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我是汽车销售企业,赠送的脚垫、坐垫、导航等做视同销售吗?答:如果销售汽车附带赠送脚垫、坐垫、导航等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所以不需要视同销售。
如果属于无偿赠送上述货物,应当按规定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2、我们医药公司是一般纳税人16%的税率,但国家政策销售肿瘤药可以3%的税率。
需要备案吗?答:一般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3、建筑业一个项目只有销项,另一个项目有进项但还没发生销项,那进项该如何处理?先不认证吗?答:如果两个项目都属于同一家建筑企业并且都是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同项目的销项和进项可以汇总计算应纳税额。
4、买一赠一的赠品从所得税的角度来看,是否视同销售?谢谢老师!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所以“买一赠一”的赠品无论从增值税角度还是企业所得税角度,都不需要视同销售。
5、老师,小规模纳税人,制作门窗并安装是属于混合还是分别核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我们理解制作门窗并安装也可适用此项规定,应当分别核算,分别计税。
因为您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所以制作与安装都适用3%的征收率。
6、销售机器设备的安装费,在什么情况下可选择简易计税?答:根据《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 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另外,安装服务如果按照上述规定选择简易计税,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的规定,到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7、我收到一张普票,内容是:搬运装卸费,备注栏是否要写地点,车牌号?如果啥也没写,能税前扣除吗?答:装卸搬运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中的“物流辅助”范围,目前没有开具此项目发票应当填写备注栏信息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