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严重的土地征收违法现象,就是乘拆除“违建”之机,将合法建筑一并强制拆除,而少给或不给被征收人补偿。
那么,遇到类似的情况该怎么办?针对这种情况,法院是如何裁判的?我们来看看山西长治襄垣县张先生的案件您就知道了。
案情简介:张先生是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某村村民,2006年,经该村村委会同意,本村的6户无住房户于村西南角修建房屋,张先生就是六户之一。
这六户各自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因扩充公路,其他五户被占地征用,每户补偿100000元及0.8亩土地后搬走。
留下张先生未搬迁,2009年7月张先生继续申请并缴纳了相关费用,当年6月获得了《县(区)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
在此之后,张先生共计投资了45万余元,建造了三间居住房屋及院内活动房2间,这两间院内活动房为钢架结构简易房屋。
2017年3月,襄垣县人民政府以“当地美丽乡村建设”为由,称张先生的钢架结构简易房屋是违章建设,将该房屋强行拆除,与此同时,张先生的三间住宅也被一同拆除,导致张先生屋内的财产被全部损毁,无法继续使用。
后来,张先生发现自己的宅基地及房屋处被夷为平地并种上了草坪和花卉。
无奈之下,张先生向律师进行咨询,并委托律师进行维权。
律师分析:律师了解情况后,对张先生的案情从以下几点进行了分析,第一,张先生的住宅经过了当地村委会的审批,