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ng)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第一篇建筑设计1设计基本规定1.1一般规定1.2方便残疾人、老年人规定2室内环境设计2.1热工与节能2.2照明2.3隔声和噪声限制3屋面防水设计3.1一般规定3.2防水4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4.1公共建筑4.2居住建筑4.3防空地下室第二篇建筑防火1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2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2.1一般规定2.2 防火间距2.3消防车道3防火和构造3.1防火和防烟分区3.2建筑构造3.3建筑装修3.4防烟和排烟3.5火灾自动报警装置4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4.1一般规定4.2安全疏散距离和出口宽度4.3疏散楼梯间、楼梯和门4.4消防电梯5灭火设施5.1一般规定.5.2室外消防给水5.3室内消防给水5.4固定灭火设施5.5消防水泵房第三篇建筑设备1给水和排水设备1.1管道布置1.2水质和防回流污染1.3卫生设备和水处理2燃气设备2.1室内燃气管道2.2瓶装液化石油气2.3燃气的计量2.4居民生活用气2.5公共建筑用气2.6燃烧烟气的排除3采暧、通风和空调设备3.1一般规定3.2采暖3.3通风3.4空调3.5制冷3.6自动控制3.7消声和隔振4电气和防雷设备4.1供配电系统4.2变电设备4.3防雷5电梯第四篇勘察和地基基础1地基勘察1.1 一般规定1.2特殊性土1.3勘察成果2地基设计2.1一般规定2.2山区地基2.3特殊性主3基础设计3.1扩展基础3.2箱筏基础3.3桩基础4基坑支护5地基处理第五篇结构设计1基本规定1.1结构安全等级1.2结构荷载和组合2混凝土结构设计2.1钢筋混凝土结构2.2预应力和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2.3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3钢结构设计3.1普通钢结构3.2薄壁型钢结构3.3高层建筑钢结构3.4钢网架结构4砌体结构设计4.1无筋砌体结构4.2配筋砌体结构5木结构设计5.1一般规定5.2构造要求5.3防腐、防虫和防火6围护结构6.1玻璃幕墙结构6.2玻璃屋顶结构6.3饰面砖第六篇房屋抗震设计1抗震设防依据和分类2基本规定2.1地震影响、场地和地基基础2.2建筑布置和结构选型2.3结构材料2.4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3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3.1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3.2钢筋轻骨料混凝土结构4多层砌体结构抗震设计4.1一般规定4.2粘土砖、多孔砖房屋4.3混凝土小型砌块房屋5钢结构抗震设计5.1高层钢结构房屋6混合承重结构抗震设计6.1底层框架和多层内框架房屋6.2单层空旷房屋第七篇结构鉴定和加固1结构安全性鉴定1.1一般规定1.2混凝土结构构件1.3钢结构构件1.4砌体结构构件1.5木结构构件1.6古建筑木结构1.7地基基础2房屋抗震鉴定2.1抗震鉴定设防依据2.2一般规定2.3砌体房屋2.4钢筋混凝土房屋2.5内框架和底层框架房屋2.6空旷房屋2.7古建筑木结构3结构加固3.1抗震加固规定3.2砌体房屋3.3钢筋混凝土房屋3.4内框架和底层框架房屋3.5空旷房屋3.6古建筑木结构3.7地基基础第八篇施工质量和安全1地基基础施工质量1.1一般规定1.2特殊性土1.3桩基础1.4基坑支护1.5地基处理2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2.1一般规定2.2钢筋连接2.3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2.4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2.5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工程2.6冬期施工3钢结构施工质量3.1普通钢结构工程3.2薄壁型钢结构工程3.3钢网架结构工程4砌体结构施工质量4.1一般规定4.2块体和砂浆4.3砌砖工程4.4混凝土砌块工程4.5配筋砌体工程4.6冬期施工5木结构施L质量5.1对材质标准和干燥要求5.2施工规定5.3胶合木结构制作6屋面防水施工质量7设备安装质量7.1燃气设备7.2通风和空调设备8施工安全要求8.1临时用电8.2高处作业8.3机械使用第一篇建筑设计1设计基本规定1.l一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JGJ 37—872. 1.2基地高程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2.2.1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线。
3.3.2地面排水一、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
4. 2.1楼梯二、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 0.55 +(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楼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九、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4.2.4栏杆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 1.20m;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
4.4.4楼地面四、存放食品、食料或药物等房间,其存放物有可能与地面直接接触者,严禁采用有毒性的塑料、涂料或水玻璃等做面层材料。
4. 5.2窗四、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7.1建筑物内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上述用房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配电及变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四、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
4.8.1管道并三、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井内。
4.9.1烟道、通风道五、排烟和通风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
1.2方便残疾人、老年人规定《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JGJ 50-883.2.2室内外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坡道连接。
3.2.3出入口的内外,应留有不小于 1.50m X1.50m平坦的轮椅回转面积。
3.3.1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厅、过厅及走道等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坡道,坡道的宽度不应小于0.90m。
3.3.2每段坡道坡度、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每段坡道的坡度、允许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 表3.3.2坡道坡度(高/长)*1/8*1/101/12每段坡道允许高度(m)0.350.600.75每段坡道允许水平长度(m)2.806.009.003.3.6坡道两侧应在0.90m高度处设扶手,两段坡道之间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3.4.3主要供残疾人使用的走道一、走道两侧的墙面,应在0.90m高度处设扶手;四、走道一侧或尽端与地坪有高差时,应采用栏杆、栏板等安全设施。
3.5.1供残疾人通行的门不得采用旋转门和不宜采用弹簧门。
3.5.2门扇开启的净宽不得小于0.80m。
3.11.1公共厕所五、在大便器、小便器临近的墙壁上,应安装能承受身体重量的安全抓杆。
3.11.3公共浴室六、在浴盆及淋浴临近的墙壁上,应安装安全抓杆。
3.12.1会堂、报告厅、影剧院及体育场馆等建筑的轮椅席,应设在便于疏散的出入口附近。
3.13.1残疾人停放机动车车位,应布置在停车场(楼)进出方便地段,并靠近人行通路。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JGJ 122-994.1.4老年人建筑层数为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电梯。
4.2.1 老年人居住建筑出入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 1.50m X1.50m的轮椅回旋面积。
4.3.1老年人居住建筑过厅应具备轮椅、担架回旋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户室内门厅部位应具备设置更衣、换鞋用橱柜和椅凳的空间。
2户室内面对走道的门与门、门与邻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0m,应保证轮椅回旋和门扇开启空间。
3户室内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4.3.3老年人出入经由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
4.4.1老年人居住建筑和老年人公共建筑,应设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缓坡楼梯。
4.4.6设电梯的老年人建筑,电梯厅及轿厢尺度必须保证轮椅和急救担架进出方便,轿厢沿周边离地0.90m和O.65m高处设介助安全扶手。
4.5.1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卧室,老年人公共建筑中的疗养室、病房,应有良好朝向、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4.8.4供老人活动的屋顶平台或屋顶花园,其屋顶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10m;出平台的屋顶突出物,其高度不应小于0.6Om。
5.0.8老年人专用厨房应设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5.0.9电源开关应选用宽板防漏电式按键开关。
5.0.11老人院床头应设呼叫对讲系统、床头照明灯和安全电源插座。
2室内环境设计2.1热工与节能《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 50176-933.2.5外墙、屋顶、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楼板和不采暖楼梯间的隔墙等围护结构,应进行保温验算,其传热阻应大于或等于建筑物所在地区要求的最小传热阻。
4.1.1设置集中采暖的建筑物,其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计算确定:4.3.1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4.4.2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外部窗户的保温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严寒地区各朝向窗户,不应低于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的二级水平。
二、寒冷地区各朝向窗户,不应低于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的五级水平。
4.4.3阳台门下部门肚板部分的传热系数,严寒地区应小于或等于1.35W/(平方米.K);寒冷地区应小于或等于1.72W/(平方米·K)。
4.4.4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窗户的气密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大于或等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三级水平;对于 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二级水平。
二、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小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四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三级水平。
5.1.1 在房间自然通风情况下,建筑物的屋顶和东、西外墙的内表面最高温度,应满足下式要求:6.1.2采暖期间,围护结构中保温材料因内部冷凝受潮而增加的重量湿度允许增量,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 26-954.2.1不同地区采暖居住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
5.2.10设计中应提出对锅炉房、热力站和建筑物入口进行参数监测与计量的要求。
锅炉房总管,热力站和每个独立建筑物入口应设置供回水温度计、压力表和热表(或热水流量计)。
补水系统应设置水表。
锅炉房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
单台锅炉容量超过7.OMW的大型锅炉房,应设置计算器监控系统。
5.2.11热水采暖供热系统的一、二次水的动力消耗应予以控制。
一般情况下,耗电输热比,即设计条件下输送单位热量的耗电量EHR值应不大于按下式所得的计算值:5.3.3当供热热媒与采暖管道周围空气之间的温差等于或低于6O℃时,安装在室外或室内地沟中的采暖供热管道的保温厚度不得小于表5.3.3中规定的数值。
5.3.5当系统供热面积大于或等于 5万 mZ时,应将 200~300MM 管径的保温厚度在表5.3.3最小保温厚度的基础上再增加 10MM。
2.2照明2.3隔声和躁声限制3屋面防水设计3.1一般规定《房屋工程技术规范》GB50207-943.0.1房屋工程根据建筑的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以及防水层耐用年限等,将房屋防水分为四个等级,按不同等级进行设防,并应符合表3.0.1的要求。
3.2防水《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207—944.1.2卷材防水屋面结构层为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板时,应采用细石混凝土灌缝,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 。
灌缝的细石混凝土宜掺微膨胀剂。
当屋面板板缝宽度大于40MM或上窄下宽时,板缝内应设置构造钢筋。
4.1.4卷材防水屋面基层与突出屋面结构(女儿墙、立墙、天窗壁、变形缝、烟囱等)的连接处,以及基层的转角处(水落口、檐口、天泡、檐沟、屋脊等),均应做成圆弧。
内部排水的水落四周围应做成略低的凹坑。
4.3.3卷材防水屋面在纬度 40摄氏度以北地区且室内空气湿度大于 75%,或其它地区室内空气湿度常年大于 80%时,保温屋面应设置隔汽层。
4.3.8卷材防水屋面天沟、檐沟纵向坡度不应小于1 %;沟底水落差不得超过20Omm。
天沟、檐沟排水不得流经变形缝和防火墙。
4.3.10卷材防水屋面水落管内径不应小于75mm;水落管距离墙面不应小于20mm,其排水口距散水坡的高度不应大于200MM。
水落管应用管箍与墙面固定。
4.3.12高低跨卷材防水屋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4.3.12.1高低跨变形缝处的防水处理应采用有足够适应变形能力的材料和构造措施,必要时应严密封闭。
4.3.12.2当高跨屋面为无组织排水时,低跨屋面受水冲刷的部位应加铺一层整幅卷材,再铺设3O0~500MM宽的板材加强保护;当有组织排水时,水落管下应加设钢筋混凝土水簸箕。
4.3.13跨度大于18m的屋面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4.3.13.1 跨度大于18m的卷材防水屋面设计应采用结构找坡来满足排水坡度的要求。
4.3.13.2防水卷材采取满粘法施工时,找平层应做分格缝。
4.3.13.3无保温层的屋面,板端缝应采用空铺附加层或卷材直接空铺处理,空铺宽度直为200~300 MM。
4.3.15上入卷材防水屋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4.3.15.1当上人屋面选用块体或细石混凝土面层时,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确定其面层厚度。
4.3.15.2块体或细石混凝土面层与防水层之间应作隔离层。
4.3.16卷材防水屋面上设施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4.3.16.1设施基座与结构层相连时,防水层宜包裹设施基座的上部,并在地脚螺栓周围作密封处理。
4.3.16.2在防水层上放置设施时,设施下部的防水层应做附加增强层,必要时应在其上浇筑细石混凝土,其厚度应大于50MM。
4.3.16.3需经常维护的设施周围和屋面出入口至设施之间的人行道应铺设刚性保护层。
5.1.1涂膜防水屋面主要适用于防水等级为三级、四级的屋面防水,也可用作1级、二级屋面多道防水设防中的一道防水层。
6.1.1刚性防水屋面主要适用于防水等级为三级的屋面防水,也可用作一、二级屋面多道防水设防中的一道防水层;不适用于设有松散材料保温层的屋面以及受较大震动或冲击的建筑屋面。
6.1.2刚性防水屋面的结构层宜为整体现浇的钢筋混凝土。
当屋面结构层采用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板时,应用细石混凝土灌缝,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 ,灌缝的细石混凝土宜掺微膨胀剂。
当屋面板板缝宽度大于4OMM或上窄下宽时,板缝内应设置构造钢筋;板端缝应进行密封处理。
6.1.3刚性防水层与山墙、女儿墙以及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均应做柔性密封处理。
6.1.6刚性防水层应设置分格缝,分格缝内应嵌填密封材料。
6.1.8刚性防水层内严禁埋设管线。
6.3.3细石混凝土防水层的厚度不应小于40mm,并应配置直径为 4~6mm,间距为100~200MM的双向钢筋网片。
钢筋网片在分格缝处应断开,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
普通细石混凝土、补偿收缩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
补偿收缩混凝土的自由膨胀率应为 0.05%~0.1 %。
6.3.4刚性防水屋面:防水层的分格缝应设在屋面板的支承端、屋面转折处、防水层与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并应与板缝对齐。
6.3.6块体刚性防水层应用1:3水泥砂浆铺砌;块体之间的缝宽应为12~15MM;座浆厚度不应小于25mm;面层应用1:2水泥砂浆,其厚度不应小于12mm。
水泥砂浆中应掺入防水剂。
4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4.1公共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 39-873.1.4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3.6.4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
3.6.5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O.60m。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
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O.26m。
四、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3.6.6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
