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条文】6.7.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应能承受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及其他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的水平荷载。
2 当临空高度在24.0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当临空高度在24.0m及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m。
上人屋面和交通、商业、旅馆、医院、学校等建筑临开敞中庭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m。
3 栏杆高度应从所在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当底面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时,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
4 公共场所栏杆离地面0.1m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
【条文说明】6.7.3 1 有些专项标准中对栏杆水平荷载有专门规定,如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第8.1.6条1.5kN/m,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
因此,栏杆水平荷载取值除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要求外,还需满足其他相关标准规定的水平荷载。
2 阳台、外廊等临空处栏杆的防护高度应超过人体重心高度,才能避免人靠近栏杆时因重心外移而发生坠落事故。
根据对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3岁~69岁中国公民的国民体质监测数据,我国成年男性平均身高为1.697m,换算成人体直立状态下的重心高度是1.0182m,考虑穿鞋后会增加约0.02m,取1.038m,加上必要的安全储备,故规定24m及以下临空高度的栏杆防护高度不低于1.05m,24m以上临空高度防护高度提高到1.10m,学校、商业、医院、旅馆、交通等建筑的公共场所临中庭之处危险性更大,栏杆高度进一步提高到1.20m。
3 宽度和高度均达到规定数值时,方可确定为可踏面。
【条文】6.7.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攀爬的构造。
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
【条文说明】6.7.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为防止坠落和攀爬,对防护栏杆设计做了专门要求。
其他公共建筑,一般情况下儿童应在监护人陪同下使用,防护栏杆可参照此要求设计。
【条文】6.8.8 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m。
楼梯水平栏杆或栏板长度大于0.5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
【条文】6.8.9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当楼梯井净宽大于0.2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坠落的措施。
【条文说明】6.8.9 楼梯段及平台围合成的空间为楼梯井。
为了保护少年儿童生命安全,中小学校、幼儿同等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其梯井净宽大于0.20m(少儿胸背厚度),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坠落措施,防止其在楼梯扶手上做滑梯游戏,产生坠落事故跌落楼梯井底。
楼梯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和花饰;杆件或花饰的镂空处净距不得大于0.11m,楼梯扶手上应加装防止少年儿童溜滑的设施。
少年儿童活动频繁的其他公共场所也应参照执行。
【条文】6.11.6 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窗扇的开启形式应方便使用、安全和易于维修、清洗;2 公共走道的窗扇开启时不得影响人员通行,其底面距走道地面高度不应低于2.0m;3 公共建筑临空外窗的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不得低于0.8m,否则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的高度由地面起算不应低于0.8m;4 居住建筑临空外窗的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不得低于0.9m,否则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的高度由地面起算不应低于0.9m;5 当防火墙上必须开设窗洞口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执行。
【条文】6.11.7 当凸窗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m;当凸窗窗台高度高于0.45m时,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6m。
【条文说明】6.11.7 凸窗的防护措施是为防止在玻璃被冲击后导致人员高空坠落,防护措施可以采用设置防护栏杆或采用带水平窗框加夹层玻璃的做法。
层玻璃的选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的规定。
【条文】6.12.4 建筑幕墙设置的防护设施应符合本标准第6.11.6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