户外广告、门头牌匾、商业户外牌匾的,由阿克塞县住建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进行受理和审批。
设置户外广告、门头牌匾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设置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三)设置户外广告牌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四)户外广告位置关系图,正立面图和彩色效果图;(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利用业主共有的居住建筑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当提供相关业主同意的证明材料。
三、门头牌匾的设置单位(门店)应按批准的时间、位置、朝向、形式、规格、内容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
确须变更的,应按原申请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新;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等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设置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修复、更换,并在修复、更换前停止使用。
四、办理门头牌匾审批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设置门头牌匾的企业和商户提交申请表,工作人员现场勘测后,填写勘查意见,经领导审签合格后作出书面决定。
希望广大临街商户认真配合,积极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履行应尽义务。
凡是未办理备案手续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阿克塞县城建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凡是不符合县城建设风貌的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全部进行更新和更换,如不按要求时限进行更换的,由阿克塞县城建监察大队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阿克塞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立案查处。
对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阿克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