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3.7.2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人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m。
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在距地0.60~1.20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
四、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
3.7.4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3.7.5幼儿经常接触的1.30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GBJ99-862.1.1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三、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五、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3.3.7化学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四、实验室内应设置一个事故急救冲洗水嘴。
5.3.2教学用房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二、教室、实验室靠外廊、单内廊一例应设窗。
但距地面2000MM范围内,窗开启后不应影响教室使用、走廊宽度和通行安全。
五、二层以上的教学楼向外开后的窗,应考虑擦玻璃方便与安全措施。
6.3.4楼梯井的宽度,不应大于200MM。
当超过200MM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6.3.5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
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 1100mm。
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JGJ 67—893.1.3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
建筑高度超过75m的办公建筑电梯应分区或分层使用。
3. 1.7走道一、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3.1.7的规定。
二、走道地面有高差时,当高差不足二级踏步时,不得设置台阶,应设坡道。
《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 JGJ 91-833.1.5基地应避开噪声、振动、电磁干扰和其它污染源,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对科学实验工作自身产生的上述危害,亦应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2.6使用有放射性、爆炸性、毒害性和污染性物质的独立建筑物或构筑物,在总平面中的位置应符合有关安全、防护、疏散、环境保护等规定。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41——873.1.3文化馆设置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置在当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JGJ 57-884.3.1观众厅内走道的布局应与观众席片区容量相适应,与安全出口联系顺畅,宽度符合安全疏散计算要求。
4.3.5观众厅纵走道坡度大于1:10时应做防滑处理,如铺设地毯等应作阻燃处理,并有可靠的固定方式。
坡度大于1:6时应做成高度不大于0.20m的台阶。
4.3.6座席地坪高于前面横走道0.5Om时及座席侧面紧临有高差之纵走道或梯步时应设栏杆,栏杆应坚固,不遮挡视线,水平荷载不应小于IkN/m。
4.3.7楼座前排栏杆和楼层包厢栏杆高度不应遮挡视线,并应采取措施保证人身安全,实心部分不得低于0.40m。
5. 3.9凡为舞台机械而设的台仓,其地坑、平台、检修空间和通道,必须设固定的工作梯和坚固连续的栏杆。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62-903.1.6锅炉房、冷却塔等不宜设在客房楼内,如必须设在客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并应采取防火、隔声、减震等措施。
3. 2.3卫生间。
四、卫生间不应设在餐厅、厨房、食品贮藏、变配电室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JGJ 48-883.1.6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二、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 30m;3.1.11 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的建筑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四、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音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
3.3.3食品类商店仓储部分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根据商品不同保存条件和商品之间存在串味、污染的影响,应分设库房或在库内采取有效隔离措施;二、各种用房地面、墙裙等均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严禁采用有毒和起化学反应的涂料。
3.2.10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二、饮食店的灶台不宜面向公共通道,并应有良好排烟通风设施;四、各店铺的隔墙、吊顶等的饰面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商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并不得任意添加设计规定以外的超载物。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JGJ 64-892.0.2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2.0.4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3.2.7就餐者专用的洗手设施和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二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应设洗手间和厕所,三级餐馆应设专用厕所,厕所应男女分设。
三级餐馆的餐厅及二级饮食店饮食厅内应设洗手池;一、二级食堂餐厅内应设洗手池和洗碗池;四、厕所应采用水冲式。
3.3.3厨房与饮食制作间应按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 加工、备餐、餐具洗存等工艺流程合理布置,严格做到原料与成品分开,生食与熟食分隔加工和存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副食粗加工宜分设肉禽、水产的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入细加工间避免反流。
遗留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理;二、冷荤成品应在单间内进行拼配,在其人口处应设有洗手设施的前室;三、冷食制作间的人口处应设有通过式消毒设施;四、垂直运输的食梯应生、熟分设。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38-993.1.4图书馆宜独立建造。
当与其它建筑合建时,必须满足图书馆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并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
4.1.8电梯井道及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不宜与阅览室毗邻。
并应采取消声、隔声及减振措施,减少其对整个馆区的影响。
4.2.9书库内工作人员专用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80m,坡度不应大于45度,并应采取防滑措施。
4.5.5 300座位以上规模的报告厅应与阅览区隔离,独立设置。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CJ25-863.2.11档案库每开间的窗洞面积与外墙面积比不应大于1:10。
一、档案库不应采用跨层或跨间的通长窗。
二、楼板不应任意开设洞口,如需设置垂直传送设施时应做成封闭式竖井,其围护结构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二小时的非燃烧体和丙级防火门,并有良好的密闭性。
4.7.1档案馆的外门及底层外窗均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如有外遮阳设施时,亦应做防盗处理。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CJ124-993.0.2设有火化间的殡仪馆宜建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有利于排水和空气扩散。
5.3.2悼念厅的出入口应设方便轮椅通行的坡道。
5.5.6骨灰寄存用房应有通风换气设施。
6.1.1殡仪区中的遗体停放、消毒、防腐、整容、解剖和更衣等用房均应进行卫生防护。
6.1.3消毒室、防腐室、整容室和解剖室应单独为工作人员设自动消毒装置。
6.1.7火化区内应设置集中处理火化间废弃物的专用设施。
6.2.5骨灰寄存区中的祭悼场所应设封闭的废弃物堆放装置。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JGJ 60-993.2.2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二级汽车站进站口、出站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出站口宽度均不应小于 4 m;2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旅客主要出入口应设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并应有隔离措施;3汽车进站口、出站口距公园、学校、托幼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出人口距离不应小于20m;4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保证驾驶员行车安全视距。
《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86-922.2.5客运站的站前广场、站房和客运码头应配套设置。
站前广场、站房和客运码头应布置在沿江或沿海城市道路的同一侧。
4.0.3客房滚装船码头应设置安全、方便的旅客和车辆上、下船设施。
在码头附近,应设置乘船车辆的专用停车场。
停车场的停车规模,不应小于同时发船所载车辆数的一倍。
5.1.4站房应设置保障旅客安全和方便的上下船廊道,且应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相应设施。
5.6.3出境和入境用房的布置,必须避免联检前的旅客及行包与联检后的旅客及行包接触混杂。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 GB 50226-955.1.4特大型、大型站应设检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设施。
5.2.2进站广厅入口处应至少设一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坡道。
6.1.4当综合型站房中设有锅炉房、库房、食堂时,应设置运送燃料、货物、垃圾的单独出入口。
6.1.5站房靠近线路一侧的非铁路房屋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 100一983.2.1.4库址内车行道与人行道应严格分离,消防车道必须畅通。
3.2.8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人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 2m处作视点的 120度范围内至边线外7.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4.1.6汽车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4. 2.13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有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或存放的库房。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49-882.2.2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2.2.4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
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3.1.4电梯一、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24m时,应设污物梯。
3.1.6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 1/10,并应有防滑措施。
3.1.14厕所三、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
3.4.11 儿科病房 五、儿童用房的窗和散热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3.5.1 20床以上的一般传染病房,或兼收烈性传染病者,必须单独建造病房,并与周围的建筑保持一定距离。
3. 5. 3 传染病病房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平面应严格按照清洁区件清洁区和污染区布置。
二、应设单独出人口和入院处理处。
三、需分别隔离的病种,应设单独通往室外的专用通道。
四、每间病房不得超过4床。
两床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10m。
五、完全隔离房应设缓冲前室;盥洗、浴厕应附设于病房之内;并应有单独对外出口。
3.7. 3放射科防护对诊断室相疗室的墙身、楼地面、门窗防护屏障、洞口、嵌入体和缝隙等所采用的材料厚度、构造均应按设备要求和防护专门规定有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
3.8.2核医学科的实验室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分装、标记和洗涤室,应相互贴邻布置,并应联系便捷。
二、计量室不应与高、中活性实验室贴邻。
三、高、中活性实验室应设通风柜,通风柜的位置应有利于组织实验室的气流不受扩散污染。
3.8.4核医学科防护三、照相机室应设专用候诊处;其面积应使候诊者相互间保持1M的距离。
3.17.1营养厨房严禁设在有传染病科的病房楼内。
3.17.4焚毁炉应有消烟除尘的措施。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40—873.1.2疗养院建筑超过四层应设置电梯。
3.1.5疗养院主要建筑物的坡道、出入口、走道应满足使用轮椅者的要求。
3.2.11疗养院疗养员活动室必须光线充足,朝向和通风良好。
4.2居住建筑《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19993.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3.2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3.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3.4.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
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6.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3.6.3利用玻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l/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3.7.2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3.9.1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4.1.2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
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M。
4.1.3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
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
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4.1.5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4.1.6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人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注:1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人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2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人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3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
其顶层住户人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时,可不设电梯。
4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
4.2.1外廊、内天并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O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O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4.2.3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4.2.5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4.4.1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
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4.5.1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4.5.4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JGJ 36—873.2.5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3.5.3宿舍最高居住层的楼地面距人口层地面的高度大于2Om时,应设电梯。
4.3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038-943.1.3防空地下室距甲类、乙类易燃易爆生产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00m。
