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应包括: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分部、子单位、单位和单项工程质量验收相关记录。
2、施工单位在完成分项工程检验批施工,自检合格后,质检员应及时填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由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质量质检员等进行验收确认。
3、分项工程所包含的检验批全部完工,自检合格后,应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填写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验收确认。
4、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包含的全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填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验收确认。
5、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填写各单位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和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并在竣工验收阶段汇总形成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并做出自评意见,监理单位应核查签署意见后作为报请竣工验收及依据文件。
6、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填写单项或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汇总合同范围内所包含的单位或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结论,并应对本单项或单位工程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及总体质量水平做出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