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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装修公司偷换门窗,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2023-02-10 来源:防盗门责任编辑:门窗之家 浏览数:5 门窗网

核心提示:口头约定和书面约定具有同等的效力,但口头约定较难举证,使得诉讼难度增大。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提醒您:签署协议时,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只能口头约定,尽量通过录音、视频、证人等方式将约定内容进行固化。如遇纠纷,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并向专业人士咨询。【案情简介】张飞新买了一套别墅准备装修,张飞找到了蜀山门窗公司选购门窗。蜀山公司工作人员带张飞参观了门窗样品,张飞经过对比后,选择了价格较高的豪门牌门窗。当天,张飞和蜀山公司签订了门窗买卖合同,总价款16万元,张飞当场付清了货款。一周后,蜀山公司在未通知

「以案释法」装修公司偷换门窗,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口头约定和书面约定具有同等的效力,但口头约定较难举证,使得诉讼难度增大。
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提醒您:签署协议时,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只能口头约定,尽量通过录音、视频、证人等方式将约定内容进行固化。
如遇纠纷,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并向专业人士咨询。
【案情简介】张飞新买了一套别墅准备装修,张飞找到了蜀山门窗公司选购门窗
蜀山公司工作人员带张飞参观了门窗样品,张飞经过对比后,选择了价格较高的豪门牌门窗。
当天,张飞和蜀山公司签订了门窗买卖合同,总价款16万元,张飞当场付清了货款。
一周后,蜀山公司在未通知张飞的情况下,将部分门窗运到了张飞的别墅工地上。
张飞第二天检查时,发现并非之前约定的豪门牌门窗,而是一不知名的茅庐牌门窗,门窗色泽和做工都跟之前挑选时的样品不一样。
张飞立即致电蜀山公司工作人员,得知茅庐牌门窗价格只有10万元,张飞觉得自己受到了欺骗,向蜀山公司提出了质疑。
蜀山公司未正面回应质疑,反而偷偷把剩余门窗运至别墅工地,试图安装完毕。
张飞报警才阻止了蜀山公司安装门窗。
几次沟通无果后,张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解除门窗买卖合同并退还货款。
庭审中,张飞提供了发现门窗品牌不符后与蜀山公司工作人员的交涉录音,录音中该工作人员承认实际提供的门窗品牌与双方签约时口头约定的豪门牌不符。
蜀山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门窗买卖合同并未就门窗品牌作出书面约定,虽然当时口头约定了豪门牌,但没有写进书面合同就没有约束力。
蜀山公司提供的茅庐牌门窗质量合格,符合合同约定,不同意解除合同和退款。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门窗买卖合同中未约定门窗品牌,但根据庭审中张飞提供的录音可以证明,签约时双方口头约定了门窗品牌为豪门牌。
口头约定与书面约定具有同等效力,且双方是根据口头约定的门窗品牌计算的合同金额,蜀山公司应按照约定履行。
法院最终判决解除门窗买卖合同,蜀山公司退还张飞16万元货款。
【律师说法】口头约定和书面约定具有同等的效力,但口头约定较难举证,使得诉讼难度增大。
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提醒您:签署协议时,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只能口头约定,尽量通过录音、视频、证人等方式将约定内容进行固化。
如遇纠纷,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并向专业人士咨询。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 【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文案:曹 凯编辑:周志坚审核:李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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