3.1.5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进风口、排风口、排烟口和通风采光窗的布置,应符合战时及平时使用要求和地面建筑规划要求。
3.1.6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直穿过人防围护结构。
当因条件限制需要穿过其顶板时,只允许给水、采暖、空调冷媒管道穿过,且其公称直径不得大千万75MM。
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3.3.3相邻抗爆单元之间应设置抗爆隔墙。
当墙上开设连通口时,应在门洞的一侧设置抗爆挡墙。
抗爆挡墙的材料和厚度应与抗爆隔墙一致。
抗爆隔墙和抗爆挡墙均可在临战时砌筑。
抗爆隔墙和抗爆挡墙尚应符合以下要求:3.3.3.1采用钢筋混凝土墙时,其厚度不应小于200mm;3.3.3.2采用砖墙时,其厚度不应小于370MM,并应沿墙高每500mm配置3f6通长的钢筋,且应与钢筋混凝土墙(柱)拉结。
3.3.4防空地下室中每个防护单元的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应自成系统。
相邻防护单元之间应设置防护密闭隔墙。
当墙上开设门洞时,应在其两侧设置防护密闭门。
若相邻防护单元的防护等级不同,高抗力的防护密闭门应设置在低抗力防护单元一侧;低抗力的防护密闭门应设置在高抗力的防护单元一侧。
3.3.7防空地下室顶板底面不宜高出室外地面。
5级和6级防空地下室,当上部建筑采用砖混结构时,其顶板底面可高出室外地面。
但必须满足下列要求:3.3.7.16级防空地下室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大于1.0m。
高出室外地面的外墙必须满足战时各项防护要求。
3.3.7.25级防空地下室,当地应具有取土条件;其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大于 0.5M;并应在临战时覆土。
3.4.1防空地下室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3.4.1.1 防空地下室的每个防护单元不应少于两个出入口(不包括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其战时使用的主要出入口应设在室外,且不应采用竖井式。
3.4.6当电梯由地面通至地下室时,电梯必须设置在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密闭区以外。
3.5.9贮油间直与发电机室分开布置,并应设置向外开启的防火门,其地面应低于附近房间或走道地面150~200MM或设门坎。
严禁排烟管、风管、给排水管、电线等穿过贮油间。
3.6.3防空地下室的顶板不应抹灰。
墙面抹灰不得掺用纸筋等可能霉烂的材料。
密闭信道、防毒信道、洗消间、简易洗消间、滤毒室、扩散室以及战时易染毒的通道和房间墙面、项面、地面均应平整光洁,易于清洗。
第二篇建筑防火1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1997年版)2.0.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1997年版)1.0.53.0.13.0.3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3.0.2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3.0.4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0.7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 200kg/M2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3.0.2条的规定提高 0.50h。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973.0.2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三级。
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3.0.3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 1、2、3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 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注:甲、已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38-996.1.2图书馆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6.1.3图书馆特藏库、珍善本书库的耐火等级均应为一级。
6.1.4建筑高度超过24m,藏书量不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5建筑高度不超过24m,藏书量超过10万册但不超过100万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6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藏书量不超过10万册的图书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但其书库和开架阅览室部分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41—874 .0.2文化馆的建筑耐火等级对于高层建筑不应低于二级,对于多层建筑不应低于三级。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58—887.1.2任何等级电影院的放映室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JGJ 60—995.1 .2公路汽车客运站的耐火等级,一、二、三级站不应低于二级,四级站不应低于三级。
《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86—926.0.2各级港口客运站的站房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
《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124—997.1.1殡仪馆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H级。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 50226-958.1.1各型铁路旅客车站的站房、站台雨篷及地道、天桥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
2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2.1一般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 (1997年版)5.4.1总蒸发量不超过6T、 单台蒸发量不超过2T 的锅炉,总额定容量不超过1260kVA、单台额定容量不超过630kVA的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以及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可贴邻民用建筑(除观众厅、教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和病房外)布置,但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
上述房间不直布置在主体建筑内。
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一、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面、下面或贴邻,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包括变压器室之间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的隔墙,应设防火墙。
二、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靠外墙的部位,并应在外墙上开门。
首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间墙。
三、变压器下面应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多油开关、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5.4.2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住宅建筑的底层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OO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住宅分隔开。
商业服务网点的安全出口必须与住宅部分隔开。
《高居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1997年版)4.1.2燃油、燃气的锅炉,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除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锅炉外,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高层建筑或裙房内时,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6.00t/h,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2.00t/h;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应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超过630kV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OO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2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
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OOM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
3变压器下面应设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1.3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O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2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O0h的需要量,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3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1.5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 400平方米。
2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3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4.1.6当高层建筑内设托儿所、幼儿园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
4.1.7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4.1.10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2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OO立方米,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11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总储量超过 1.OOm3、而不超过 3.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3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4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974.1.1 车库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4.1.2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
4.1.3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独立建造。
当停车数量不超过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IV类汽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4.1.41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二、三、四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首层或与其贴邻建造,但不得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病房楼及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组合或贴邻建造。
4.1.6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贮存室。
4.1.7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林油机。
4.1.8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严禁设置地下室和地沟。
4.1.10车库区内的加油站、甲类危险物品仓库、乙炔发生器间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的下面。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 GB 50226—958.1.2铁路旅客车站站房严禁设置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存放处。
2.2防火间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16—87 (1997年版)5.2.1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
《居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1997年版)4.2.1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4.2.5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手表4.2.5的规定。
4.2.6高层医院等的液体储罐总容量不超过3.O0立方米时,储罐间可一面贴邻所属高层建筑外墙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4.2.7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煤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974.2.1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库房外的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4.2.5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甲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厂房、库房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增加 2m。
4.2.6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6的规定。
4.2.8车库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8的规定。
4.2.9车库与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9的规定。
2.3消防车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1997年版)6.0.1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应超过160m。
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6.0.2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M。
6.0.8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6.0.9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
6.0.10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 12m X 12m的回车场。
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停车场面积不应小于 15m X 15m。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1997年版)4.3.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O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高层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
4.3.6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3防火和构造3.1 防火和防烟分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87(1997年版)1.0.3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它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
屋顶上的撩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无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人层数内。
5.1.1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要求。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1997年版)5.1.1 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5.1.1的规定。
5.1.3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平方米,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一倍。
5.1.4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5.1.1的规定。
5.1.5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迭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2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
