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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曝光台】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公布7起生态环境违法案件

2023-02-09 来源:断桥铝门窗责任编辑:门窗加盟 浏览数:6 门窗网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高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今日公布2019年7起环境违法案件,涉及未办理环评手续、未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物扬散等问题。案件一:廊坊市宇泰畜禽养殖场涉嫌未办理环评手续廊坊市宇泰畜禽养殖场,位于调河头乡洛图庄一村,从事畜禽养殖。2019年7月11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安次区分局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办理环评手续,随即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安次区分局对廊坊市宇泰畜禽养殖场进行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和《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

【环境违法曝光台】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公布7起生态环境违法案件

为进一步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高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今日公布2019年7起环境违法案件,涉及未办理环评手续、未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物扬散等问题。
案件一:廊坊市宇泰畜禽养殖场涉嫌未办理环评手续廊坊市宇泰畜禽养殖场,位于调河头乡洛图庄一村,从事畜禽养殖。
2019年7月11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安次区分局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办理环评手续,随即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安次区分局对廊坊市宇泰畜禽养殖场进行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和《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第二款,安次区分局对该企业处以1万元罚款。
案件二:霸州市胜芳镇飞沐家具厂涉嫌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霸州市胜芳镇飞沐家具厂,位于霸州市胜芳镇中口村,该厂涉嫌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以及《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量裁权执行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条执行标准中第七项第一目的规定,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对该企业做出以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案件三:廊坊心家家具有限公司涉嫌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气态污染物排放廊坊心家家具有限公司,位于霸州市胜芳镇中口村,该公司涉嫌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气态污染物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以及《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量裁权执行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执行标准中第一项的规定,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对该企业做出以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4万元整。
案件四:大厂回族自治县鑫诚肉类有限公司涉嫌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案。
大厂回族自治县鑫诚肉类有限公司,位于大厂回族自治县西环路路西。
从事屠宰加工。
该企业涉嫌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案。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厂分局现场责令其立即整改。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款;《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对大厂回族自治县鑫诚肉类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处罚金额1万元整。
案件五:大厂回族自治县振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涉嫌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备案登记表大厂回族自治县振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位于大厂县毛庄村。
从事断桥铝门窗加工。
该企业涉嫌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备案登记表。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厂分局现场责令其立即整改。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第一款,对大厂回族自治县振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处罚金额1万元整。
案件六:大城县流源庄道口泰星机械厂涉嫌非危险废物混入危险废物中贮存大城县流源庄道口泰星机械厂,位于大城县流源庄道口,主要以机加工为主,2019年8月1日,省厅暗查暗访执法组日常检查发现:位于大城县流源庄道口的大城县流源庄道口泰星机械厂处于停产状态。
经查证,该厂危废间内存放成品机油,涉嫌非危险废物和混入危险废物中贮存。
2019年8月4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到该厂核实情况,现场负责人承认省厅暗访执法组发现情况属实。
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及《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规定,大城县分局决定对该厂罚款3万元整。
案件七:三河市皇庄德顺装订厂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案2019年9月18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三河市分局执法人员对三河市皇庄德顺装订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三河市皇庄德顺装订厂内建有印刷车间于2019年4月建成投产,超出其环评审批范围。
三河市分局现场对三河市皇庄德顺装订厂立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三河市分局对该企业罚款15614元,已缴纳罚款156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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