3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1.6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0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0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975.1.1汽车库应设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5.1.3机械式立体车库的停车数超过50辆时,应设防火墙或防火隔墙进行分隔。
5.1.4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具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500m2。
5.1.5修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0m2,当修车部位与相邻的使用有机溶剂的清洗和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墙分隔时,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4000m2。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38—996.2.2图书馆基本书库、非书数据,藏阅合一的阅览空间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为单层时,不应大于1500m2;当为多层,建筑高度不超过24m时,不应大于 1000m2;当建筑高度超过 24m时,不应大于 700m2;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书库,不应大于300m2。
6.2.3珍藏本书库、特藏库,应单独设置防火分区。
6.2.4采用积层书架的书库,划分防火分区时,应将书架层的面积合并计算。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JGJ 48-884.1.7商店建筑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敞楼梯、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防火规范的规定。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4.0.3综合医院建筑的防火分区一、医院建筑的防火分区应结合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区划分。
二、防火分区的面积除按建筑耐火等级和建筑物高度确定外,病房部分每层防火分区内,尚应根据面积大小和疏散路线进行防火再分隔;同层有二个及二个以上护理单元时,通向公共走道的单元入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
三、防火分区内的病房、产房、手术部、精密贵重医疗装备用房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OOh的非燃烧体与其它部分隔开。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62—904.0.5旅馆建筑内的商店、商品展销厅、餐厅、宴会厅等火灾危险性大、安全性要求高的功能区及用房,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或设置相应耐火极限的防火分隔,并设置必要的排烟设施。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66-915.1.1博物馆藏品库区的防火分区面积,单层建筑不得大于1500m2,多层建筑不得大于1000m2,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隔间面积不得大于500m2。
陈列区的防火分区面积不得大于2500m2,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隔间面积不得大于 1000m2。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124—997.2.3殡仪馆内骨灰寄存用房的防火分区隔间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为单层时不应大于 800m2;当建筑高度在 24m以下时,每层不应大于 500m2;当建筑高度大于 24m时,每层不应大于 3O0m2。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 GB 50226-958.1.3综合型铁路旅客站房内非铁路用房应与旅客车站用房严格划分防火分区。
8.1.4特大型铁路旅客站的进站广厅防火分区面积不得大于50 00m2。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25-865.1.1档案库应作为一个单独的防火分区,库区与其它部分的隔墙均应为防火墙,采用耐火极限不少于4.00h的非燃烧体。
其它内部隔墙采用耐火极限不少于2.O0h的非燃烧体。
3.2建筑构造《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1997 年版)7.1.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钢筋混凝土的框架上。
防火墙应截断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屋顶结构,且应高出非燃烧体屋面不小于40cm,高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屋面不小于50cm。
7.1.4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民用建筑如必须设置时,其两侧的墙身截面厚度均不应小于12cm。
防火墙上不应开门窗洞口,如必须开设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并应能自行关闭。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
其它管道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将缝隙紧密填塞。
7.1.5建筑物内的防火墙不应设在转角处。
如设在转角附近,内转角两侧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7.1.6设计防火墙时,应考虑防火墙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致使防火墙倒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1997年版)5.2.2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当水平间距小于 2.00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5.2.4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
其它管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空隙填塞密实。
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5.2.7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O0h的隔墙,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5.2.8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平方米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3.1电梯并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
电梯井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
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
5.3.2电缆井、管道并、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并,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5.3.3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并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975.1.6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其它建筑物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
设在其它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的汽车库)、修车库与其它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窗、洞口的上方应设置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
外墙的上、下窗间墙高度不应小于1 .2m。
防火挑檐的宽度不应小于l米,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5.1.7汽车库内设置修理车位时,停车部位与修车部位之间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3.O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
5.1.10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相邻部位分隔。
5.3.3除敞开式汽车库、斜楼板式汽车库以外的多层、高层、地下汽车库,汽车坡道两侧应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的出入口应采用水幕、防火卷帘或设置甲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停车区隔开。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25-865.2.3档案库严禁用明火采暖。
烟囱不应穿越或紧靠库区。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38-996.2.1图书馆基本书库、非书数据库应用防火墙与其毗邻的建筑完全隔离,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6.2.7书库楼板不得任意开洞,所有提升设备及竖井井壁均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成,耐火极限不得低于2.00h,井壁上的传递洞口应安装防火闸门。
《建筑设计防火N范》GBJ 16-87(1997 年版)7.2.1在单元式住宅中,单元之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非燃烧体,并应砌至屋面板底部。
7.2.2剧院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权限不低于3 .50h的非燃烧体。
舞台口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非燃烧体,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电影放映室(包括卷片室)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非燃烧体与其它部分隔开。
观察孔和放映孔应设阻火闸门。
7.2.3医院中的手术室,居住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非燃烧体与其它部分隔开。
7.2.4下列建筑或部位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非燃烧体:一、甲、乙类厂房和使用丙类液体的厂房;二、有明火和高温的厂房;三、剧院后台的辅助用房;四、一、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门厅;五、建筑内的厨房。
7.2.5三级耐火等级的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吊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的难燃烧体:一、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二、三层及三层以上建筑内的楼梯间、门厅、走道。
7.2.6舞台下面的灯光操作室和可燃物储藏室,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 oh的非燃烧体墙与其它部位隔开。
7.2.7电梯井和电梯机房的墙壁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非燃烧体。
7.2.11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装置的设备室(如钢瓶间、泡沫液间)、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1997年版)5.5.王屋顶采用金属承重结构时,其吊顶、望板、保温材料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应采用外包敷不燃烧材料或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0.2条规定的耐火极限,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5.2高层建筑的中庭屋顶承重构件采用金属结构时,应采取外包敷不燃烧材料、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5.3变形缝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电缆、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在变形缝内。
当其穿过变形缝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烧材料套管,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套管空隙填塞密实。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JGJ 48-884.1.4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
测场建筑设计规范》 JGJ 57-887.1.4剧场建筑内舞台与后台部分的隔墙及舞台下部台仓的周围墙体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非燃烧体。
7.1.6变电间之高、低压配电室与舞台、测台、后台相连时,必须设置面积不小于6m2的前室,并应设乙级防火门。
7.1.13舞台内严禁设置煤气或天然气加热装置,后台使用上述装置时,应用防火墙和防火门分隔,并不应靠近服装室、道具间。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66一对5.1.2藏品库房、陈列室的隔墙应为非燃烧体。
防火分区内的隔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
封闭式竖井的围护结构应采用非燃烧体及丙级防火门。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124-997.2.4殡仪馆内骨灰寄存室与毗邻的其它用房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
《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 JGJ 91—935.2.里科学实验建筑中有贵重仪器设备的实验室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非燃烧体。
3.3建筑装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953.1.2除地下建筑外,无窗房间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本规范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3.1.5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
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6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13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I级的装修材料。
3.2.1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3.2.1的 规定。
3.4.1地下民用建筑的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3.4.1的规定。
注:地下民用建筑系指单层、多层、高层民用建筑的地下部分,单独建造在地下的民用建筑以及平战结合的地下人防工程。
3.4.2地下民用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材料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887.1.8剧场建筑内观众厅吊顶内的吸音、隔热、保温材料和观众厅(包括乐池)内装修材料均应采用非燃材料或难燃材料,采用可燃材料时必须作阻燃处理。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4.0.6旅馆的客房、大型厅室、疏散走道及重要的公共用房等处的建筑装修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并严禁使用燃烧时产生有毒气体及窒息性气体的材料。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24-997.2.10殡仪馆内骨灰寄存室内的装修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阻燃材料。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1997年版)3.0.8玻璃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2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治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O.80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3玻璃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3.4防烟和排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1997年版)8.1.3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H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1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O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3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8.1.4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
8.2.2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平方米 ,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0平方米 。
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m2。
3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4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5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
8.3.1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1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2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3封闭避难层(间)。
8.3.2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间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或按表8.3.2-1至表8.3.2-4的规定确定。
当计算值和本表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
8.3.3层数超过32层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及送风量应分段设计。
8.3.4剪刀楼梯间合用一个风道时的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
8.3.5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 30 m3/h计算。
8.3.6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必须共享一个送风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8.3.7机械加压送风机的全压,除计算最不利环管道压头损失外,尚应有余压。
其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1防烟楼梯间为40Pa至50Pa。
2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为25Pa至30Pa。
8.3.8楼梯间每隔二至三层应设一个加压送风口;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每层设一个。
8.4.1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1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
3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
4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2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 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8.4.2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部位,其排烟风机的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或净空高度大于6.00m的不划防烟分区的房间时,应按每平方米面积不小于60m3/h计算(单台风机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3/H)。
2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 120 m3/h计算。
3中庭体积小于 17000m3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 6次/H换气计算;中庭体积大于 170O0m3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 4次/H换气计算;但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102000 m3/h。
8.4.4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
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
排烟口平时关闭,并应设置有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8.4.9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安装在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其隔热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Omm的距离。
8.4.10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合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排烟系统要求。
8.4.11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JGJ 57—887.1.11剧场建筑内的观众厅屋顶或侧墙上部应设置通风排烟设施。
7.1.12舞台上部屋顶或倒墙上应设置通风排烟设施,当采用自然排烟时,排烟窗的净面积不应小于主台地面面积的5%。
排烟窗应避免因锈蚀或冰冻而无法开启。
在设置自动开启装置的同时,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3.5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1997年版)10.3.1 建筑物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一、大中型电子计算器房,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每座占地面积超过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库房,设有卤代烷,二氧化碳等固定灭火装置的其它房间,广播、电信楼的重要机房,火灾危险性大的重要实验室;二、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0万册的书库,重要的档案。
数据库,占地面积超过 500m2或总建筑面积超过 1000m2的卷烟库房;三、超过300O个座位的体育馆观众厅,有可燃物的吊顶内及其电信设备室,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百货楼、展览楼和高级旅馆等。
注: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建筑,应在适当部位增设手动报警装置。
10.3.2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和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1997年版)9.4.1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面积小于5.00m2的厕所、卫生间外,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除普通住宅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医院病房楼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2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3商业楼、商住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4电信楼、邮政楼的重要机房和重要房间;5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6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7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的微波机房、计算器房、控制机房。
动力机房;8图书馆的阅览室、办公室、书库;9档案楼的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10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11内走道、门厅、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12净高超过2.60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13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14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15电子计算器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9.4.3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2电子计算器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3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4面积大于 500m2的营业厅;5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6性质重要或有贵重物品的房间。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9.0.7除敞开式汽车库以外的一类汽车库、二类地下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以及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66—915.3.1大、中型博物馆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86一对6.0.8一、二、三级港口客运站及国际客运站的行包仓库,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 50226-958.2.3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车站的软席候车室、贵宾候车室、售票票据库、行包库及配电室等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相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当综合型站房的非站房部分设有消防控制室时,应与旅客站房分别设置。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25-865.2.且甲级档案馆应在档案库、缩微用房、空调机房等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4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4.l一般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16—87(1997年版)5.3.且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一、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 60m2,且人数不超过 50人时,可设一个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内由最远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且人数不超过80人时,也可设一个向外开启的门,但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 .40m。
二、二、三层的建筑(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除外)符合表5.3.1的要求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三、单层公共建筑(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如面积不超过20Om2,且人数不超过扣人时,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四、设有不少于两个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时,其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两层,每层面积不超过200m2,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楼梯,但应另设一个直通平屋面的安全出口。
5.3.4剧院、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均不应少于两个,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O人。
5.3.5体育馆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小于两个。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 1997年版)6.1.1 且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1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 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 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2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的单元式住宅。
3除地下室外的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且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本规范第5.1.1条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的1.40倍的公共建筑。
6.1.3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6.1.4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
6.1.13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人员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
5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
6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
7封闭式避难层应设独立的防烟设施。
8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OOh,照度不应低于1.00lX。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1997 年版)5.3.6地下室、半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
但面积不超过50m2,且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一个。
地下室件地下室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一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注: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共享楼梯间时,在底层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人口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非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并应设有明显标志。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1997年版)6.1.12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3人员密集的厅、室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大规范》 GB 50067-976.0.1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
设在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它部分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
6.0.3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建筑高度超过32m的高层汽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地下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以及设在高层建筑裙房内的汽车库,其楼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1.1M。
6.0.6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l四类汽车库。
2汽车疏散坡道为双车道的三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少于100辆的地下汽车库;3二、三、四类修车库。
6.0.7一、二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大于 100辆的地下汽车库,当采用错层或斜楼板式且车道、坡道为双车道时,其首层或地下一层至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汽车库内的其它楼层汽车疏散坡道可设一个。
6.0.10两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0m;两个汽车坡道毗邻设置时应采用防火隔墙隔开。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6.4.4图书馆内超过300座位的报告厅,应独立设置安全出口,并不得少于两个。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40-873.6.3疗养院主要建筑物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不应少于两个,并应分散布置。
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楼梯间。
3.6.4建筑物内人流使用集中的楼梯,其净宽不应小于1.65m。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3.6.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中,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
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JGJ 48—884.2.3商店营业部分的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内的装修、橱窗和广告牌等均不得影响设计要求的疏散宽度。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JGJ 57-887.2.2剧场内观众厅出口门及疏散外门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设双扇门,净宽不小于1.40m,向疏散方向开启;二、紧靠门不应设门坎,设置踏步应在1.40m以外;三、严禁用推拉门、卷帘门、转门、折迭门。
7.2.5后台应有不少于两个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口。
7.2.6乐池和台仓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58-887.2.1电影院的地座、楼座均应设置足够数量、足够宽度并分布合理的内、安全出口和相应的疏散通道及疏散楼梯。
进出场人流应避免交叉和逆流。
7.2.5后台应有不少于两个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口。
7.2.6乐池和台仓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JGJ 60-997.2.2汽车客运站内候车厅安全出口必须直接通向室外,室外通道净宽不得小于3M。
7.2.3候车厅安全出口净宽不得小于1.40m;太平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严禁设锁,不得设门坎。
7.2.4候车厅内带有导向栏杆的进站口均不得作为安全出口计算其宽度。
7.2.5楼层设置候车厅时,疏散楼梯不得少于两个。
疏散楼梯应直接通向室外,室外通道净宽不得小于3m。
7.2.6安全出口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及事故照明设施。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62—904.0.4集中式旅馆的每一防火分区应设有独立的、通向地面或避难层的安全出口,并不得少于2个。
4.2安全疏散距离和出口宽度《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1997 年版)5.3.8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直接通向公共走道的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应符合表5.3.8的要求。
二、房间的门至最近的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如房间位于两个楼梯之间时,应按表 5. 3. 8减少 5. 00m;如房间位于袋形走道或尽端时,应按表5.3.8减少 2.00m。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四层时,可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三、不论采用何种形式的楼梯间,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不应超过表5.3.8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从房门到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
5.3.10剧院、电影院、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内门和观众厅外的疏散外门、楼梯和走道各色总宽度,均应按不小 于表5.3.10的规定计算。
5.3.11体育馆观众厅的疏散门以及疏散外门,楼梯和走道各自宽度,均应按不小于表5.3.11的规定计算。
5.3.12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室等民用建筑底层疏散外门、楼梯、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应通过计算确定,疏散宽度指标不应小于表5.3.12的规定。
5.3.14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入场门、太平门不应设置门坎,其宽度不应小于对.40m,紧靠门口 1.40m内不应设置踏步。
太平门应为推闩式外开门。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其宽度不应小于3.00m。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1997年版)6.1.5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
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6.1.5的规定。
6.1.9高层建筑内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高层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
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表6.1.9的规定。
6.1.10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IO0人不小于1.00m计算,但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 m。
单面布置房间的住宅,其走道出垛处的最小净宽应小于0.90m。
6.1.11高层建筑内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其疏散走道、出口等应符合下列规定:1厅内的疏散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
2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走道的总宽度,平坡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5m计算,阶梯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O.80m计算。
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均不应小于1.40m。
3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且门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置门坎。
5观众厅每个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O067-976.0.5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楼梯间的距离不应超过45m,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超过60m。
单层或设在建筑物首层的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60m。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887.2.2电影院建筑计算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楼梯的宽度所取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池座、楼座观众人数各按满座计算;7.2.3池座和楼座应分别设置至少2个安全出口(楼座座席数少于50时可只设1个)。
7.2.4观众厅每一安全出口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采用双扇外开门;二、严禁用推拉门、卷帘门、折迭门、转门等;三、门内外标高应一致或和缓过渡;门道内应无门坎、突出物及悬挂物;四、在门头显要位置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五、安全出口门上应设自动门闩。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 39-873.6.3托儿所、幼儿园主体建筑走廊净宽度不应小手表3.6.3的规定。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41—874.0.4文化馆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4.0.7展览厅、舞厅、大游艺室的主要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1.50m。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JGJ 48—884.2.2商店建筑的商店营业厅的出入门、安全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并不应设置门坎。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124-997.1.6殡仪馆内悼念厅楼梯和走道的疏散总宽度应分别按百人不少于0.65m计算。
4.3疏散楼梯间、楼梯和门《建筑设计防大规范》GBJ 16-87(199年版)5.3.7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多层旅馆和超过五层的其它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均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包括底层扩大封闭楼梯间)。
7.4.1疏散用的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防烟楼梯间前室和封闭楼梯间的内墙上,除在同层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它的房间门窗;二、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不应附设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非封闭的电梯井,可燃气体管道,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等;注:电梯不能作为疏散用楼梯。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1997年版)5.2.1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
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楼梯间人口处应设前室、阳台或凹廊。
2前室的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m2。
3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2.2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
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月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
2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3楼梯间的首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6.2.3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其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2十二层及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
3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6.2.4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超过十一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6.2.5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1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2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
3居住建筑内的煤气管道不应穿过楼梯间;当必须局部水平穿过楼梯间时,应穿钢套管保护。
6.2.6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6.2.8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直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2.9每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各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总宽度可分段计算,下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
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6.2.9的规定。
6.1.16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
自动启闭的门应有手动开启装置。
5.4.2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用于疏散的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
双扇和多扇防火门,还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常开的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
《建筑设计防大规范》GBJ16- 87(1997 年版)7.4.7民用建筑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人数不超过60人的房间且每楼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时(甲、乙类生产房间除外),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疏散用的门不应采用倒拉门(库房除外),严禁采用转门。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25-865.1.2档案馆建筑内防火门宽度应不小于lin。
5.3.2库区内设楼梯时,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38—996.4.3图书馆内书库、非书数据库的疏散楼梯,应设计为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41—874.0.5文化馆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的门均不得设置门坎。
《讲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4.0.4综合医院建筑内的楼梯、电梯一、病人使用的疏散楼梯至少应有一座为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楼梯。
二、病房楼的疏散楼梯间,不论层数多少,均应为封闭式楼梯间;高层病房楼应为防烟楼梯间。
三、每层电梯间应设前室,由走道通向前室的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乙级防火门。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887.2.2剧场内的观众厅出口门及疏散外门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设双扇门,净宽不小于1.40m,向疏散方向开启;二、紧靠门不应设门坎,设置踏步应在1.40m以外;三、严禁用推拉门、卷帘门、转门、折迭门。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887.2.7电影院内的室内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观众使用的主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40m;二、有候场需要的门厅,门厅内供火场使用的主楼梯不应作为疏散楼梯。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66一915.2.1博物馆内藏品库区的电梯和安全疏散楼梯应设在每层藏品库房的总门之外。
《忡小学建筑设计规范》 GB J99-866.4.1中小学建筑中的教室安全出口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000MM。
合班教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500MM。
6.3.4楼梯井的宽度,不应大于200MM。
当超过200MM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 GB 50226-958.1.5铁路旅客车站内旅客用楼梯及安全疏散通路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安全疏散口及每跑楼梯净宽度,应根据人流计算,并不得小于1.6m。
2、 安全疏散口通路净宽度不得小于3M。
4.4消防电梯《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1997年版)6.3.1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一类公共建筑、塔式住宅、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高度超过32m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
6.3.2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1500m2时,应设 1台。
2当大于 150Om2但不大于 4500m2时,应设 2台。
3当大于4500m2时,应设3台。
4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
5灭火设施5.1一般规定《建筑设计防大规范》 GB 16——87(1997 年版)8.1. 1在进行城镇、居住区、企事业单位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
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
”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消防用水的可靠性,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8.1.3室外消防给水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m;如采用低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10m水柱(从地面算起)。
注:①在计算水压时,应采用喷嘴口径19MM的水枪和直径65MM、长度120m的麻质水带,每支水枪的计算流量不应小于5L/s。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 5 (1997年版)7.1.1高层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
7.1.2消防用水利用天然水源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7.1.3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
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施的要求。
室外低压给水管道的水压,当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不应小于0.10MP刻从室外地面算起)。
注:生活、生产用水量应按最大h流量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
5.2室外消防给水《建筑设计防大规范》 GB 16-87(1997年版)8.2.1城镇、居住区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1的规定。
8.2.2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一、民用建筑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不应小于表8.2.2-1的规定;二、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2-2的规定;三、一个单位内有泡沫设备、带架水枪、自动喷水灭火设备,以及其它消防用水设备时,其消防用水量,应将上述设备所需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加上表 8. 2. 2-2规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的 50%,但采用的水量不应小于表8.2.2-2的规定。
注:1.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消防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一个防火分区计算。
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需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
2.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库房,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相应耐火等级的丙类物品库房确定。
3.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木结构的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消防用水量确定。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 1997年版)7.2.1高层建筑的消防用水总量应按室内方十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高层建筑内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水幕、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7.2.2高层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不应小于表7.2.2的规定。
7.2.4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一类高层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等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其它高层建筑,应设消防卷盘。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977.1.5车库应设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计算,并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 1、2类车库20L/S;2 三类车库15L/s;3 四类车库10L/S7,1.8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其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下列要求:1一、二、三类汽车库及一、二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且应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检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达到室内任何部位。
2 IV类汽车库及Ill、IV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 5L/S,且应保证一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7,1.12四层以上多层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及地下汽车库,其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应设水泵接合器。
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 10 ~15L/S计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1997年版)8.3.1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二、环状管网的输水平管及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输水管均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干管应仍能通过消防用水总量;三、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四、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0MM。
8.3.3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消防水池:一、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二、市政给水管道为技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且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25 L/s。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1997年版)7.3.1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
7.3.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高层建筑应设消防水池:1市政给水管道和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2市政给水管道为技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二类高层居住建筑除外)。
7.3.4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地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超过6.00m。
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共享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7.3.5高层建筑群共享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幢高层建筑计算。
5.3室内消防给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1997年版)8.4.1下列建筑物应设室内消防给水:一、高度不超过24m的科研楼(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除外);二、超过800个座位的剧院、电影院、俱乐部和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三、体积超过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建筑物以及展览馆、商店、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书库等;四、超过七层的单元式住宅,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五、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m3的教学楼等其它民用建筑。
8.6.1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环状管网连接,并应将室内管道连成环状或将进水管与室外管道连成环状。
当环状管网的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
二、超过六层的塔式(采用双出口消火栓者除外)和通廊式住宅、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IO000m3的其它民用建筑,如室内消防竖管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应至少每两根竖管相连组成环状管道。
每条竖管直径应按最不利点消火栓出水,并根据本规范表8.5.2规定的流量确定。
四、设有消防管网的住宅及超过五层的其它民用建筑,其室内消防管网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
距接合器15~40m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
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接合器的流量按10~15L/S计算。
五、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当某段损坏时,停止使用的消火栓在一层中不应超过5个。
六、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并的室内管道,当其它用水达到最大秒流量时,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
8.6.2室内消火栓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设有消防给水的建筑物,其各层(无可燃物的设备层除外)均应设置消火栓;二、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三、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静水压力应不超过80m水柱,如超过80m水柱时,应采用分区给水系统。
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超过50m水柱时,应有减压设施;四、消防电梯前室应设室内消火栓。
《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一926.0.7一、二、三级港口客运站应设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1997年版)7.4.1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生活、生产给水系统分开独立设置。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
室内消防给水环状管网的进水管和区域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引入管不应少于两根,当其中一根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或引入管应能保证消防用水量和水压的要求。
7.4.2消防竖管的布置,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达到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
每根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通过的流量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M。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 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 650m2的塔式住宅,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
7.4.3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分开设置。
合用消防泵时,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报警阀前(沿水流方向)必须分开设置。
7.4.4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
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的竖管不超过一根。
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7.4.6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高层建筑和裙房的各层均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间距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2消火检的水枪充实水柱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且建筑高度不超过IO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0m;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3m。
3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且高层建筑不应大于30m,裙房不应大于50m。
5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0.80MPa,当大于0.80MPa时,应采取分区给水系统。
消火栓检口的出水压力大于0.50MPa时,消火栓处应设减压装置。
8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消火栓。
7.4.7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小于I8m3;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二类高层居住建筑不应小于 6.00m3。
2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
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
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
3并联给水方式的分区消防水箱容量应与高位消防水箱相同。
4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5除串联消防给水系统外,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高位消防水箱。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JGJ 60—995.1.4各级公路汽车客运站的停车场和发车位除设室外消火栓外,还必须设置适用扑灭汽油、柴油类等易燃物质燃烧的消防设施,候车厅应设室内消火栓。
5.4固定灭火设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87(1997年版)8.7.且下列部位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设备:二、省级以上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图书馆的书库;三、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院观众厅、舞台上部(屋顶采用金属构件时)、化妆室、道具室、储藏室质宾室;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观众厅、舞台上部、储藏室、贵宾室;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观众厅的吊顶上部、贵宾室、器材间、运动员休息室;四、省级邮政楼的邮袋库;五、每层面积超过3000m2或建筑面积超过 9000m2的百货商场、展览大厅;六、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和综合办公楼内的走道、办公室、餐厅。
商店、库房和无楼层服务员的客房;七、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准备部位;八、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建筑。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977.2.1一、二、三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超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机械式立体汽车库或复式汽车库以及采用垂直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
一类修车库,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2.3汽车库、修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其喷头布置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设置在汽车库停车位的上方;2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的喷头除在屋面板或楼板下按停车位的上方布置外,还应按停车的托板位置分层布置,且应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板。
3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车道、坡道上方均应设置喷头。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 50226-958.2.4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车站的地下行包库,应按危险级建筑物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87(1997年版)8.7.2下列部位应设水幕设备:一、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院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礼堂的舞台口,以及与舞台相连的侧台、后台的门窗洞口;二、应设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开口部位;三、防火卷帘或防火幕的上部。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CJ57-887.1.2甲等及乙多的大型、特大型剧场舞台台口应设防火幕,并应同时设置水幕保护,如受条件限制未设防火幕时,应符合第7.3.2条之规定。
7.1.3舞台主台通向各处洞口均应设甲级防火门,或按7.3.2条规定设置水幕。
7.3.2甲、乙等的大型及特大型剧场的舞台与观众厅、侧台、后台的隔墙的孔洞处,应设置水幕系统。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87(997年版)8.7.3下列部位应设雨淋喷水灭火设备:三、日装瓶数量超过3O00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灌瓶间、实瓶库;四、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院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舞台的葡萄架下部;五、建筑面积超过 400m2的演播室,建筑面积超过 5O0m2的电影摄影棚;8.7.5A下列部位应设置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但不得采用卤代烷1211、1301灭火系统;一、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的特藏库;二、中央或省级档案馆中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三、大、中型博物馆中的珍品库房;四、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五、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
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m2的音像制品库房。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1997年版)7.6.1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面积小于5.O0m2的卫生间。
厕所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的下列部位,除普通住宅和高层建筑中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公共活动用房。
2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
3可燃物品库房。
4高级住宅的居住用房。
5自动扶梯底部和垃圾道顶部。
7.6.3二类高层建筑中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公共活动用房和建筑面积超过 200m2的可燃物品库房,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4高层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房间,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6高层建筑内的下列房间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1燃油、燃气的锅炉房;2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3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4自备发电机房。
7.6.7高层建筑的下列房间,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1 主机房建筑面积不小于 140m2的电子计算器房中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2省级或超过100万人口的城市,其广播电视发射塔楼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3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的长途通讯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4二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5中央及省级治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6其它特殊重要设备室。
注: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中,或同一建筑中 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7.6.1中指定的房间内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8高层建筑的下列房间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但不得采用卤代烷1211、1301灭火系统:1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OO万册的图书馆的特藏库;2中央和省级档案馆中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3大、中型博物馆中的珍品库房;4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5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m2的音像制品库房。
5.5消防水泵房《建筑设计防大规范》GBJ16—87(1997年版)8.8.且消防水泵房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儿的不燃烧体墙和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消防水泵房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设在楼层上的消防水泵房应靠近安全出口。
8.8.3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的出水管直接与环状管网连接。
当其中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 (1997 年版)7.5.1独立设置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消防水泵房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
7.5.3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备用消防水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其中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
7.5.4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水量。
消防水泵房应设不少于两条的供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
第三篇建筑设备1给水和排水设备1.1管道布置《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38-997.1.2图书馆书库内不得设置配水点。
给、排水管道不应穿过书库。
生活污水立管不应安装在与书库相邻的内墙上。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25—866.1.2档案馆库区内不应设置用水点,给、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库区。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15—882.4.2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引起燃烧、爆炸或损坏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3.3.7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引起燃烧、爆炸或损坏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3.3.9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食堂、饮食业的主副食操作烹调的上方。
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038-946.1.15防空地下室的给水管道,当从出入口引入时,应在防护密闭门内设置防爆波阀门;当从围护结构引入时,应在外墙内侧或顶板内侧设置防爆波阀门,其抗力不应小于IMPa。
6.2.11透气管如需穿过防空地下室围护结构时,在其内侧应设公称压力不小于IMPa的阀门。
6.2.16压力排出管在穿越外墙或顶板处的内侧设公称压力不小于IMPa的防爆波阀门。
6.4.8柴油发电机房的输油管当从出入口引入时,应在防护密闭门内设置防爆波阀门;当从围护结构引入时,应在外墙内侧或顶板内侧设置防爆波阀门,其抗力不应小于IMPa。
1.2水质和防回流污染《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2.2.3生活饮用水不得因回流而被污染,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给水管配水出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二、给水管配水出口高出用水设备溢流水位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配水出口处给水管管径的2.5倍。
三、特殊器具和生产用水设备不可能设置最小空气间隙时,应设置防污隔断器或采取其它有效的隔断措施。
2.2.5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直接连接。
2.2.7埋地生活饮用水贮水池与化粪池的净距,不应小于10m。
当净距不能保证时,应采取生活饮用水贮水池不被污染的措施。
2.2.10生活或生活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水池、水箱的地(箱)体应采取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底结构作为水池池壁和水箱箱壁。
3.3.3下列设备和容器不得与污废水管道系统直接连接,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一、生活饮用水贮水箱(池)的泄水管和溢流管。
二、厨房内食品制备及洗涤设备的排水。
三、医疗灭菌消毒设备的排水。
四、蒸发式冷却器、空气冷却塔等空调设备的排水。
五、贮存食品或饮料的冷藏间、冷藏库房的地面排水和冷风机溶霜水盘的排水。
1.3卫生设备和水处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49-885.2.3下列用房的洗涤池,均应采用非手动开关,并应防止污水外溅:一、诊查室、诊断室、产房、手术室、检验科、医生办公室、护士室、治疗室、配方室、无菌室;二、其它有无菌要求或需要防止交叉感染的用房。
5.2.6洗婴池的热水供应应有控温、稳压装置。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15—883.2.11卫生器具和工业废水受水器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它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
注:卫生器具构造内已有存水弯时,不必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
3.3.2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
3.9.17含放射性物质、重金属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当不符合排放标准时,应单独进行专门处理后,方可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站或城市排水管道。
3.8.6E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设置除臭系统。
3.8.6F生活污水处理构筑物在建筑物内运行噪声较大的机械应设独立隔间。
2燃气设备2.1室内燃气管道《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937.2.1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应大于表7.2.1的规定。
7.2.3在城镇供气管道上严禁直接安装加压设备。
7.2.4当供气压力不能满足用气设备要求而需要加压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加压设备前必须设浮动式缓冲罐。
缓冲罐的容量应保证加压时不影响地区管网的压力工况;(2)缓冲罐前应设管网低压保护装置;(3)缓冲罐应设贮量下限位与加压设备联锁的自动切断阀;(4)加压设备应设旁通阀和出口止回阀。
7.2.10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浴室、地下室、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和进民道等地方。
7.2.11燃气引入管进入密闭室时,密闭室必须进行改造,并设置换气口,其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小于3次。
7.2.13燃气引入管穿过建筑物基础、墙或管沟时,均应设置在套管中,并应考虑沉降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7.2.14燃气引入管的最小公称直径,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输送人工煤气和矿井气等燃气时,不应小于25mm;(2)当输送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等燃气时,不应小于15MM。
7.2.16建、构筑物内部的燃气管道应明设。
当建筑或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可暗设,但必须便于安装和检修。
7.2.17暗设燃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2)暗设的燃气管道的管槽应设活动门和通风扎;暗设的燃气管道的管沟应设活动盖板,并填充干沙;(3)管道应有防腐绝缘层;(4)燃气管道不得敷设在可能渗入腐蚀性介质的管沟中;(5)当敷设燃气管道的管沟与其它管沟相交时,管沟之间应密封,燃气管道应敷设在钢套管中;(6)敷设燃气管道的设备层和管道并应通风良好。
每层的管道并应设与楼板耐火极限相同的防火隔断层,并应有进出方便的检修门;7.2.18室内燃气管道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胭道和进风道等地方。
7.2.19室内燃气管道不应敷设在潮湿或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内。
当必须敷设时,必须采取防腐蚀措施。
7.2.20燃气管道严禁引人卧室。
当燃气水平管道穿过卧室、浴室或地下室时,必须采用焊接连接的方式,并必须设置在套管中。
燃气管道的立管不得敷设在卧室、浴室或厕所中。
7.2.21当室内燃气管道穿过楼板、楼梯平台、墙壁和隔墙时,必须安装在套管中。
7.2.24燃气管道必须考虑在工作环境温度下的权限变形。
7.2.25输送湿燃气的燃气管道敷设在气温低于0℃的房间或输送气相液化石油气管道处的环境温度低于其露点温度时,均应采取保温措施。
7.2.26室内燃气管道和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表7.2.26的规定。
注:当明装电线与燃气管道交叉净距小于10cm时,电线应加绝缘套管。
绝缘套管的两端应各伸出燃气管道10cm。
7.2.28地下室件地下室、设备层敷设人工煤气和天然气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净高不应小于 2.2m;(2)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地下室或地下设备层内应有机械通风和事故排风设施;(3)应设有固定的照明设备;(4)当燃气管道与其它管道一起敷设时,应敷设在其它管道的外侧;(5)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6)应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与电话间、变电室、修理间和储藏室隔开;(7)地下室内燃气管道末端应设放散管,并应引出地上。
放散管的出口位置应保证吹扫放散时的安全和卫生要求。
7.2.29液化石油气管道不应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设备层内。
7.2.30室内燃气管道阀门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燃气表前;(2)用气设备和燃烧器前;(3)点火器和测压点前;(4)放散管前。
7.2.31大中型用气设备的燃气管道上应设放散管;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屋脊lM以上,并应采取防止雨雪进入管道和吹洗放激物进入房间的措施。
当建筑物位于防雷区之外时,放散管的引线应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10奥姆。
7.2.32高层建筑的燃气立管应有承重支撑和消除燃气附加压力的措施。
7.2.34当燃气燃烧设备与燃气管道为软管连接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家用燃气灶和实验室用的燃烧器,其连接软管的长度不应超过2m,并不应有接口;(3)燃气用软管应采用耐油橡胶管;(4)软管与燃气管道、接头管、燃烧设备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固定;(5)软管不得穿墙、窗和门。
2.2瓶装液化石油气《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936.6.2设置在室内的单瓶供应系统气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气瓶与燃具的净距不应小于O.5M;(2)气瓶与散热器的净距不应小于lm,当散热器设置隔热板时,可减少到 0.5M;(3)气瓶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
6.6.3单瓶供应系统的气瓶设置在室外时,应设置在专用的小室内。
6.6.6当瓶组供应系统的气瓶总容积小于 l立方米时可将其设置在建筑物附属的瓶组间或专用房间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建筑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6的不低于“二级”设计的规定;(2)应是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3)与其它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4)室温不应高于45℃,并不应低于0℃。
2.3燃气的计量《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937.3.2由管道供应燃气的用户,应单独设置计量装置。
7.3.3用户计量装置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2)严禁安装在卧室、浴室、危险品和易燃物品堆存处,以及与上述情况类似的地方;(4)安装隔膜表的工作环境温度,当使用人工煤气和天然气时,应高于0℃;当使用液化石油气时,应高于其露点。
7.3.4燃气表的安装应满足抄表、检修、保养和安全使用的要求。
当燃气表装在燃气灶具上方时,燃气表与燃气灶的水干净距不得小于30cm。
2.4居民生活用气《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937.4.1居民生活使用的各类用气设备应采用低压燃气。
7.4.2居民生活用气设备严禁安装在卧室内。
7.4.3居民住宅厨房内装有直接排气式热水器时应设排气扇。
7.4.5燃气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燃气灶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内,利用卧室的套间或用户单独使用的走廊作厨房时,应设门并与卧室隔开;(2)安装燃气灶的房间净高不得低于 2.2m;(3)燃气灶与可燃或难燃烧的墙壁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燃气灶的灶面边缘和烤箱的侧壁距水质家具的净距不应小于20cm;燃气灶与对面墙之间应有不小于lM的通道。
7.4.6燃气热水器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房间或过道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直接排气式热水器严禁安装在浴室内;(3)平衡式热水器可安装在浴室内;(4)装有直接排气式热水器或烟道式热水器的房间,房间门或墙的下部应设有效截面积不小于0.02m2的格栅,或在门与地面之间留有不小于30MM的间隙;(5)房间净高应大于 2.4m;(6)可燃或难燃烧的墙壁上安装热水器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7)热水器与对面墙之间应有不小于l米 的通道。
7.4.7燃气采暖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采暖装置应有熄火保护装置和排烟设施;(2)容积式热水采暖炉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走廊或其它非居住房间内,与对面墙之间应有不小于l米的通道;(3)采暖装置设置在可燃或难燃烧的地板上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2.5公共建筑用气《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937.5.1公共建筑用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
公共建筑用气设备不得安装在卧室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处。
7.5.2公共建筑用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2)用气设备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7.5.3公共建筑用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大锅灶和中餐炒菜灶应有排烟设施。
大锅灶的炉膛和烟道处必须设爆破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